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时间:2025-09-26 06:58:25 制度 我要投稿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5篇(精选)

  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5篇(精选)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

  (一)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施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操作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或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三)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四)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五)必须审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六)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七)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对于存在危险因素施工作业,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安全作业设计,经批准后才准予实施。

  (九)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十)天然气站场及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十一)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十二)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十三)现场工程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现场工程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十四)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和当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由于我方人员失职造成的',根据情况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十五)本规定由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工程技术部安全管理目标

  (1)2月20日至2月25日对收假的各施工项目部展开开工前的安全大检查

  (2)2月25日—3月5日开展三级入场教育;

  (3)4月1日—30日开展施工现场100%戴安全帽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双百活动。

  (4)5月1日—5月30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及上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文明安全工地验收及安全生产红旗工地检查,推动施工现场小责任区整洁,大现场文明标准化管理;

  (5)6月—7月30日施工用电预防触电伤亡专项教育活动及文明施工教育。

  (6)8—9月份开展小责任区整洁,大现场文明标准化检查活动,迎接下半年文明安全工地复查及验收。

  (7)9月15日—12月25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重点开展对雨期施工及冬期施工教育管理活动;

  (8)12月25日—12月30日进行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当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先进集体与个人。

  (10)全年不发生一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11)去年不发生一般以上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管网施工、爆炸事故、操作事故、火灾事故)

  (12)不发生一般以上同等的工程建设事故、环保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2

  设备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搞好公司内部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公司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目前状况、将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公司工程部设备管理室是公司设备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在工程部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

  2.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提前一年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设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3.所有建设项目的'组织、施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必须严格按相关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4.所有主要建设项目,都必须设立项目负责人,组织并管理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5.项目负责人认真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检查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起草工程任务书。

  6.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施工单位指派一名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工作,才准许进场施工。

  7.工程的维护接收单位应指定一名随工负责人作为工程的验收代表,与项目负责人、质量监督员一起,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及时对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

  8.施工单位接到工程任务书后,应及时呈报开工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同意后,方可开工。

  9.工程因故停工,应及时呈报《停工报告》给工程部,并主动地配合解决停工问题。10.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将竣工报告呈送工程部,并做好工程待验准备,竣工时间以工程部收到竣工文件为准。

  11.竣工文件及验收材料由工程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提前一周移交给维护部门,由工程部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

  12.施工材料、器械由项目负责人依设计文件核报,由主管领导核批领发。

  13.工程竣工结算由该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核对,经主管领导批阅后报审计部审定。

  14.结算工程费必须经审计部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办理拨款的呈批手续。

  15.竣工验收证书必须由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随工负责人签名,或由其单位委派的代表签名才有效。

  16.工程完工后,对于工程中有少数设施未能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对近期投产影响不大,也应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对遗留的问题应落实责任,明确处理办法和处理期限,接收单位不得借故拒绝接收。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发电机使用的管理,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本管理指引,供参照执行。

  一、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施工现场未开通临时用电或业主提供电源容量不足,需使用发电机供电的。

  二、工程部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发电机的管理:发电机进退场管理台帐的建立、发电机进场验收、发电机使用记录等工作,并在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上予以明确。

  三、发电机使用的`申请、批复管理

  1、工程现场使用发电机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及用电方案。

  2、工程部应根据合同及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查,对发电机用电负荷的大小及性质给予审核,审核要点包括:使用发电机的原因、用电设备清单及其负荷的大小、发电机供电的施工部位、发电机位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巢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巢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巢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巢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巢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工巢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巢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其他法律行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111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5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第二大支柱产业,作为率先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行业之一,已经得到了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整个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装备水平逐步改善、建筑科技不断创新,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产业组织结构逐步调整,企业改制成效显著,企业竞争力得到大幅提高,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合理认识了我国建筑业和建筑业管理制度现状,希望能够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为我国工程建设基本管理体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实施了有力的指导,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主要体现在:

  一、国有建筑企业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实现了政企分开。国有建筑企业已经全部与政府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的市场主体,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基本实现了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分离,通过组织结构调整,企业队伍结构初步实现优化。

  (三)生产经营方式有了新的变革,广泛采用项目法组织施工,进行科学管理,使企业的资源取得了优化配置,提高了企业整体效益。

  (四)企业的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发生了明显变化,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基本建立。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有重大进展。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了改制,形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改制的成功,为企业增添了活力,也为全行业的改制工作探索了经验。

