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时间:2026-02-21 17:59:13 制度 我要投稿

[必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必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5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

  用工管理制度文本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确保员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为企业运营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聘与入职流程

  2.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3. 薪酬福利体系

  4. 员工绩效管理

  5. 培训与发展机制

  6. 劳动纪律与奖惩措施

  7. 解雇与离职程序

  8.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入职流程:明确招聘标准,规定面试、录用、试用期及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2.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设定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政策、各类假期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3. 薪酬福利体系:详细描述工资结构、奖金、福利待遇、社保公积金等支付方式和标准。

  4. 员工绩效管理:设定绩效考核周期、指标、评价标准,以及与薪酬、晋升的关联。

  5. 培训与发展机制:规定员工培训计划、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机会。

  6. 劳动纪律与奖惩措施:列举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以及对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设立奖励制度。

  7. 解雇与离职程序:明确解雇条件、通知期限,以及离职手续的办理流程。

  8.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设立内部调解程序,以及与外部仲裁、诉讼的对接方式。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

  用工管理管理制度是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组织、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它涵盖了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选拔:规定招聘流程,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录用决策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2. 培训与发展:设立新员工入职培训及在职技能提升计划,促进员工职业成长。

  3. 绩效管理:设定明确的绩效指标,定期评估员工工作表现,为晋升、调薪提供依据。

  4. 薪酬福利: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5. 劳动关系:遵守劳动法规,处理员工的劳动合同、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问题。

  6. 员工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处理员工投诉,维护和谐的职场环境。

  7. 离职管理:规范离职流程,处理好员工离职后的交接事宜,保障企业利益。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第二十三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7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合理规避风险,依法维护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为公司提供派遣员工的派遣公司。

  第二章 派遣单位确定

  第三条 派遣单位的选择程序

  1、人力资源部根据业务发展、用人数量情况,选择符合要求的派遣公司数量。原则上各派遣单位平均分配场地数量。

  2、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招标申请,依据《招投标制度》执行。

  3、根据现场评标结果,人力资源部与招标代理公司对候选单位进行考察,最终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代理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

  4、人力资源部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

  5、中标单位根据我司要求,按时将派遣员工派遣到位,由停车场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 供应商必备条件

  1、注册资本在500万及以上。

  2、属于市级以上派遣单位或能够跨区服务的证明材料。 3、近3年内有6家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派遣单位,或3年内有3家同行业服务经验。

  4、有一定的人才储备量,根据停车场公司的人员需求,能够随时增加/调换人员。

  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 考察组的确定

  1、人力资源部部长为考察组的组长,纪检监察室、停车场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招标代理公司及其他人员组成5-7人考察组,对各候选单位进行考察。

  2、对派遣公司考察结果,进行评分。评分内容包括:公司的实力、软硬件设施、人员素质、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考察。

  3、纪检监察室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停车场公司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1、为了保证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招标,凡与派遣公司有直接、间接关系的员工,主动回避,出现中标结果不公平,中标结果作废。

  2、在招标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事件发生,纪检监察室及时纠正或制止。

  第三章 招聘管理

  第七条 招聘组织

  1、派遣人员的招聘,由派遣公司根据任职条件组织招聘,人力资源部对派遣公司派遣到我司的员工组织二次面试,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2、凡录用者,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停车场公司。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录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违法违纪记录。

  2、提供无犯罪证明。

  3、吃苦耐劳,沟通能力强,有亲和力,有服务意识,五官端正,形象气质好。

  4、派遣员工有过从业经验的优先。

  5、男员工年龄在50岁(不含50岁)以下,女员工年龄在45岁(不含45岁)以下。

  6、特殊工种需要有相关证书。

  7、通过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合格。

  8、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录用:

  (1)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2)曾涉及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有刑事拘留经历。

  (3)有不良嗜好者,吸毒、艾滋病等。

  (4)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5)其他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者。 第九条 派遣员工报到

