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外协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外协管理制度1
外协单位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一环,它涉及到对外部合作单位的管理、协调、考核以及关系维护等多个方面。本制度旨在确保企业与外协单位的合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务质量,并有效控制风险。
内容概述:
1. 合作单位选择与评估:明确合作单位的筛选标准,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的考量。
2. 合同管理:制定标准合同模板,规定合同签订、执行、变更和终止的流程。
3. 工作协调:设立专门的协调机制,处理合作过程中的沟通问题。
4. 质量与进度控制:设定质量标准和时间表,对外协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监控。
5. 付款与结算:明确支付条款,确保公平公正。
6. 争议解决:建立争议解决机制,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7. 关系维护:定期评估和反馈,促进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外协管理制度2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各施工队负责人是外协职工宿舍消防、卫生和安全第一负责人。
2、宿舍内内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刻,注意保持门窗墙壁干净明亮。
3、宿舍内杜绝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存放大量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防火防盗;禁止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男女混住等违法违纪行为。
4、宿舍内个人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床面地面整洁,禁止乱扔乱堆材料和工具。禁止个人私自接电线、插座,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
5、宿舍内不得存放汽油、稀料、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子、电饭锅、电磁炉、电钨灯以及大功率电器。如有使用,一律没收,并罚款若干。
6、宿舍内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泼脏水和乱扔垃圾,应安排每天清扫,开窗、保持宿舍空气流通,清洁卫生。
7、保持宿舍区室外通道清洁卫生畅通无阻。
8、节水节电,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9、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100—500元。如有盗窃行为,经查实后,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以一罚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外协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外协管理制度4
外协施工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外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以达成企业的经营目标。该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合作方选择、合同管理、施工过程监督、质量控制、安全规定、风险防范以及后期评估。
内容概述:
1. 合作方评估:制定明确的合作方选择标准,包括资质审查、过往业绩、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
2. 合同条款:详细规定合同内容,如工程范围、工期、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 施工监督:设立现场管理团队,负责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
4. 质量控制:制定质量标准和验收流程,确保工程符合企业要求。
5. 安全管理:设定安全规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预防事故的发生。
6.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降低风险影响。
7. 合作评估:项目完成后对外协方进行评估,为未来合作提供参考。
外协管理制度5
外协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管理,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 保证质量:明确职责和考核标准,确保项目质量符合企业要求。
3. 控制风险:防止因管理不当导致的法律纠纷,保障企业利益。
4. 建立信任:通过公平公正的评价与报酬机制,增强外协人员的`归属感和合作意愿。
外协管理制度6
外协单位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规范与外部合作单位的合作流程,确保业务的高效、合规进行。制度涵盖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沟通协调、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合同管理:明确外协单位的选取标准、合同签订流程、责任义务划分以及违约处理机制。
2. 质量管理:设定外协服务的质量标准,规定质量检查、验收流程,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3. 沟通协调: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反馈,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
4. 风险控制:识别并预防潜在的合作风险,如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等,制定应对策略。
5. 绩效评估:对外协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量化评估,为后续合作提供依据。
外协管理制度7
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构建和谐企业,确保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
1.根据分公司需要外协工作要求,进入分公司协作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工作(工程)所需要的资质或证件、证书,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协作手续协议。
2.外来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要求,有重大疾病、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及年龄超标等人员不得使用。
3.外来单位协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分公司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实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二、严格履行相关协议、措施等手续
1.外来施工队伍,首先要签订协作用工劳动协议书。
2.编写具体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4.按照实业公司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
三、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队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的作息制度,服从分公司管理,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或加班延点(特殊情况除外)。
2.认真遵守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所在车间(厂点)、部门的管理,自行制订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也要与实业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制度相吻合。
3.所有上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学习。
4.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特种作业执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管理工作
1.特殊作业、重点工程或有交叉作业施工时,外协单位应先向分公司领导申报,并制定出应急生产措施。分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指定现场负责人带班、跟班或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2.所有施工人员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他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进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分公司的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5.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施工方如需使用本单位的电力设施和其它辅助设施及工具时,必须经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6.外协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在合同期内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7.必须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加强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发生安全事故,按相关制度给予使用单位追究责任。