  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筹资、设计、建设、运营、归还贷款负责。

  (二)推行招标承包制,改变了政府向企业分配施工任务的方法。建筑企业投标承包的工程面积占全部施工面积的比重逐年增加。

  (三)推行建设监理制,使工程项目的管理向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管理方式迈进一大步。建设监理制的推行,大大提高了我国工程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四)实行合同管理制。按合同办事,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各方建设主体的自觉行为。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观念逐步增强,合同履约率逐年提高。

  (五)实行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监督社会化,改变了以前由企业自检、自报工程质量的做法,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对我国工程质量的提高起了重要的作用。

  上述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使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矛盾

  (一)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水平落后的矛盾

  建筑业作为率先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行业之一,其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装备水平愈发精良,建筑科技不断创新,建设能力大幅提高。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后,在国际市场环境下,建筑水平己经基本达到国际水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也都稳步提升,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建筑企业改制取得明显进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国家作为其强大的精神后盾,需要国家在一些政策性、导向险的问题上给予正确的引导。对建筑行业来说,其直接的精神支持就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但是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改革速度却远远落后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速度。

  其主要问题体现在四个方面:

  1、长期封闭的国内建筑市场条件下,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思想还未完全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国际市场开放以后,其未能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以工程咨询为核心的行业管理体制,不能给予我国建筑企业先进的、科学的指导和保护。

  2、国际市场的开放必然要求原有的市场机制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这就需要建设主管部门能够依照国际管理方式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但就目前而言,相应的机制改革还相对滞后。

  3、尽管多年来,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运行,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出台了大量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但是总体而言,还是没有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

  (二)建设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与建筑市场自治功能弱化的矛盾

  尽管建筑行业己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我国的建筑市场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需要政府对之实行必要的干预。但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和调整政府的管理,不仅意味着缩小和降低政府的干预范围和程度,而且意味着放权于市场,让市场在相当的范围内自我治理。这就形成了一种矛盾,即建设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与建筑市场自治功能弱化的矛盾。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对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20xx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20xx万元以下(不含20xx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对非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

  第十一条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非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或生态修复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期限经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违法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政[ ]36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7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考试大%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8

  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建筑市场业主的许多不规范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工程建设中诸多方面的问题,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因素之一。建筑市场业主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投资者和使用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独立地对建设工程项目筹集资金,作出投资决策,并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在建筑市场的主体中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要规范业主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行。

  一、业主不规范行为简析

  1.招投标阶段的不规范行为。

  在项目的招投标阶段,一些业主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成了邀请招标或变相议标。尽管形式上是公开招标,表面上也很公平,但实际上在招标前施工单位已经内定,通过随意提高对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抬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者,并给暗定的承包单位透露标底,创造条件让有关系的承包商中标。还有些业主随意压低标价,缩短工期,附加不平等条件,强迫中标的承包商签订“阴阳合同”,单方面地强调业主意志,严重损害到承包商的利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2.施工阶段的不规范行为。

  在项目的施工阶段,业主随意干扰承包商经营活动的行为常有发生:有的业主缺少专业知识,却以“优化设计”为由,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修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工程强制性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给工程留下了隐患;有的业主要求承包商带资或垫资施工,并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有的业主要求承包商超标准缴纳履约担保金,随时强迫承包商接受一些合同之外的条件,否则就会以没收保证金为由进行威胁;有的业主指定分包商和物质供应商,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商分包管理费,材料采购价格也常常高于市场价,不仅剥夺了承包商合理的利润来源,而且影响了工程的投资效益与质量。

  3.竣工阶段的不规范行为。

  在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业主的不规范行为突出表现为:有的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而业主急于使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分不清责任;有的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业主却不按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有的工程已经竣工使用,但业主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工程款拖欠的三角债,破坏了建设领域正常的诚信理念与行为规范,制约了建筑行业的发展。

  二、规范业主行为的对策

  1.完善工程建设的法制体系。

  我国已颁发《建筑法》、《招投标法》、《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这对于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很重要。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法规政策往往局限于一些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迫切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些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使建筑市场能在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下有效运行。1)对业主应履行的义务、遵循的建设程序、惩罚处理制度等要做出详尽的规定。要从科学管理和廉政建设的角度建立具体的管理办法,对业主决策不当,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2)加强建筑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对项目的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和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对招投标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如“假招标”、“暗箱作业”)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3)加强资金管理。资金不到位,不准开工;归账未清,不准建新项目;工程拖欠款可以从业主账号中直接强制划拨;既要开户行审核概预算,控制超拨工程款,也要对拨款不及时和拒不拨工程款的行为进行监控。对在资金管理中的.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

