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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看完一本名著后,大家一定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和看法,何不写一篇读后感记录下呢?到底应如何写读后感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欢迎阅读与收藏。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
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从那本《忏悔录》,尽管从初中开始就知道《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然而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就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详加论述的法的各个方面。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孟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孟是最早思考有关(近现代意义的)阶级与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话。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另外,本书多次谈及当时的“中华”法,我们应该感激孟的这些提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欧洲大陆对东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见,这也是孟对启蒙运动的精神内核“科学”与“理性”的一种体现,是孟德斯鸠所一直坚持的科学的地理观、史学观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了吧。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因此,这种自然法有助于他建构一个解决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全新的.政治体系,从而解决上帝从人类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后人类社会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然而,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以上只不过是他逻辑的表层展现,在其颇具说服力的理论论证背后,隐藏着他对重新建构的社会的一个基本的价值追求,即他立足于建构一种既拥有个人政治自由又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这种社会,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都有可能达到上述目标。因此,他通过对一般人性的分析,通过其权力分立理论,阶级分权理论以及联邦主义思想表达了他对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强烈渴望。从而也为我们思考人类社会结构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广为人知的权力分立理论,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阶级分权——权力制约、自由与秩序保障的前提。柏拉图深信人生来是不平等的并据此认为在共和国中应确立等级制度。撇开其等级含义不论,他却看到了人类的群体性特征。而阶级、阶层乃是具有一定经济背景的人构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以上两种观念都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与此相似的是,孟德斯鸠也倾向于认为一个强大的中间阶级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约统治者的权力即权力的真正制约来自阶级的分权。他说“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3]P16甚至于认为在缺乏中间阶层的情况下,他认为即便僧侣的权力对于君主国也是适应的。“对于专横既然没有其他阻力,那么这个阻力也是好的。因为专制主义既然给人类带来可怕的危害,那么这个能制约专制主义的害处本身也是好处了。”[3]P16他隐含的意思明确化表述应为:以权力制约真正坚实的社会基础并非来自单个个人,而是来自127单个个人构成的特定的团体。因为单个个体凭其实力是无法与强大的权力相抗衡的。故个体权利对权力制约的实现乃是社会团体的普遍建立以及中间阶层的形成。社会学家普遍认为金字塔的等级结构不具有稳定性,而真正较为稳定的工商社会的标志乃是中间阶级的崛起形成一个橄榄球形等级结构。在英国宪政史上,正是贵族阶层及新兴资产者通过斗争一步步限制国王权力从而达到权力制约目的的。中间阶层以法律为武器,以和平斗争为手段,最终实现了阶级分权。注意到英国宪政史上的阶级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权力制约机制。与此相类似,梁漱溟也提出类似看法。他认为中国以国家权力建立不起来在于没有阶级,之所以没有阶级,在于中国只有统治者,没有统治阶级,更没有非政治的其他阶级,所以中国的统治者能够独裁,因为阶级的存在就是让武力不操于一人之手。同时,他认为政权的公开过程只能从集团开始,也就是政权公开全靠阶级,因为在中国皇帝一例,差不多人人平等,都有参政的权力,而社会又缺乏力量。他的观点或许能证实中国民主政体迟迟难以实现的原因。因为一切斗争仅仅是为了个人目的,即其不具有阶级背景。阶级分权有助于权力制约的实现,有助于自由与秩序的实现,这也充分证明了人类的分层性、集团性、与等级性。而这些因素构成社会秩序的客观基础。因此,阶级之分权乃是民主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
最后自由的优先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对法律诸价值的安全,平等、正义等都有许多精彩的论述,但他对法律保障个人自由之功能有特别的偏好。无论从人类的本性,还是人类受奴役的状况,他都给予自由以充分的重视,并且认为自由乃是法律制度建构所要达到的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后来的学者都把他归为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综上所述,自由与秩序作为法律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一直为包括孟德斯鸠在内的思想家们所重视。在个人还难以独立,依附于家庭的时候,自由还处在萌芽状态,而非与秩序独立的一极。但当人类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之后,自由的追求显然被放到了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立足建立一个既有个人政治自由又有良好秩序的法治社会,既是启蒙思想家们的共同思想与追求,也是近代以来人类政治生活不断世俗化的必然趋势。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2
