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5-12-03 04:11:36 制度 我要投稿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优选15篇)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改善住宅小区的卫生面貌,提高清洁卫生工作的效率,现制定小区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1、按划分的'清洁卫生范围实行包干负责制。

  2、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搞好本职工作。

  3、环境卫生每天清扫,楼梯、通道隔日拖擦一次,所属清洁区全天保洁,不留卫生死角。

  4、对各清洁区定期进行检查,采用评分制进行考核,标准为满分100分,按月公布评分情况。

  5、工资划分为基本工资85%,奖金15%。

  6、每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发给全部基本工资和奖金。

  7、每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发全部基本工资和80%奖金。

  8、每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者,发给全部基本工资和60%奖金。

  9、每月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只发基本工资,扣除全部奖金。

  10、连续三个月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不含90分)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11、连续三个月得分在60分以下者(含60分)将给予辞退。

  12、原则上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安排好工作,最长请假3天,如无故缺勤者,一次扣分15分,二次扣分30分,三次将除名。

  13、每星期五下午2点在物业办开总结会,应按时到会。

  14、以上各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心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卫生事宜,中心及公司全体人员须一律遵照执行。

  第三条:凡新进员工,必须了解清洁卫生的重要性与必要的卫生知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宣达。

  第二章:办公室环境卫生

  第四条:办公环境是中心员工进行日常工作的区域,办公区内应坚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五条:办公桌上办公用具和办公文件在未使用时应放置整齐。

  第六条:办公区内办公桌椅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卫生清理和管理工作。其他公共区域由办公室卫生值日人员负责清洁。

  第七条:原则上办公桌椅每一天清洁一次,地毯和墙面每周清洁一次。

  第八条:卫生值日工作每周轮值一次,各办公室安排好卫生值日名单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卫生工作。

  第三章:实验室环境卫生

  第九条:实验室环境是科研人员进行日常科研工作的区域,一个整洁良好的实验室环境有助于科研人员坚持良好的工作心境,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实行安全卫生职责制,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担任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职责人,职责人负责实验室内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以及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坚持实验台面和实验室地面的干净整洁,实验设备干净且维护良好。

  第十二条:实验器皿和实验容器做到用后及时清洁,非使用状态时坚持器皿和容器的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实验服定期清洗,坚持干净,不穿时挂在指定位置或放置于更衣箱内。

  第四章:员工宿舍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员工宿舍是中心供给给员工生活休息的场所。凡住宿人员有职责有义务坚持宿舍内部的环境干净整洁,给自我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

  第十五条:宿舍环境的好与坏,同时也体现了住宿人员自身素质及对自我的要求。

  第十六条:宿舍要求坚持地面、桌面清洁,卫生间坚持干净,屋内物品放置整齐。

  第十七条:屋内经常坚持通风,以保证空气的新鲜,防止异味出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办公区域和实验室及员工宿舍的卫生和安全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部门或个人绩效考核的参考因素之一。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洁打扫、废弃物清运处理。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以及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综合办为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室,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标准和制度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车间内(外包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厂区地面卫生:厂区地面卫生清扫专门由保洁公司负责,其卫生清扫范围是厂区内所有硬化路面(包括水泥路面及砖砌路面)第十条厂区绿化带卫生:公司各部门按照安全环保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改造等合同或协议时,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期间所占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五条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等上面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十六条必须按安全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汽车和自行车。

  第十七条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严禁损毁、攀摘各类花草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第十八条严禁从楼上向外抛扔任何杂物,严禁在两层以上的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三章遇雨雪天气或重大接待活动