  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接受新员工入职培训,培训合格办理入职。

  2、办理报到登记手续,领取工作用品,统一发放工作证。

  3、停车场管理部制定派遣员工场地安排计划,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4、新入职的员工须经过3天试岗期,三天试岗期满后确认上岗的,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考勤。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

  1、派遣单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2、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填写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派遣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4、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派遣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派遣单位将复印件交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每月25日派遣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等内容。派遣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签名确认后存档,并提交一份纸质版的员工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章,交于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培训

  1、派遣员工的培训分为入职培训与岗前培训,具体按照《停车场收费员培训制度》《智能化设备培训制度》执行。

  2、人力资源部负责参与讲课、指导、监督培训过程,对培训进行跟进及评价,并在新员工入职及在岗培训中授课,确保培训保质保量的完成。并将培训材料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操作手册、培训课件、签到表、成绩表等。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派遣员工的考勤管理

  1、派遣员工采用考勤手持PDA签到,并进行拍照,如场地有保安人员时,两人同时拍照,以照片中的人数、签到时间、签到定位确定上下班的考勤情况。

  2、如未按照规定的上班下班时间进行打卡,未按要求打卡,进行处罚。

  3、停车场管理部负责对停车场派遣人员考勤进行核实,月度统计考勤,部门经理在纸质版考勤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对考勤进行日常检查,核实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5、纪检监察室对考勤及考勤管理进行抽查。

  6、派遣员工在签到(退)时后台出现异常,无法签到(退)及时通知停车场管理部,查找原因。

  第六章 派遣员工管理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劳动规定

  1、派遣员工由停车场公司停车场管理部统一管理。

  2、派遣员工上岗前应学习、了解停车场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3、派遣期间,停车场公司停车场管理部根据业务需要,需要调整人员安排时,需组织部和停车场管理部共同商定,确认调整方案。未经商量,不准私自调整。

  4、停车场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关的劳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5、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随时将该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停车场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4)派遣员工同时与两家及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公司与停车场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影响正常工作环境者。

  (7)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设备者。

  (8)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9)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10)对停车场公司部门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员工有重大侮辱行为或实施暴行者,不服从主管部门领导工作分配与安排者。

  (11)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12)员工在外以停车场公司名义做其他用途,滥用公司名义做欺诈行为,使公司信誉受重大损害者。

  (13)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14)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年龄超过规定的年龄,存在退休人员等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晋升

  1、对于每年超额完成任务,服务规范做的到位,受到好评的派遣员工,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的转正机会,具体情况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2、转正的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女员工年龄在35岁及以下,男员工40岁及以下,为我公司服务3年及以上,同时满足所有条件方可转正。

  3、如果非常优秀,无法满足转正条件,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金额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每年开展派遣员工的评优评先的会议,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5、表现优异的员工可以调整到更便利、盈利能力更强的场地。

  第七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原则

  派遣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停车场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

  第十七条 工资表

  每月30日派遣单位需向停车场公司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表,包括:姓名、基本工资、加班费、出勤天数、残保金、社保、工会经费、服务费等信息。

  第十八条 工资支付

  1、派遣单位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

  2、在自然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项未交罚款金额,提交计划财务部并在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中扣除。

  3、派遣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

  4、每月需将台账提交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无误后,发放工资。

  5、派遣员工辞职,薪资结算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第十九条 参加社会保险

  派遣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法定保险的缴纳证明至停车场公司组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

  员工在停车场公司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派遣单位应当督促停车场公司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派遣单位应当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其他要求

  1、派遣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缴纳保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担,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3、派遣员工在入职前须确认前单位已停保,因前单位未停保造成派遣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产生的劳动纠纷及其他相关责任由其员工本人承担。

  第八章 离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作流程及手续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

  1、派遣单位书面通知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该员工即将离职。

  2、停车场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后,确定无误后,向派遣公司提供相关材料。

  3、派遣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员工工作交接手续

  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工作证、工号牌、魔术贴、设备、工具等)及停车场公司发放的其他资料。

