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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车辆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厂内车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厂内车辆管理制度1
1厂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 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厂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厂内车辆维修。厂内车辆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 厂内车辆的检验。
①日常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检验。每年不少一次。
5厂(内车辆事故处理的要求
1、发生厂内车辆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事故时要“稳、准、快”。出现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查找事故原因时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部门,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妥善处理之前,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调查结束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前后时间、部位经过和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厂内车辆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xx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xx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厂内车辆管理制度3
1、 目的和要求
市管机动车辆和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保障机械公司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2、 管理部门职责
2.1 综合管理部:
2.1.1是公司市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2.1.2负责市管机动车驾驶员的定期复训、日常班组学习以及车辆年检审证、车况、车貌、安全驾驶的监督检查工作;
2.1.3负责公司市管机动车辆的
2.2 技术质安部:
2.2.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交通行驶安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定岗培训取证复证工作;
2.2.2负责计划和组织每年度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各部门按计划进行实施;
2.3 生产运行部:
2.3.1负责车辆的购置、变更、报废及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台帐,保持机动车辆完好行驶;
2.4 各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本部门车辆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对机动车辆的安全要求
3.1 厂内机动车辆(限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如铲车、电瓶车等)必须取得车辆号牌、方可行使;
3.2 车辆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3.3 厂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定期检验;季度检查由技术质安部进行;月度和日常检查由使用部门进行;
3.4 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才能继续行驶;
3.5 机动车辆所在部门要建立车辆保养制度,实行三级保养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大修;
3.6 严禁非防爆车辆进入防爆区域;
4、 车辆装载的安全要求
4.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
4.2 车辆装载物件的高度、长度和宽度限制,交通管理的规定执行;
4.3 装载不可解体的物体、滚动货物超过规定时或在恶劣环境、气候条件下进行特殊装卸作业的`,必须经所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制订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4 装载的物件应均衡堆放、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和后栏板应关好、栓牢。物体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
4.5 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或滴漏在车外,防止散落飞扬及损坏路面;
4.6 铲车、电瓶车等在铲运物件时,铲件升高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三分之二,在铲运时铲件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5m;
5、 机动车辆行驶的安全要求
5.1 车辆进入厂区应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在厂区大门、路口、转弯处的限速为5公里/小时,厂内道路直行限速为20公里/小时;
5.2 车辆在下速地点、路段时执行下列限速规定:
限速地点、路段及环境情况最高行驶速度(公里/小时)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调头时、货运车辆载运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时15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10进入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5
5.3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辆,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5.4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察看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倒车。在装卸区、货物堆场、厂房、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同侧进行指挥;
5.5 厂区内不得随意停车、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面积以外不防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
5.6 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带走车钥匙、锁好车门。
6、 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
6.1 厂内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管理部门核发的厂内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
6.2 厂内车辆除了在岗专、兼职驾驶员之外,其他人员严禁驾驶,不得擅自将“驾驶证”、“行驶证”或“操作证“借给他人使用;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追查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6.3 不得驾驶与执照(操作证)不相符的车辆;
6.4 厂内车辆进出厂门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5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出车前应对车况作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完好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6.6 驾驶室内不得超载座人,无驾驶室的各类厂内机动车不得随车带人;
6.7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6.8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6.9 厂内车驾驶员应参加车辆交通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7、 违章处罚
7.1 厂内车辆在厂内行驶违章时,按氯碱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2 厂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按氯碱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理。
厂内车辆管理制度4
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
4、程序: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车辆装载运输:
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挡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4.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厂内车辆管理制度5
1 厂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 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厂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厂内车辆维修。厂内车辆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 厂内车辆的检验。
①日常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检验。每年不少一次。
5厂(内车辆事故处理的要求
1、发生厂内车辆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事故时要“稳、准、快”。出现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查找事故原因时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部门,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妥善处理之前,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调查结束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前后时间、部位经过和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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