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

时间:2023-09-08 13:37:31 读书笔记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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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

  读完一本名著以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书笔记了。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欢迎大家分享。

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

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1

  第一篇文章就留下了许多疑问,诸如“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在法律上早已解决”还有“平权法案”到底是什么?当然在本书的最后找到了答案。

  全书通过典型的案列,大大小小发生在美国的故事介绍了美国宪法权利法案是如何艰难得到实现。美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它并不是一个大熔炉,而是一个“蔬菜色拉锅”,因为各民族的文化在其中融合是基于他们本身得到完整尊重不变质,不必屈服于任何一种其他文化,不必被任何一种主流文化所包容。

  融合的前提是保持融合个体的独立性,是尊重。这让我想到了马来西亚,同样是多民族国家,马来人希望华人“融合”进马来文化避免民族之前的冲突,因此一直希望取消华文教育,希望华人接受和马来人完全相同的马来教育。

  也许马来西亚应该向美国学习,越是想要融合,越要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完整性和独立性,才能达到和睦的在同一片土地共存的目的。

  简单的同化可能才会遭致反抗。保持异化无疑是一种逆向思维。

  美国自由,却又数不胜数的细致法律,于是又一个逆向思维诞生,也许自由不是没有约束,反而是越多的明文规定才能确定自由?就像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没有繁琐详细的规定电影的审查应该符合怎样的规定,而是将电影是否符合公映要求的裁判权交给了广电总局的行政人员。但是中国的电影不仅没有自由,反而发挥空间越来越窄,导演们敢于触碰的题材在自审和人审的结果下越来越少。

  我之前总认为中国应该学习美国的.宪政,但是我现在反而认为学习宪政,倒不如从这些细节开始。毕竟难道我们期待宪政不是一种急于求成么?

  美国的宪法从制度一开始就和我们有了不同的出发点,这注定了我们的法律是在保障政府的管理权利,而美国的宪法是在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政府的问题,说到底还是人的问题,政府是有人组成的。我相信我们的建国者当初也是想要建立一个自由民主,至少是想要大多数中国人幸福的国家的。但是比起华盛顿的觉悟,和智慧,他们差太远了。

  普通民众也是如此,我不认同愚民论,我相信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但是我觉得中国的普通民众比起美国民众的确是有差距的。当我们责怪政府多么多么不好的时候,也应该看一下我们民众又是不是没有责任?政府的问题,说到底还是人的问题,政府是由人组成的。

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2

  可以说我是从看林达的三部曲才开始对美国社会状况和政治制度感兴趣的。正是林达高超的讲故事才能将我引进了这扇门。但是在我对美国社会的运转机制有了一些了解之后,我才开始发现林达的局限性。

  看第一本的时候,我常常读一段就停下来思考一下作者传达的美国人的基本观点、历史渊源和社会运转机制。但是,读到第三本书我就已经对作者阐述的人类进步的力量在于精神反省人性力量云云感到怀疑,这不仅与他所说的制度起决定作用相矛盾,而且与伯林提倡的文化多元主义相背。作者好像倾向认为社会是应该向固定方向发展的,建国初期南部比较野蛮没有经过精神反省,因而北方一直等待,试图在法律的'框架下来解决奴隶问题。但是,这里作者恰恰忘了在第一本书里提到过的“内容中性”问题,作者扬弃了“真理说”,却又认为北方的决定是真正人性的体现,因而南方迟早要服从北方,这难道不是作者为人类的发展规定了一个方向吗,这难道不是不让南方自由选择其发展道路吗?不管北方凭借的道德力量多么强大,都始终只是一种道德力量,道德力量必然具有相对性与局限性。认为凭借道德优势可以决定他人乃至他州的发展道路,与作者在第一本书阐述“内容中性”“与真理无关”所举的反例实在并无二致。作者甚至用“两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来形容坚持蓄奴的两个南方州。不仅因为这样,更因为各州在签署协议自愿加入合众国时并未声明放弃退出合众国的权利。林肯对南方分离出去的邦联的讨伐就不具有法理依据,但作者在承认这个问题之后,又回避了这个问题的核心内容,转而去谈现在维系美国的是这个自由制度所带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直到我从其他途经了解到南北战争后通过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后,我才知道美国人是如何解决的这个问题。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各州公民首先是合众国公民,其作为合众国公民的身份、权利不容侵害与剥夺。这从事实上禁止了任何分离活动。也正是第十四修正案使得权利法案开始适用于各州,在此之前各州有自己的权利法案,联邦权利法案并不适用。这一点林达也未充分告知我们,片面夸大了宪法及修正案的绝对适用性。实际这种适用性是一直在讨论改进中的,上世纪初到上世纪中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屡屡不利判决作者提及很少,几乎割裂了历史,更不要说作者没有提到麦卡锡主义盛行时对美共领导人及组织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限制和侵害。作者主要视野全部集中在民权运动高涨的60年代,也就是第一修正案在实际适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年代。即使同在这一时代,在第一修正案存在广泛争议的其他领域如对淫秽语言和淫秽出版物的界定,对报纸和广播电视的区分对待,作者都没有提及。我觉得作者明显存在避重就轻之嫌,不仅如此,作者还存在故意片面宣传之嫌,我终于开始怀疑他的目的。