  第十九条遇雨雪天气或重大接待活动时,按综合办划分的硬化路面卫生责任区,各部门配合进行清理工作。

  第二十条遇雨雪天气时,各部门首先清理本部门卫生区积雪,将积雪清扫成堆或均匀地铺到绿化带内(以不压坏花木为标准)。清理完本部门积雪厚,应积极主动帮助其他未完成清扫工作部门的.清理工作。第二十一条遇重大接待活动时,接待安排前半天进入接待线路或区域进行清扫保洁,提前1小时具备接待条件(达到标准);接待线路及接待区域的清扫人员提前半小时撤离接待线路及区域,由安全部人员对接待线路及区域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第四章废弃物、垃圾的清运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由保洁公司统一清运。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安全部规定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箱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箱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每天定时清理车间内小垃圾桶,并倒入制定垃圾箱,保洁公司必须做好垃圾箱的每天清运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等时,必须用毡布将箱斗遮盖,不得有洒落和抛洒;如有洒落和抛洒,必须立即清扫干净,并排放到制定废岩排土场。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二十七条安全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定制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持厂区内垃圾箱的周边卫生协助做好保洁工作,确保将垃圾倒入垃圾箱内,不随意丢弃垃圾。

  第六章井盖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如发现所属责任区内井盖有缺失、损毁等情况,应立即做好防护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井盖使用单位,应保证井盖的完好,防止井盖丢失、损坏,无特殊情况井盖不得随意打开。第七章停车场区域卫生

  第八章车间区域卫生

  第四十条每班生产结束后,必须彻底将生产设备、工器具、地面、墙壁、排水沟等打扫干净,所用物品摆放整齐,车间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一个卫生、干净、整洁的环境。生产过程中不间断随时清扫、整理。

  第四十一条车间内所有的门窗、玻璃、窗台应随时保持清洁干净,每星期彻底清扫车间卫生。

  第四十二条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车间,严禁在车间内吃零食、吸烟,不得随地吐痰、闲聊、打斗、大声喧哗、玩手机、翻阅书报画册。

  第四十三条车间内不得堆放废弃物,地面清洁、无垃圾、无污迹、无积水、无死角。

  第四十四条墙壁(角)和天花板清洁、无污染、无蛛网、无死角。第四十五条门窗明亮干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第四十六条照明灯具保持清洁,无灰尘积压。第四十七条桌凳保持干净,物品堆放整齐。

  第四十八条水池及地下水道清洁、排水畅通、无阻塞现象。第四十九条车间四周责任区内清洁、无垃圾、无烟蒂。

  第五十条设备、线路每周进行一次日常保养,含清洁清理的内容,做到表面目视无灰尘、油渍、污渍等异物。

  第五十一条工具、容器、模具、搬运工具等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并保持其清洁。

  第九章奖罚

  第五十二条安全部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对厂区环境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部门和员工要予以表扬、奖励。

  第五十三条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全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按数量每处考核100元;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每次考核200元;

  三、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每处考核1000元;

  四、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按每车次500元考核;

  五、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按损坏面积,每平米考核100元;

  六、厂区内井盖缺失,且三日内未作出处理的,每块井盖考核300元,如延期考核200元/天;

  七、对安全部安排的卫生责任区清扫工作,未完成的根据实际情况考核500-1000元;

  八、未执行安全部安排的清扫任务,考核当事人500元,责任部门1000元。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对于不积极配合工作的人员,一次批评,二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给予停班学习,直至态度端正后方可上岗作业。

  停班学习期间,停发工资。

  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可统一汇总转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4

  一、管理的目标

  1、培养新农民,增强群众环保、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建设新家园,开展村组环境卫生整治,达到村容整洁;

  3、营造新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

  二、管理的范围

  1、农村村组道路,沟坝堰塘;

  2、农户房前屋后;

  3、垃圾池及周围。

  三、管理对象

  1、村组各农户;

  2、垃圾清运者;

  3、村组卫生管理员、保洁员。

  四、管理的标准

  1、村组区域公路路面整洁,视野范围内无白色垃圾,水沟畅通。

  2、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屋内家具摆放整齐,家禽、畜实行集中饲养或圈养,沟渠畅通无垃圾。

  3、堰塘、小溪水面无漂浮物和垃圾,无发臭污水。

  4、及时清运垃圾或进行无公害处理,无大量堆积。

  五、管理的职责

  1、各组的卫生管理员,受村委会领导。

  2、各小组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小组内道路、堰塘、溪沟、农户房前屋后等公共卫生的实施管理。

  3、村委会与各小组卫生管理员签订卫生保洁合同书,确保小组区域卫生整洁,环境优美。

  4、农户房前屋后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包绿化、包文明,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桶或进行无公害处理。