8.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后必须按其岗位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9.外协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分公司要害场所,不得擅自使用或开动其他车间的生产设备、设施。
10.外协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召开或参加所在车间的班前安全预知会,服从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分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11.外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否则,按公司相关政策进行处罚。
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
20xx.2.9
外协管理制度8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相关文件和术语
2.1相关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1.3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2.1.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5相关方管理程序
2.1.6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2.1.7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1.8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9厂容管理办法
2.1.10绿化管理办法
2.1.11事故管理办法
2.1.12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1.1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14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2.1.15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
2.2术语
2.2.1外委工程
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外委单位
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
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
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
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工程管理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3设备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4生产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5组织人事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6供应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7总务处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8财务部
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
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
3.9产权单位
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
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
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
4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
4.2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4.3外委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
4.3.1外委单位申请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a)申请办证报告(含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b)企业简介、联系方式及安全生产业绩(含企业基本情况、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拟所申报的项目作业范围)。
c)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委托法人,应具有委托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d)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如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e)企业在鄂钢项目管理网络,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f)外委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g)参与施工的员工中涉及特种作业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明。
4.3.2外委单位在向安全环保部申办《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须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4.3.3安全环保部在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核时,确定外委单位交纳3-5万元安全抵押金,其中涉及到劳务派遣的劳务单位,交纳1-3万安全抵押金。经审核合格的外委单位在领取《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外委单位须向公司财务部外委单位安全抵押金帐户交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作为工伤急救和事故处理,不得移作他用;安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情况,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
4.3.4 《安全资格合格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对拟完成一次性工作(一年之内)的外委单位,办理临时证;对长期服务于鄂钢的外委单位,办理长期证,一年复审一次,过期未审视为无效证件处理。
4.4外委单位拟退出鄂钢外委市场并申请退还安全抵押金的,可在工程(项目)费用款项结算完毕后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外委单位持退款申请、《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安全抵押金收据原件,办理退款手续。
4.5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1外委单位在签订外委工程合同时,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合格证》和施工方案与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时,必须严格审查外委单位所持《安全资格合格证》的时效性。
4.5.2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由产权单位项目主管科室会同同级安全环保科室与外委单位签订;其中项目属建设工程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工程项目部负责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建设项目未成立工程项目部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3安全环保协议的基本格式及条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制订,未尽事宜由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双方在签订时协商补充。
4.5.4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协议而开工的项目,一经发现,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4.6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环保结算
4.6.1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环保、厂容交底,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确认、危险预知,交底应有文字记载,由双方签字认可。
4.6.2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及产权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6.3鄂钢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外委单位违反鄂钢各项安全、厂容、环保、绿化管理制度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处罚,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