  这次为了写论文看了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我才看到了第一修正案在适用方面的艰难发展历程与问题。美国司法界所持的原则,决不向林达所述那样简单。“内容中性”概括失之简单。司法界早有“思想自由市场”理论,这与作者一上来批评中国人对言论自由持有的“理越辩越明”又有什么区别呢?当然这一说法后来越来越多的造成质疑,但是林达却干脆把这个过程给省了。推荐大家看看《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这书,这本书相比林达的书来说,宣传少,事实多,更客观,更全面,当然也要更枯燥。

  总之我的意见是了解美国可以从林达入门,但一定要超越林达。否则你可能刚费劲把腿拔出一个意识宣传的泥潭,又主动积极地跳进另一个意识宣传的陷阱。其实是用偏见代替偏见。大家在阅读林达的文章时,应该对其包含的宣传层面持警惕态度,正如大家在阅读其他作品对其宣传层面警惕一样。

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3

  一、美国的建国者完全没有“打下江山坐江山”的概念,相反,他们担心政府权力无限扩张,威胁到平民的自由(这就是书名中“忧虑”的含义吧)。于是,不仅迟迟没有建立联邦政府,而且制定了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人民自由和权利的宪法。我真嫉妒美国人,因为他们的开国者是一群把自由放在第一位的理想主义者。二、美国宪法认为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思想,不管说的是真理还是谬误。中国人通常认为,提倡言论自由是因为谁也不能确定自己说的就是真理,真理要越辩越明。但是美国人认为,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么就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这是他们永远不希望看到的。

  一个自由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声音存在。三、介绍美国公民拥有武器和组织民兵的权利时,作者提到在华盛顿举行的这样一个活动:有人号召枪下丧生者的亲属把死者的一双鞋拿出来,放在一个广场上。结果广场上摆满了各式各样的鞋,它们承载着一个个突然中止的生命,也承载着亲人的无限悲痛。这是美国人为持枪自由而付出的沉重代价。他们也反复问过自己,这代价是否值得?但是到目前为止,他们仍然选择保留自由,同时做好承担代价的准备。原因还是开国者所担心的,在政府失控时手无寸铁的平民无力抵抗。

  这段我反复看了好几次,每次都像王老板那样“忍不住想哭”。我想象着那个广场上无边无际的鞋,因此更加佩服美国人坚持自由的勇气,这真有点“不自由毋宁死”的'感觉了。四、书中占用篇幅最多的是曾经轰动全美国乃至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以此案的审理过程为线索,作者详细介绍了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法律是尽最大可能保护被告的,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判一个。这样就有很多被害者的正义得不到伸张,很多嫌疑犯由于证据不足而被释放,包括很有可能杀了人的辛普森。这让很多善良的民众十分痛苦。是“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判一个”还是“宁可错判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这和枪问题一样是个两难选择。美国人选择前者,是因为他们不愿看到无辜者被剥夺自由,尤其是无辜的平民被强大的政府迫害。另外,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很有特色。我一开始也像林达一样,对于美国人让一帮“乌合之众”掌管生杀大权感到不可思议。但是仔细一想,法律本来就不该是什么神秘的东西,它是和每一个普通人息息相关的。即使是专业人士来判案,结果也应该被老百姓普遍理解和接受,不然,法律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不过我觉得对陪审员来说比较困难的一点,就是要纯粹根据证据来判案,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判断。如果是比较感性的人,在打击罪犯的强烈动机下,恐怕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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