  第九章 派遣公司评估

  第二十五条 派遣公司评估

  1、人力资源部牵头,停车场管理部配合,每年至少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人员的稳定性、出现违规违纪次数、服务质量、客户投诉、售后服务、是否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等。

  2、劳务派遣公司在年度评估中不合格的,重新更换派遣公司。

  3、劳务派遣公司在一个年度内负责的所有场地违规处罚超出20000元及以上,人力资源部可要求派遣公司更换派遣人员或直接更换派遣公司。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派遣公司在合同期间遵守如下规定

  1、每月25号向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纸质版的考勤统计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花名册、离入职统计表等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2、每月30日提交纸质版工资表,加盖公章。

  3、派遣公司派专人与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接工作,如有调整,需向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经同意后方能调整。

  4、服务费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处罚

  1、如未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的,一经查实对派遣单位处于20xx元/人/次罚款。累计出现5人次及以上的派遣单位,按照违约处理,停车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派遣协议,不支付违约金。

  2、参加应聘的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停车场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3、劳务派遣公司未按照要求缴纳社保经查实20xx元/人/次罚款,累计出现5人次及以上的派遣单位,按照违约处理,停车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派遣协议,不支付违约金。

  4、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工作交接不完整,暂扣工资,并处500元/人罚款。

  5、工作交接出现丢失、损坏公司工作证、工牌等,按照50元/套进行赔偿,并处200元/次罚款。

  6、派遣公司未按照要求向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处500元/次罚款。

  7、派遣公司未经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私自调整对接人或多人对接工作,处500元/次罚款。

  第二十八条 罚款缴纳流程

  1、停车场管理部检查的问题所应缴纳的罚款或追回的收入,每周将汇总表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通知派遣公司应缴纳的罚款,告知派遣公司直接从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总费用扣除,自管场地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工资表时统一扣除。

  3、人力资源部将结果告知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支付总费用时扣除相应的金额。

  第十一章 附则

  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用工人员。所称的灵活人员,是指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等渠道雇佣的临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仅限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依法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确需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参照劳务派遣人员予以保障。

  第八条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工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涉及实习学生的,还应当与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劳动安全防护条件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劳务派遗协议、劳务合同、实习协议应当载明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等事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在签订劳务派遗协议或劳务合同前,应当对拟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涉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特殊岗位的,还应当审核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第十二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或灵活用工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第十四条 教育和督促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及时关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身心状况和行为习惯,对行为异常人员及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慰籍。

  第十六条 为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公司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保险费。公司可以视情形为灵活用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应当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特殊岗位的,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及其他实习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及其他实习人员的委派单位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不落实岗位贵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公司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7

  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在本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内部员工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劳动力进行流动性就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依法开展劳务派遣服务活动,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 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劳务派遣两个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并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劳务派遣服务期限;

  2. 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和岗位;

  3.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待遇;

  4.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等条款。

  第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向用工单位提供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实现个人价值,并不会影响用工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生产。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社会保障等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其他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章 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商议解决劳务派遣服务中浮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劳务派遣服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 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安置、管理、培训、退出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制度,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劳务派遣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派遣单位应当严把劳务派遣人员入口关,对招募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检查,防止侵害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较为细致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特殊是在化学品、高空作业等高危领域,要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侵害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处罚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企业在实践劳务派遣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根据情况或者纠正、限期整改、罚款等方式作出处理。

  第六章 结束语

  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劳务派遣:双方约定的基于劳务性质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需求招募聘用的劳动力。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联席会议机制:指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的沟通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行为,维护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以及x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用工单位指的是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

  四、公司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和颁布权。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组织候选人面试,并由用工单位最终决定录用人员名单。

  (二)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再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派遣员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提出的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应保证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员工花名册备查,名册包括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劳务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派遣员工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当公司或用工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可指令员工临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任务,员工不得拒绝其所能承担的劳动或工作任务。

  (三)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1、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

  2、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需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3、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4、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