  2.加强对业主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支组织严密,反应灵活,监控有力,公正廉洁的监督队伍,加强对业主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一方面要严把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四道关,另一方面要依法规范业主的招标行为,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包括规避公开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不执行法定招标程序等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沟通信息,实行综合整治、联动执法。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执法不力、者,要对直接责任人认真查处,推动合法、公正、高效执法。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使建筑市场成为真正“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进行”的市场。

  3.提升业主素质,强化业主的法律意识。

  针对一些业主法制意识淡薄、专业知识缺乏的现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代表进行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业主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均应参加相关部门主办的短期行业培训,重点学习国家各项建设法规和条例、建设基本程序、项目管理知识,了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通过学习使“外行业主”变成“明白业主”,使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白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做些什么工作,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参建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明白如何做好业主,提高建设项目的综合效益。要使业主树立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合同意志强于业主意志的思想,从而减少不规范行为。

  4.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目标。

  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为接受项目的委托而开展的技术活动,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等特点。监理单位是技术服务单位,要协助业主进行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实现业主工程建设管理的预期目标。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单位在提供监理服务的过程中,要以公正态度对待业主和承包商,它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是平等的横向关系。我国有关法规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而不是依赖业主进行工程管理,建设单位亦无权不规范介入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监理单位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准绳,既要谨慎、勤勉地为业主提供服务,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又要注意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公正的认证、决定或行使处理权,正确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力。

  业主是建筑市场形成的基本主体,业主的行为规范对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业主行为;业主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合同,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以使建筑市场更加富有生机与活力,实现建筑业持续协调的发展。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9

  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就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涉及的单位多、风险大;所以,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予以高度重视,并常抓不懈。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1、施工过程的特点

  1)动态多工种的立体作业

  2)生产设施的临时性

  3)作业环境的多变性

  4)人机的流动性,形成了人—机—料的动态集中

  2、存在的问题

  1)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管理不到位

  2)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不力或者疏忽大意

  3)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执行落实

  4)安全工作只是浮于表面,没有做细做实,没有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未落实各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5)对安全管理工作认识片比较面,说一套做一套。

  6)存在浮躁的思想,安全观念淡薄,平时不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没有掌握第一手的、真实的、全面的现场信息,对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准确有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进行深入细致研究,而热衷于走过场、瞎指挥。

  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1、管理措施

  1)、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管理责任到位,是抓好施工安全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关键所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单位制定出《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出企业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施工安全职责具体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将施工安全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化、明晰化,实现公司上下同欲、齐抓共管,确保施工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2)、加强防范措施

  防止误操作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是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电气操作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健全和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奖惩措施,制定详细准确的施工组织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规范员工作业行为,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标准。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在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是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方法有:通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专业知识、技能和企业规章制度而获得相关的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如安全警示教育、事故案例学习、观看事故录像等;重点应放在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性,说明发生安全事故与员工切身利益的关系,让员工认识到意识到安全工作是与他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是密不可分的;在队伍中选拔一批有事业心和责任心、技术过硬的人员或资深的专业人员担任培训员,为他们提供各种机会提高自然后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积极效应,营造出一种你追我赶、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的氛围,从而有效地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中存在的违章行为,真正从源头上控制最大的安全隐患即:人的'不安全行为。

  2、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具体安排和指导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文件。是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主要的技术措施有: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规定

  3)高处作业及立体作业的防护规定

  4)施工临时用电防护规定

  5)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规定

  6)防火防爆的措施

  7)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

  8)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一方面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及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技术手段会有新的发展,由于施工企业实力的增强,可以采用更先进、更安全的设备、设施、工具和工艺方法;另一方面,由于涌现出很多新设计方案,由此出现大量新产品、使用新材料、新的施工工艺,可能产生很多新的安全问题,按照以往的安全管理方法有些隐患可能一时还无法识别。所以,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与市场经济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的学的现代安全管理将是企业决策者和广大安全工作者所思考的。总之,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光靠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将我们的员工变成人人都是安全员,人人都是安全监督员,将“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只有全员参与了安全工作才能真正有效的保证安全生产,只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企业的发展才会更高、更远、更强。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第九条组织交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准备好如下资料:

  (一)交工工程一览表;

  (二)材料、半成品、构件合格证;

  (三)隐蔽工程记录;

  (四)施工自检记录;

  (五)设备安装技术资料;