  六、管理的方式

  1、村委会每月组织小组卫生管理员对各小组的.卫生进行一次大检查,并设立流动红旗。

  2、每年组织开展文明卫生户评星活动。

  七、管理的措施

  1、加强领导,村上成立文明卫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村环境卫生管理。

  2、经费保障,村委会每年拿出2万元进行卫生创建工作,各组进行配套,确保工作有经费保障。

  3、宣传先行,在各组广泛进行卫生宣传,营造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氛围,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从个人做起,从家庭做起,每个季度对小组道路、沟港堰塘、房前屋后等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4、督查,每周要对各组卫生进行一次督查,对督查情况要进行记录,并指出整改落实范围。

  5、考评,采用每月记分,年终累计,作为以奖代补的依据。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5

  一、目的

为创造舒心的生产、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个人行为,提高公司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厂区范围内所有部门、车间、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

  三、职责

  1、行政部负责环境卫生的检查、验收、考核、协调等事宜。

  2、生产负责人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的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部门、车间各班组严格按照的管理规定保持环境卫生。

  3、各车间负责本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四、卫生管理规范

  1、厂内的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应保持干净,地面无纸屑、无积水及杂物。

  2、厂内的.绿化带及草坪要定期养护,保证其干净。

  3、厂区内的各种物品要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摆放、堆积。

  4、、保持屋顶、墙壁、地面、门窗玻璃完好、清洁,地面无积水、无散落物料、无垃圾,墙壁无蛛网。各种图表贴挂整齐、干净。

  5、厂区内的排水沟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沉积。

  6、生产岗位的设备、管道、管线应排列整齐,包扎光洁,无跑、冒、滴、漏。设备和机台要保持干净,各项照明设施保证均能正常工作。

  7、各生产小组卫生区域内卫生要每天清扫无杂物、无积水、无垃圾、无杂草。可移动物定置存放。

  8、各生产小组卫生区域内卫生不得堆放废旧物资,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

  9、各生产物料及成品按照划分范围放置整齐有序并有序放置定位区域,无乱放乱丢现象。

  10、有施工单位的要求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施工垃圾、废料应及时清运,做到施工结束现场清洁、整齐。

  五、卫生考核

  1、行政部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每月30日进行卫生评比。

  2、评比得分最高的小组可以获得100元奖励,评比得分最低的小组则处100元款。(所得奖励及处罚由全组人员平分)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三十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五条 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清理。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干净。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船舶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第四十条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四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

  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饭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条 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

  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的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

  第五十一条 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场、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或者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船舶不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船舶运载或装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导致环境污染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将发现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通报后未及时查处,致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相互脱节,情节严重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举报、投诉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未将处理结果答复署名的举报、投诉者的;

  (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使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而致责任区的市容环境脏乱的;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和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履行组织清扫保洁的责任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导致市容环境脏乱的;

  (五)作为管理维护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倒塌、损坏的公共设施未及时组织清理、修复的;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的;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活动的;

  (八)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标的;

  (九)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适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7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社区环境卫生收集清运与清扫保洁工作质量,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社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一、管理单位责任:

  (一)各社区、物业等单位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

  (二)管理单位要根据社区的道路、街道、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若干个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固定的保洁人员专人负责。

  (三)管理单位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保洁人员的到岗、保洁等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督促清扫保洁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垃圾定点定时收集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四)管理单位负责安排专人每周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工作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保洁工作制度:

  (一)工作责任:保洁员对卫生责任区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责任管理区按时进行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普扫彻底,上、下午巡回保洁。同时也要对违规投放垃圾、随处丢弃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违法人员进行劝导,讲解保洁制度,以达到宣传教育目的。

  (二)工作标准: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四净(路面净、绿化带四周净、墙根净、公共场地净)。

  (三)工作时间(可随季节作适当调整):一般清扫保洁时间为早上5:00到晚上7:00,特殊要求的路段除外。做到早上7:00前完成普扫一次,其他时间为循环往复的清扫保洁。

  (四)工作纪律: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串岗、脱岗、打堆聊天、干私活等。

  三、垃圾清运制度

  (一)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日早晚两次上路清运垃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二)清运对象包括垃圾收容器或固定垃圾堆放点及其沿街店铺的垃圾桶,确保垃圾堆放点无可见杂物。