趁着暑假,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通过阐述法律的形而上来抨击西欧封建统治,描绘近现代法律的蓝图。法律的作用是什么?近现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孟德斯鸠在评论古希腊罗马、中世纪、封建制欧洲、世界其他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写下了他的答案——《论法的精神》
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我们观察局部,不过是为了作整体的判断,我们研究一切的原因,不过是为了观察一切的后果。”爱祖国、爱平等是政治的品徳。即政治领导者要以公共利益为重,而维护公共利益的最佳工具就是法律。“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法律维系国家安宁、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人类作为世界的存在点,无论制度变化、王朝兴衰、技术更迭,但人类社会冥冥中都会遵循一些特定的事物。每一不同,都有其同一性;每一变化,都有其永恒性。孟德斯鸠用一连串排比说明此意。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这样的一个存在物,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法律规制人类整体,变混乱为和谐,变动荡为有序。“十万只手臂有时候可以推翻一切,但是十万只脚有时候只能像昆虫那样前进。”
孟德斯鸠进而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设想,认为这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这种分权制衡理论为后世美国等实现、承袭。"一切官职,如果权力大,任期就应该短,以资补救。"立法要适应政体原则,不过他却简单地把国家政体分为君主制、共和制和,并说明各项政体的原则:共和国重品德,君主制重荣誉,专制重恐怖。“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
随后,他就品德与法律、国家公共利益作进一步阐释。“当品德消逝的时候,野心便进人那些能够接受野心的人们的心里,面贪婪则进入一切人们的心里。欲望改变了目标:过去人们所喜爱的,现在不再喜爱了;过去人们因有法律而获得自由,现在要求自由,好去反抗法律;每一个公民都好像是从主人家里逃跑出来的奴隶;人们把过去的准则说成严厉,把过去的规矩说成拘束,把过去的谨慎叫做畏缩。在那里,节俭被看做贪婪;而占有欲却不是贫婪。从前,私人的财产是公共的财宝;但是现在,公共的财宝变成了私人的家业,共和国就成了巧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就只是几个公民的权力和全体的放肆而已。”其实孟德斯鸠应是把品德、荣誉、恐怖视为维系国家社会稳定的软件——意识形态。而之前,是宗教在担任该角色,英国国王查理一世说:“没有主教就没有君主,没有十字架就没有王冠。”
在极端专制的君主国,历史家们出卖了真理,因为他们没有说真理的自由。在极端自由的国家里,他们也出卖真理,正因为有自由的缘故。这个自由常常产生分裂,每个人因而成为他的宗派偏见的奴隶,就如同他当暴君的奴隶一样。
如果法律把无关痛痒的东西当做必要的东西的话,将会产生一种弊害,那就是把必要的东西当做无关痛痒的东西。
如果法律过于严酷,反而阻碍了法律的实施。如果刑罚残酷无度,则往往反而不处刑了。
贪婪吞噬“礼物”。没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接受过别人一点儿东西的人,马上就想要再多一点儿,接着就想要得更多。不但如此,对一个不应该接受礼物而接受了的人,要使他服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对一个可以接受少量礼物却接受多了的人,要使他服罪就不那么容易;他常常可以找到一些借口、一些托辞、一些原因和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为这种行为辩解。“贪婪,得到了财宝反而更加渴望财宝。”当人民所信托的人们为了要隐蔽自己的腐化,而企图腐化人民的时候,人民便陷入这种不幸之中。
一个人一无所有,不是贫穷;不劳动,才是真正贫穷。一个国家富裕的结果,将使众人有雄心。贫穷的结果,将使众人产生失望心情。雄心从劳动得到激励,失望从怠惰得到慰籍。
“有了作为报偿的天堂的观念,一定就要有进行惩罚的地狱的观念。如果只有天堂可以希望而没有地狱可以畏惧的话,法律就将失掉它的效力。”法律要符合人民基本道德观念。
另外,孟德斯鸠强调,宗教不应当以献祭为借口而把国家由于必要的考虑留给老百姓的东西勒索了去。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人民永远是一切江河出发的水源和汇合的大海。
在具体论述时,他表示不同国家的法律应适应当地的特殊情形。为一个民族设立的政体,如果该政体的特殊性质和该民族的性质相符合的话,便是最适合于自然的政体了。
“海上的霸权常常给那些握有这种霸权的民族以一种自然的骄傲,因为他们觉得他们能够到处凌辱人。他们以为他们的权力就和海洋一样地广大无边。”
中国的立法者们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他们的目标是要使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礼”的价值是高于礼貌的。礼貌粉饰他人的邪恶,而“礼”则防止把我们的邪恶暴露出来。“礼”是人们放在彼此之间的一道墙,借以防止互相腐化。
但孟德斯鸠却落入了种族歧视、西方中心论等一系列偏见陷阱。他从气候出发,西欧清爽,东亚夏热冬冷,于是西欧人平和得体,东亚人懒惰。结合现实本是一条导向客观真理的宽阔大道,孟德斯鸠却走成羊肠小道。
孟德斯鸠通过论述上帝与人、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来说明法律应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益,界限要明确,不能以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在危害国家的安宁或安全的事件里,秘密的行动是属于人类司法管理的范围的。但是在那些侵犯神明的事件里,只要没有什么公开的行动,则不发生犯罪的问题;在那里,切属于人与上帝间的事,上帝知道应当在什么时候给以怎样的刑罚。如果官吏把二者混滑起来,也要去查察秘密的亵读神明的行为的话,他便是要资察种不需要查察的行为。他摧毁了公民的自由;他使情夫和男土都样热心地起来和公民作对。”
知识使人温柔,理性使人倾向于人道,只有偏见使人摒弃温柔和人道。
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理性。在漫长的时间河流中,水流多边,浪花飞扬,无数变化中,不变的是人类基本准则,继而孕育法的精神。
有时候一次的变化需要好几个世纪的准备时间,到事机成熟,看,那就是革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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