  (六)各种按设计规范进行实验的记录;

  (七)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八)材料代用资料;

  (九)工程竣工图;

  (十)未完工程说明。

  第十条在交工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或整改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界定并明确责任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完成。设备缺陷由施工主管部门责成采购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的特点,在交工验收阶段,对不影响主体生产的部分可以进行甩项验收,但必须规定所甩项目的完成限期。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通过后,施工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整理好项目结算资料,提交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及时送交规划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中的技术竣工、无负荷联动试车、

  负荷联动试车:

  (一)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

  建筑工程:根据施工合同,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合格后即可签交工验收证书;工业建筑则可签建筑工程竣工证书。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设备、设计试车规程进行单体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

  (二)无负荷联动试车

  单体试车后,需对项目所有工艺、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签订无负荷试车合格证书。受项目建设性质的限制,无法进行无负荷试车的工程,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水、通汽(气)等联动试车合格后可签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主管单位组织。

  (三)负荷联动试车

  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的工艺设备投料,联动工艺设备按设计要求正常完成生产工艺流程,即表示该设备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试车组人员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认可。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即办理交工验收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组织试生产。

  负荷联动试车由项目施工主管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负责现场调度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工业厂房、建筑物以及消防须提供单独的验收证明书。其他未尽事宜,由施工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办理时另行规定。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交工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产达效或达到项目立项要求,且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完成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规划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重大项目成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信息自动化中心、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另行明确。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但所有项目的交工验收资料及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规划部,由规划部组织设计、财务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总结,并提出工程分析报告(包括奖励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期限

  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编制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三)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处理上级部门(验收委员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

  (二)编写综合性资料;

  (三)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处理验收过程的有关事务;

  (五)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

  (六)完成原始资料建档、存档工作(重要资料须交1份给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办理竣工验收前,各相关部门须完成的工作:

  (一)设计咨询公司负责完成项目设计情况概述及评价;

  (二)规划部负责完成项目概述及投资效益分析;

  (三)监理公司负责完成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建、建筑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各类特殊设备的使用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汇总表(按合同分)、建筑工程竣工证书、试车资料,编写项目施工概述等;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估、劳动卫生、消防验收分别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批文;

  (六)采购部负责提供设备监制资料;

  (七)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部、信息与自动化中心、机动部、采购部及使用单位提供试生产规格资料,生产准备、试生产、作业资料,生产工艺流程、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质量评定资料,编写设备考核、试生产、设备试车报告等;

  (八)监察审计部负责完成项目审计报告;

  (九)财务部负责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十)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办理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由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上级部门主持的项目的竣工验收,须在限期内整改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设立竣工验收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验收小组掌握控制。在竣工验收中所发生的业务、办证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项目后评估条件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组织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后评估的组织

  由规划部组织进行后评估。公司成立后评估工作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能源中心、技术中心、市场部、销售部、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社会事业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后评估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后评估时另行明确。

  第二十六条后评估的时间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组织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编制后评估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后评估技术资料;

  (三)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后评估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

  (二)编写综合性资料;

  (三)处理后评估过程的有关事务;

  (四)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后评估模板及责任单位

  (一)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审批的主要内容(规划部)

  1、投资项目履行的审批流程简述;

  2、投资项目审批主要内容简述,包括:

  (1)项目总投资(含:工程静态总投资、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3)项目建设周期

  (4)项目投资效益

  (5)项目产品市场的主要结论

  (二)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总体描述:技改部)

  1、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资金筹措情况(财务部、规划部)

  2、项目实施进度及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技改部)

  3、项目实际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及建设所需材料的招投标情况(企业管理部、采购部)

  4、项目工程监理情况(技改部)

  5、项目单体工程交工验收及热负荷试车情况(技改部)

  6、项目建设质量控制情况及效果(技改部)

  (三)项目投产达产情况(总体描述:使用单位)

  1、项目主体设备运行状况(机动部)

  2、产量完成情况(生产使用单位)

  3、产品品种完成情况(技术中心为主,生产使用单位为辅)

  4、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技术中心为主,生产使用单位为辅)

  5、节能环保执行情况(能源中心,安全环保部)

  6、产品市场销售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销售部)

  (四)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总体描述:规划部)

  1、项目验收单位及验收日期(规划部)

  2、项目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规划部)

  3、项目验收报告提出的主要完善建议(规划部)

  (五)项目财务运行情况(总体描述:财务部)

  1、生产总成本及单位成本完成情况(财务部)