  四、监督管理

  (一)社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管理单位及社区环境卫生监督员要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检查督促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二)巡查、检查结果作为社区环境卫生的考核奖惩和拔付保洁费用的主要依据。

  五、本制度自下发起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8

  第一条目的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的卫生管理与办公设备的使用维护。

  第三条制度内容

  一、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前,按时清理各自责任卫生区的卫生工作,并保持卫生清洁。

  2、每天下班时,必须先检查清理各自责任区的卫生后方可离开。

  3、每周一下午例会之后进行全员大扫除,对公司的所有环境卫生进行彻底的清洁,将所有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一遍;会议室的办公桌擦拭一次、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保持公共区域以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无污物,污水,浮土,灰尘,无死角等;每周对办公区域的所有窗户、门、微波炉,饮水机,报夹等进行一次清洁。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经常保持清洁,物品都放在固定的地方。还自己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还公司一个良好的对外形象。

  二、公共区域卫生管理细则

  1、随时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能及时清理污物。

  2、办公室环境卫生由办公室组织全体员工负责日常的`维护与整理,注意饮水机的使用,水杯的及时供应、垃圾桶的倾倒等事项,时刻保持环境的整洁。

  3、办公区域所有的绿化植物按照每周值日表由员工每天进行一次叶面清理与维护工作。

  6、公司的走廊,电梯口等公共区域,保证地面无污物和其他多余遗留垃圾。

  三、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细则

  1、办公文件,票据,资料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在办公桌上。

  2、办公用品如笔,尺子,橡皮擦,墨水,订书机,胶水等应摆放在应该摆放的位置,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回原位。

  3、电脑,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等用电设备要保持干净,下班或者离开公司前要关闭电脑主机和电灯。

  4、报刊应摆放在报刊架上,并及时清理过期报刊,挂上最新报纸。

  5、饮水机,灯具,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

  四、个人办公区域的卫生维护

  1、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喝酒,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3、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废纸,倾倒剩茶等。

  4、保持个人物品的摆设整齐有序,资料用完请回归原位。

  5、办公桌面只摆放和工作有关必需物品,其他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放在柜子里面,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6、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7、使用文件柜、保险柜等的员工,应保持文件柜、保险柜的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保持整体美观。

  8、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期不用电脑设备时,应锁定并关闭显视屏,节约用电。

  五、监督与奖惩

  1、公司办公室不定期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劝导责任人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要求责令整改同时通报其直接上级,并视情况在公司会议上进行通报,第三次对责任人给予一周办公区域卫生打扫的处罚。

  2、公司办公室接受员工对于其他人员的环境卫生维护方面问题的反映与投诉。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办公环境卫生管理制度6

  为营造一个舒适、和谐健康的办公环境,增强干部职工的职责感和归属感,推进局机关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维护交通运输局对外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办公环境是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区域,办公区内应坚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内不得堆放杂物。

  2、办公桌上办公用具和办公文件在未使用时应放置整齐,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或柜内。

  3、办公区内办公桌椅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卫生清理和保洁工作,实行“门前三包”的职责管理。各办公室人员负责自我办公室卫生,各会议室、会客室、视屏室、活动室的卫生工作由物业公司保洁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清理打扫,需要时,可随时进行清理打扫。

  4、办公区域走廊、大厅、楼梯、扶手、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物业公司保洁人员每一天进行两次清理打扫,需要时,可随时进行清理打扫。

  5、每一天午时下班前,各科室需做好自我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负责的卫生区域,需在上午上班后人员走动较少,午时下班后的时间段进行卫生清理,不得因搞卫生清理工作影响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6、清理打扫后的卫生区域,墙壁、地面应清洁,无烟头、纸削、茶渍等污物,不留死角。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垃圾运输车应实行封闭式储运。

  7、办公楼前停车场及综合楼生活区卫生工作按照《汉中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楼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局机关后勤中心负责卫生保洁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

  8、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局机关全体人员需遵照执行,由局监察室负责监察。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9