4.6.4为有效行使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管,在外委单位所承担的外委工程进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必须落实安全环保签证制度,即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违规情况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签证单上的`处罚意见,无安全部门的签证,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4.6.5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签证,其中属于工程项目部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须先签署意见;由生产部、供应部、设备部、组织人事部、总务处主管的外委项目,由产权单位安全环保科室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签证。
4.7对劳务单位及劳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修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条款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安全管理原则进行修订完善。
4.8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工程管理部、设备部、供应部、组织人事部、生产部、总务处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承接本办法的管理文件。
5检查与考核
5.1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应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工作。
5.2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根据其情节扣责任单位(部门)300~3000元。
5.3凡外委单位向外租借、转让、变卖《安全资格合格证》的,经查实,由项目主管部门停止其承担项目,扣全部安全抵押金,并责令整改。
5.4公司级安全检查发现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有“三违”情况的,参照《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并对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按考核金额的10%-20%进行挂钩考核。施工过程中现场违规违制严重,事故隐患较多且未及时整改的,暂扣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停工整顿。
5.5凡发现无《安全资格合格证》的外委单位进行施工作业,责令其立即停工,对外委单位处以1~5万元扣款,三年内不予准入,并对项目主管部门按20%进行挂钩考核。
5.6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发生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扣外委单位1000~8000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公司发生工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对外委单位扣安全抵押金1~5万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一个年度内累计工亡2人及以上,或造成鄂钢公司职工重伤或死亡,由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在外委人身事故中暴露出鄂钢有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公司内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7公司与外委单位在安全、环保、厂容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相关记录
6.1 qr/c170039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
6.2 qr/c170040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
6.3 qr/c170066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外协管理制度9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增强外协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不安全事件,提高对外协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质量管理部
3.1.1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对违章人员进行通报教育;
3.1.2制止员工“违章”行为,对于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1.3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3.1.4负责对项目部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3.2项目部
3.2.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组织生产活动。
3.2.2制止员工“违章”行为,对于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3按照附录一要求,建立项目部人员违章档案,并认真执行,工程结束后将违章记录上报生产经营部,作为外协施工单位的考核依据。
3.2.4对本制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在年度制度修编时进行完善;
3.2.5按照施工总金额的10%,要求外协施工单位交安全生产保证金,当外协施工人员发生违章或不安全行为时,将在保证金里扣除违法条款的考核金额,直到保证金扣完为止。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违章分类
4.1.1按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可分为:
严重违章、一般性违章。
5违章档案的建立
5.1项目部建立外协施工人员的违章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5.2安全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由发现人将违章情况详细记入个人违章档案,违章者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3违章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并在安全分析会上进行分析和通报;每季度进行季度总结,
6违章档案的应用
6.1施工人员违章处理
6.1.1施工人员违章统计以施工周期为单位,一般违章每位施工人员违章不能超过3次,第1次违章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第2次违章对违章者按附录二的相关条款的下限进行考核、学习相关的规程规范并采取纠正措施;第3次违章将按附录二的相关条款的上限进行考核,并纳入不合格人员管理,不得再次进入公司生产场所工作。
6.1.2严重违章每位施工人员不能超过2次,第1次违章将按附录二的相关条款的上限进行考核、学习相关的规程规范并采取纠正措施;第2次违章将按附录二的相关条款的上限进行考核,并纳入不合格人员管理,不得再次进入公司生产场所工作。
7违章档案的保管
施工人员违章档案纸质保存1份,保存期限3年。
外协管理制度10
外协人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外部协作人员的管理,确保项目进度与质量,同时保障双方权益。制度涵盖了外协人员的选拔、职责界定、工作流程、考核评估、报酬支付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外协人员资质审核:明确外协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设定准入标准,进行资格审查。
2. 工作任务分配:定义外协人员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任务目标和期限。
3. 工作流程管理:设定工作流程,包括任务交接、进度报告、问题解决机制等。
4. 考核与评价:建立外协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评估。
5. 奖惩与报酬:规定报酬计算方式,设立奖励与惩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6.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变更与解除的流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7. 信息安全与保密:强调对外协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及保密协议的执行。
外协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为加强外协单位在港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外协单位及本公司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入港施工、维修安装、装卸操作(不限于)等作业的外协单位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主管、监管部门。
三、安全管理规定
1、外协单位进港作业前:
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外协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资格情况。