  2、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财务部为主,使用单位为辅)

  3、项目对全厂财务运行的影响情况(财务部)

  (六)对项目的总体评估(总体描述:规划部)

  1、对项目审批流程的评估(规划部)

  2、对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周期完成情况的评估(规划部)

  3、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估(规划部)

  4、对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的评估(企业管理部)

  5、对项目工程监理情况的评估(技改部)

  6、对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评估(规划部)

  7、对项目投产运行情况的评估(生产管理中心)

  8、对项目节能环保效果的评估(能源中心)

  9、对项目消防、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的评估(保卫部、安环部、社会事业部)

  10、对项目财务运行情况的评估(财务部)

  11、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评估(市场部)

  12、项目对全厂财务运行情况的评估(财务部)

  (七)后评估结论(技术中心、生产管理部、使用单位、规划部、技改部、机动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八)建议(技术中心、生产管理部、使用单位、规划部、技改部、机动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设立后评估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后评估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后评估工作小组掌握控制。在后评估中所发生的业务、办证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奖励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未按照交工、竣工验收领导小组或验收组织部门、后评估工作小组的工作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资料的准备及办理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0元/项。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立项依据齐全、内容完整的情况下,各专项竣工验收和项目的竣工验收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被处以罚款的,所罚款项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列入该单位主管领导业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按计划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的,由组织单位提出奖励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对参与工作的各部门实行奖励,在项目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后评估报告为项目管理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大修工程以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规划部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1

  1、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基本情况

  虽然目前我国实现了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制,但大多水利工程项目业主人员组成依然不完善,多为政府机构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他们大多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缺乏实际经验,对监理规范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到位,对监理定位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工作中大多以一个政府官员的角色出现,行事大多按自己意愿进行,削弱了监理指令在工程建设中的效应,很大程度影响了监理规范的执行力度。一位优秀的监理工程师应该是懂法律、经济、合同管理、技术且具有相当协调能力的综合性高素质人才,而国内目前监理人员的总体情况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2、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行为的规范研究

  2.1 监理组织规范

  监理组织包括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是监理组织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规范应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监理单位应通过投标竞争获取监理业务, 并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范围和任务、服务期限、监理报酬等;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建立监理机构,派出监理人员。

  2.2监理工作人员规范

  监理工作人员规范应强调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规范,承包人的规范上岗(如“五大员”的到位、特殊工种的持证山岗等)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水平,监理人员的规范影响工程建设的控制力度,发包人的专职、规范有利于工程的有序实施。各方参建人员职责分明、规范上岗是监理规范实施的重要基础。

  2.3监理日常工作规范化

  (1)水利工程监理应主要划分为设计、施工两大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其主要内容为: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和完工验收阶段的监理。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重点应放在事前监理上,即尽量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2)监理业务规范,就是在进行监理活动时一切事有依据,每项监理活动都有程序,每项监理活动都有标准。无论是监理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监理业务的规范都要通过程序和标准这两个要素来实现,也就是要通过程序化控制来实现。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原则

  3.1合法性原则

  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安全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等的规定, 并与其他相关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相衔接, 包括水利工程验收、 工程质量评定等.

  3.2科学性原则当前建设项目管理已逐渐形成一门融合工程施工、管理、法律、经济等多门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建设监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多方面内容。制定监理规范,应首先科学界定建设项目管理学科在规范中应反映的内容和深度,其次应充分反映各相关内容当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以保证规范的科学性.

  3.3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监理规范的目的,在于为监理的实施和监理行为的监督提供依据和准则,相对于法律、 法规和规章,在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准则等方面,应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实践总结制定的大量表格列入规范,应是一种增加可操作性的有效措。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内容

  4.1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从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发包人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监理规范应明确相关各方的施工准备,以及因施工准备不足造成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工程不能顺利进展的责。

  4.2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信息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等方面内容, 是监理的主要阶段,在突出质量、安全的同时,规范应全面规定上述各方面的监理工作内容、职责。

  4.3工程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对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实施全面控制,并贯穿于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对上述质量因素的审核、检验以及施工图纸的核查,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质量评定,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4工程进度控制

  主要包括开工条件的`控制、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停工与复。对于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停工等,均应取得发包人的同。

  4.5工程投资控制

  是指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施工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而不涉及工程本身概算投资的控制和管。主要包括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根据支付内容, 规范应对预付款支付、工程价款月支付、工程变更支付、计日工支付、保留金支付、完工支付、最终支付、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价格调整等分别予以规定;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审核最终付款申请,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5、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化工作的建议