  1:遵纪守法,遵章守规。服从上级的指示与命令。

  2:工作前必须正确穿着衣服鞋袜,佩戴耳塞口罩。头发不易过长,严禁穿着拖鞋,凉鞋,背心,短裤热裙(短裤)上班。衣服下摆,袖口,胸领要扎好扣好。

  3:班前不得弑酒,且要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

  4:工作时要集中精力操作,不准在岗位上嘻哈打闹、睡觉、玩手机,不准脱岗、串岗以及做无关工作的事。

  5:禁止跨越运转中的设备,不得用手或带金属性质的物体去触及运转中的机台设备,以免造成工伤事故或机台伤害。

  6:要懂得如何保养机器,轴承润滑加油,散热风扇保护罩上的清洁,轴承两边的'缠棉清理,机台每组运转工作中的轮子速度比例调配,机器平时的爱护与保养是每位员工应尽的义务。不得随意、胡乱、盲目操作机器。

  7:机台出现异常或异响时要懂得如何处理,更要及时处理消除异常状况,当班人员不得故意拖延处理异常的良好时机。

  8:要时刻注意环境卫生的清扫、清洁,各机台的安全门、安全盖在生产当中要关闭,不准违反机台的正确操作程序。时刻谨记人身安全、机台安全为第一,对有粉尘、高燥音的工作区域必须佩戴耳塞、口罩。

  9:热压轮的温度在160—180度左右,不得用手或身体去触摸、触碰。

  10:新进的员工必须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培训合格前不得让其单独操作。

  11:对机台、机台周边环境卫生要时刻保持整洁,时刻清扫清洁地面上的杂物、飞尘、废棉,物品摆放要整齐划一,机器、机身上、机台旁边四周不得摆放任何不属于机器本身的多余物体。

  12:“5s”是指管理、整顿、清扫、清洁、习惯(纪律)。每位员工都应正确地执行、实行,并且任何一个员工被安排到任何的工作场所都应能立即展示其自身的“5s”精神,修养自身良好习惯是功于公司、利于个人的高尚品德。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我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内容,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项目所有工程。

  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

  一、项目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应向总监办(驻地办)报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见附表)和表格附件栏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必须经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审。

  二、总监办(驻地办)按照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分部分项工程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

  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第四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中项目部相关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是否明确分管领导、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员等人员及其职责。

  二、分项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危险源状况及防范措施。必须明确指出现场各类危险源、等级、分布状况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对以下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并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土、石方、滑坡体和高边坡施工等;

  2、既有工程改扩建施工;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海(水)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四、对于地质条件复杂、周边施工环境复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业主、设计、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论证、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完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严格组织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五、拟在工程施工投入的一线工人工种、数量,对一线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告知及相关的安全培训。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用电管理人员应符合要求。

  七、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验收登记验收情况,是否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特种机械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等,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八、现场的安全标志牌、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九、应急措施是否具有操作性,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到位情况;

  十、相关过程的安全检查记录。

  第五条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须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

  二、安全监理人员工作安排与职责;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四、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要点;

  五、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人员;

  六、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和资料目录。

  第六条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报备与审查

  一、监理单位应将批复的工程开工报告和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备。

  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必须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急预案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有领导分管、有部门分工、有专人负责的审查体系,对未开展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未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据合同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工作,并留有相应审查记录。各级管理部门在日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应将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做为检查的重点,对未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1

  一、为保持医务人员办公区域、休息场所的环境卫生,维护医院的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区域主要包括所有行政、医、护、技人员办公室,主任护士长办公室,更衣室,门诊医技各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办公及生活区域。

  三、各科室办公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医务人员自行保持,主任、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门诊各诊室由值诊医师负责,门诊部负责监管。各科需制定相应制度,做好本科室相应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医院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科室按具体要求逐项进行检查扣分,扣分结果计入绩效考核。

  五、具体要求:

  1、门诊各诊室诊桌、诊床及橱柜定位摆放,每日擦拭。诊床、诊凳清洁、无污渍、血渍。

  2、办公桌面整洁,各种检查申请单、病历等有序摆放。室内摆放花卉盆栽不宜过多,需赋有观赏性。

  3、各室内橱柜顶上不得堆置杂物,内部物品摆放有序。

  4、工作区域地面、墙面、窗台、窗框每日至少清洁一次,随时保持整洁、无灰尘、无污渍、无死角。门及门框、把手、洗手盆、水龙头定时清洁,无水渍、污渍。镜面保持光亮。

  5、诊室内大中小型设备应按设备特点制定清洁方案、定期擦拭(如有污染立即清理),保持设备无灰尘、无污渍及血渍。

  6、工作区域内禁止摆放生活用品。墙壁禁止乱贴、乱挂,保持区域内物品整齐。

  7、办公区域内禁止吸烟,并做好本病区禁烟宣传及管理工作。

  8、更衣室内工作服、工作鞋定位放置,要求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个人物品一律放入更衣橱内。

  9、治疗室、处置室按相关制度落实清洁卫生、消毒隔离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2

  为持续院落清洁干净、保证院内绿色植物的正常生长,给各住户带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请勿随地吐痰,勿乱抛果皮、烟蒂、纸屑、垃圾等。

  二、请爱护花园绿化和环境美化的设施,勿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三、尊重保洁人员的工作成果。生活垃圾需分类装入垃圾袋,放在指定地点或投入分袋式垃圾箱,勿乱倒乱抛。

  四、装修、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理。不按规定堆放和清理的.,保洁人员整理后,可向住户收取xx元额外清洁费用。

  五、请勿在公共设施、树木、楼宇外墙乱写、乱划、乱贴字画与广告。

  六、禁止擅自将住房改为营业用房。

  七、请保护公共楼梯走道清洁,勿在公共走廊、过道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等。

  八、请持续院落环境安静,打牌、打麻将、播放音乐、演奏乐器等休闲娱乐活动请勿在休息时间进行(休息时间为:12:30——14:30,22:30以后、。

  九、禁止高空掷物,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职责由掷物者承担。

  十、禁止饲养危险动物。饲养宠物的,应当持续干净,自觉清理宠物粪便。饲养宠物应注意不影响他人。

  十一、每月xx日前自觉交纳当月垃圾清运费,费用标准为:每户每月xx元。

  十二、保洁人员由院落聘用。住户对于保洁工作有意见的,能够向院落“三驾马车”提出意见或推荐。

  十三、根据保洁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各住户的满意度,由xx对保洁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十四、本制度经院落业主大会透过后施行。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3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不断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文明水准,优化育人环境,努力使校区环境达到“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总体要求,特制订本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校园内公共、办公、教学、实验室等场所。

  第二条本制度由校爱卫会责成总务处、校体卫艺处、政教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由各部门、各班级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按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四条各部门、各班级(包括在校区内施工的单位,下同)必须对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定期进行清扫,始终保持整齐、清洁。

  第五条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室内外及卫生包干区进行认真清扫。

  第六条各部门、班级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内,严禁随处乱倒,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第七条垃圾要日产日清,及时清运,不得沿途抛撒,经常保持垃圾房(箱)周围干净。垃圾桶要保持外表整洁。

  第八条禁止随地吐痰、擤鼻涕,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杂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投扔垃圾杂物。

  第九条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环卫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各种建筑物、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刻画、张贴。

  第十条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各楼门前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凡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及学校有关建筑施工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不允许乱搭乱建、胡乱堆放材料,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撒料、漏料,残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挡板及警示标志,竣工后对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制作水泥预制件。

  第十二条凡在校内施工的单位,施工前须到爱卫办办公室办理环境卫生抵押金手续。待施工结束后,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后勤管理部门对此工程项目的验收意见,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做好除“四害”工作,环境卫生实行分班级包干,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清除绿化带杂物,严格控制蚊、蝇、老鼠等孳生地。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卫生岗位责任制,经常保持卫生责任区整洁、卫生。有计划地组织学生,经常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卫生检查,评价卫生效果。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4

  为保持小区干净整洁和美观,使用人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一、环境管理规定

  (一)小区公共场所不得乱涂画、乱张贴、派送广告传单,违者将呗限期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为维护本小区环境安宁,业主、使用人不可在单元房屋内制造任何扰人的噪音,尤其是在晚上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业主、使用人在进行娱乐活动时,必须注意遵守政府有关环境噪音的规定,尽量降低音量,保持小区安静,以免滋扰邻里,破坏社区安宁环境。