  (四)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将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0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它通过明确职责、规定工作流程、设定绩效标准和奖惩机制,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法律风险。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录用:定义招聘程序、资格要求、面试流程,以及录用决策的标准和程序。

  2. 员工合同:规定合同类型、期限、工作内容、薪酬福利、试用期等条款,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3. 工作时间与休假:设定工作小时、休息日、年假、病假等政策,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利。

  4. 薪酬与福利:制定工资结构、奖金制度、福利待遇,以及调整机制。

  5. 培训与发展:设立员工培训计划,提供职业发展路径,促进员工技能提升。

  6. 绩效管理:设定绩效评估标准,明确晋升、调薪、解雇等与绩效相关的决策依据。

  7. 纪律处分: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确保公平公正。

  8. 劳动保护: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职业危害,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1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日期将工资(如每月xx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福利

  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五、参加工会员工

  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2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 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 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 人员的管理:

  1、 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 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民族人员集中就业,避免产生民族纠纷。

  3、 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

  4、 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5、 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6、 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7、 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8、 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9、 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10、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 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 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3、 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 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 劳动报酬

  1、 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 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 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 社会保险

  1、 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 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并及时将受 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4、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

  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 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5、 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6、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六、 工作时间

  1、 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执行;

  2、 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 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4、 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5、 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 休息休假

  1、 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4、 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5、 产假:女员工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3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反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做好用工备案。

  第八条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九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 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告知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上岗前,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告知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告知及详细解释。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岗位相关的或针对性的从业业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学习,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考核标准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派遣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派遣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派遣员工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请严格遵守。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不再通过公司转付。派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的工资(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派遣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的工资总额,派遣员工应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终奖金、补贴,由用工单位依法确定。社会保险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确定实发金额,及时足额发给派遣员工本人。用工单位也可与公司签订工资发放的《补充协议》,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但用工单位每月应将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表交给公司留存备查。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查询,公司必须给予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公司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日期且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在约定发放日前5天把工资转账到公司账户。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员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按照经办机构规定执行,派遣员工涉及转移、接续的,应积极主动与公司协调办理,逾期不办理或延期办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六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相关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4

  相关外用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外部人力资源的使用,确保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保障外用工的权益,提升企业的合规性和社会责任感。

  内容概述:

  1. 外用工的招聘与选用:明确外用工的招聘流程、资质审核标准及合同签订要求。

  2. 工作职责与管理:界定外用工的'工作范围、任务分配,以及日常管理规定。

  3. 薪酬与福利:制定外用工的薪酬计算方式、支付周期,以及福利待遇。

  4. 培训与发展:设立外用工的培训计划,促进其技能提升。

  5. 绩效评估:设定外用工的绩效考核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6. 劳动保护与权益保障:确保外用工的劳动安全,落实相关权益保障措施。

  7. 解除与终止合同: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以及解约后的责任处理。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5

  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工作效率,保障企业与员工间的.权益平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聘与选拔流程:规定招聘标准、面试程序、录用决策机制等。

  2. 员工职责与权利:明确各职位的工作内容、绩效考核标准及员工应享有的福利待遇。

  3. 薪酬与奖励制度:设定工资结构、奖金发放标准以及晋升机制。

  4. 培训与发展:规划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提供培训机会。

  5. 工作时间与休假:设定工作时间、休息日、年假等规定。

  6. 劳动保护与安全: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工伤事故。

  7. 纪律处分与解雇程序:明确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方式及解雇条件。

  8. 争议解决机制:设立内部投诉渠道,处理劳动纠纷。

  内容概述:

  用工管理制度不仅涵盖上述各点,还涉及以下关键领域:

  1.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政策符合国家劳动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2. 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激励员工提升业绩。

  3. 员工关系:促进团队协作,维护和谐的职场氛围。

  4. 企业文化:融入企业价值观,塑造共同的行为准则。

  5. 保密与竞业限制:保护企业机密,防止关键信息泄露。

  6. 临时工与兼职人员管理:明确其权益,确保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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