特种设备符合要求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设备及人员配备明细情况。
是否为作业设备、人员购买保险。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业务主管部门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包业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应明确中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并对其管理。
外协单位需到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外协单位入港作业申请单》、《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协议》、《特殊作业许可证》(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手续,并提供入港人员、设备清单。
外协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入港作业人员到码头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入港安全培训。
2、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外协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港内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作业,并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接受码头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管。
外协单位作业现场要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及安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管;作业区域所在部门对影响本区域正常操作和人员、设备、环境安全的现象应及时制止,或向业务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管理部上报。
外协单位必须为其作业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作业现场进行隔离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外协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作业限定要求作业。
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要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操作。
外协单位人员在港内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外活动,或私自动用、拆、改港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和其他物品。
外协单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或安全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3、作业结束后安全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相关工作事项时,要求外协单位对现场的杂物进行清理,恢复原有现场安全环境。
外协单位携带物品出港时,需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物品出港放行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带出港,保安依据物品放行单据检查放行。
外协管理制度12
为规范操作,确保库区安全,保障进出原料安全、顺畅、有序,保持醇化库库良好的洁净环境,特暂定本规定:
一、进出库区
1,按库区要求,上班时间8:30-16:30分,午间休息11:30-13:00分。特殊情况除外。
2,进库须出示出入证,交出打火机或其它火种,所属带步车辆按门卫要求定置存放。
3,有事或临时离开所属的作业区域,必须提前向所属区域的`仓储管理员及队长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库区。
二、库区作业
1,队长应调度好库区内的工人,各区域工人需听从指挥、服从调度;
2,原料进出货位时,必须服从仓储管理员的指挥,做好分级、查验、换箱、堆放、点数等工作;
3,各项作业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上下原料时,确保人、车保持安全距离,堆垛上下作业时,轻缓慢行,防止踏空摔伤;
4,仓内作业时,应注意走道间的电器设备,防止无意损坏电器情况的发生,如作业过程中,须近触电器,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各所属区域(楼层、外场地)轻、小、细活,原则上由各区域负责操作或听从区域库管的指挥。
三、库区保洁
1,有进出原料及其它临活的仓间,要求其库区外场地、楼层走道、仓间卫生做到日清日洁、垃圾不过夜;
2,暂无进出原料、翻堆、倒垛等重活时,要求各卫生区域责任人做好所管范围内卫生保洁。仓间大小走道日日保洁;地窗玻璃、窗沿二天保洁一次;除湿机、消防箱(含楼层、楼梯走道)一周保洁一次;各楼层走道十天保洁一次;各仓间大小安全门十天保洁一次;仓间、楼层走道纱窗一个月清洗一次。
3,仓间、楼层走道、楼梯通道原则上不准堆放任何杂物(除领导要求或临时需要存放的),各类不需要的杂物应及时清理;托盘、塑料布、纸箱、液压车、洁具按要求定置分类存放、排列整齐。
4,外场地二天保洁一次,顶层一周保洁一次,每逢雨、雪天气时,按天顺延。垃圾不过夜。
5,所用洁具必需经队长或楼层库官同意后领取、更换,并按相关要求定置存放
6,库区内严禁烟火,违者后果自负。
外协管理制度13
外协施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确保工程品质: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保证外协施工的质量,减少返工和维修成本。
2. 维护企业声誉:良好的.施工管理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3. 控制风险:有效管理可预防法律纠纷、安全事故等风险,保护企业利益。
4. 提高效率:规范化的流程可以优化资源分配,提高工程执行效率。
外协管理制度14
外协单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企业利益: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保护企业权益,避免因合作纠纷带来的损失。
2.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流程能提高合作效率,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延误和错误。
3. 保证服务质量:严格的质控标准确保外协工作达到预期效果,提升客户满意度。
4. 控制风险:有效识别和应对风险,降低企业运营的不确定性。
5. 优化资源分配:绩效评估有助于企业选择优质外协单位,优化资源配置。
外协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职责
安环部和厂长办负责承包商的预审、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行政部负责后勤的保管和供给;生产厂长统筹管理,协调各部室配合帮助。
4资格预审
4.1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2安环部、厂长办、设备部、行政部会同其它各部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3安环部汇总各部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5教育合格后安环部出具“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承包商凭借《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及《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入厂区。
5作业监督
5.1安环部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员涉及到用火、用电、登高、吊装等作业时应到设备部申请,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的办理须符合企业相关制度;
5.3安环部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6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6.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环部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安环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科室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6.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6.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6.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安全生产副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环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7表现评价和续用
7.1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科室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
7.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7.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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