  (三)业主、使用人利用共用部位举行x、庆典或联欢活动,须事先向物业管理处及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举行。(四)业主、使用人不可在其单元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任何违禁物品,包括管制器具、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

  (五)业主、使用人不可在其单元房屋前或公共区域从事祭祀仪式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

  (六)小区绿地及其他休憩场所为所有业主,使用人提供休憩而设,业主、使用人应保持绿地清洁美观,不得在绿地内进行球类运动、游戏、骑自行车、滚轴溜冰及其他可引致破花绿化或伤害人活动;不得破坏树木、采摘花卉或贱塌草皮植被,违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七)业主、使用人必须教育儿童,不要攀爬树木、栏杆或围墙。切勿在水景池边戏水,以免发生意外。儿童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活动时,均须由监护人实施监护,并承担监护人责任。

  (八)小区内设有休闲设施,请业主、使用人爱护这些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说明谨慎使用。物业管理处不承担业主、使用人及其访客在使用这些设施时,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

  (九)业主、使用人不得改变围栏内原有的`绿化布置,不得擅自在绿地内种植或放置花草树木,不得私自移动、改变或损坏交界处原有的花草树木。

  (十)为维护小区文明居住环境,业主、使用人不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二、卫生管理规定

  (一)小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业主、使用人倾倒垃圾时应将垃圾袋装并系好袋口,放到垃圾箱(桶)或小区指定位置,由小区保洁人员统一收集。

  (二)小区范围内的任何公共区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

  (三)切勿把菜叶、布屑、塑料袋和废纸等垃圾投入座便器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业主、使用人应及时报修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宠物饲料管理规定

  (一)业主、使用人如在单元饲料宠物、必须在政府规定许可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并遵守相关饲养规定,准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散养。

  (二)业主、使用人不得在其单元房屋内或本物业共用部位饲养牲畜及家禽。

  (三)携带宠物犬外出时必须用绳链拴牵,大型犬佩带口罩进行约束,以防咬人;禁止宠物犬在无主人卡关下在小区内游荡;宠物犬在小区道路上所遗留秽物,犬主即行清理干净;宠物犬不得在公共绿地便溺或随意践踏公共绿地。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5

  第一条 目的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的卫生管理与办公设备的使用维护。

  第三条 制度内容

  一、各公司部门卫生区域划分:

  ①、泸州十建负责办公楼(以楼梯阶划分)南片场地及一楼卫生间的打扫

  ②、策划部负责本办公室门前走廊至楼梯阶 ③、林鑫公司负责办公楼北片场地的打扫

  ④、财务部与采购部负责二楼楼梯阶以南的走廊卫生打扫(财务部周一、周三、周五;采购部周二、周四)

  ⑤、办公室负责楼梯间以北的走廊

  ⑥、长达岚皋监理公司负责楼梯间以北的走廊及二楼至三楼的楼梯阶卫生打扫

  ⑦、工程部负责楼梯阶以南的走廊卫生打扫

  二、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前,按时清理各自责任卫生区的卫生工作,并保持卫生清洁。

  2、随时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能及时清理污物。

  3、所负责的卫生区域走廊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保证地面无污物和其他多余遗留垃圾。

  4、使用会议室的员工应爱护会议室设施、保持会议室的整洁,会后应将座椅归还原位、摆放整齐,及时清理会议产生的垃圾,关闭电器、照明电源。

  5、办公区域所有的绿化植物由就该负责区域的公司定期进行一次叶面清理与维护工作。

  还自己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还公司一个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四条 监督与奖惩

  1、 公司办公室不定期对公司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劝导责任人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要求责令整改同时通报其直接上级,第三次对责任人给予一周办公区域卫生打扫的处罚。

  2、每周由办公室人员对各公司负责的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一次罚款10元,请大家做好自律。

  3、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接受所有同事的监督,发现有违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反馈。同时,公司办公室接受员工对于其他人员的环境卫生维护方面问题的反映与投诉。

  4、惩罚只是手段,创造良好办公环境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搞好工作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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