  5.1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是工程质量事后控制的重要工作,虽说对工程质量只有“亡羊补牢”的作用,却能避免质量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再发生,同时也能对施工方的违规作业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后续质量控制工作的进行。监理人员应通过检查和检测手段,规范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对出现的质量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参与处理意见工作,指示、监督施工方按照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进行处理,通过严把最后的验收关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5.2对监理单位体系进一步的改革

  尽管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随着市场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从总体而言,大多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普遍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法人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科学的现象,缺乏高素质人才和资金积累,缺乏持续发展、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制约了监理事业的进一步发。

  结束语: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自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其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在工程质量、投资、工期方面的控制效果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且所发挥效益日益显著。如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再进一步规范,将会给水利工程施工带来很多便利之处,继续深化我国水利事业。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2

  为更好的规范公司工程开发及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从设计、开发、采购、施工、验收、保修整个过程均能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部是房地产及建筑企业的重要部门,本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工程部负责人在董事长、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程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工程技术人员。工程部工作人员在部长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不同分工,完成本部工作。

  二、工程部全体工作人员在项目开发及建设过程中,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时贯彻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及规定,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科技创新意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确保本部质量目标的实现。参与项目规划方案的构思,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施工图设计管理及图纸会审,参与总包、重要工程分包等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主办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协调拆迁、现场地质勘察、三通一平工作。主持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安全措施及标准化管理方案。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确定工程总包、分包单位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由承包方、监理方、项目经理、总监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在本次会议上应重点讲明工程概况、开竣工时间、质量目标等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并就分包项目、材料供应、各种签证程序、文件收发方式、计划提报时间、应遵守我方各项制度及细则等做出详细说明。该会议应有较详细的会议记要,并要由项目经理、总监、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其中承包人应有法人章委托确认的工程图章使用证明。

  六、应对工程施工阶段加强管理,自工程破土动工至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加强施工安全协管。配合监理方定时召开监理例会,做好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日志。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合同目标。

  七、对基础工程施工应严格控制座标、高程和层高的准确性。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执行本公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八、工程施工必须使用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材料进场应按国家和行业部门要求进行检验、复试,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按设计要求有外加剂的砼必须进行相关试验,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九、所有隐蔽工程,工程部有关人员必须参与验收,并在验收资料上签字。在模板、钢筋、砼工程的验收过程中,模板工程应重点验收,模板平整度、标高、几何尺寸、轴线位置、刚度和稳定性;钢筋工程应重点验收其强度等级、规格、型号、保护层尺寸、数量、间距、轴线位置、焊接质量、搭接接头位置的正确性,加密区的位置、数量等;砼工程应重点验收其配合比、水灰比的正确性,钢筋的位置、保护层尺寸、施工缝的位置及间隔时间,砼的厚度和几何尺寸,抓好砼施工期间的各种试块留置及施工结束后的养护工作。

  砼工程施工期间,应要求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工程部工作人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同样应旁站监督。监理监督过程除以上工作外,还应注意各种预埋管线的位置保持正确,不砼工程应重点验收其配合比、水灰比的正确性,钢筋的位置、保护层尺寸、施工缝的位置及间隔时间,砼的厚度和几何尺寸,抓好砼施工期间的各种试块留置及施工结束后的养护工作。

  砼工程施工期间,应要求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工程部工作人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同样应旁站监督。监理监督过程除以上工作外,还应注意各种预埋管线的.位置保持正确,不得破坏预埋管线。

  十、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确保建筑、结构标高、轴线的正确性;确保所有构配件标高、位置、断面尺寸的正确性;所有洞口的标高、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及行业部门的规定。砼工程模板拆除应有拆除方案,拆模前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施工方必须报批后方能拆模。

  十一、工程部应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控制细则,保证工程结构安全,无使用功能质量缺陷。主体工程结束前,根据行业部门规定和控制细则要求,施工方应做出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观感质量、细部质量、尺寸误差、土建与安装的交叉作业失误。工程施工期间,每月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平时应做到每天至少对在建的单位工程和其他施工项目巡视一次,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十二、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经济签证资料,每月25日前工程部内业人员应与建设单位人员办理交接存档原件,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表存部长室和办公室各一份。

  十三、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由工程部主持组织进行各种检测、检验和试验,凡是使用功能方面必须达到100%的试验项目要求100%进行试验。各种检测、检验、试验全部合格后,应尽快组织初验和正式验收。

  十四、工程项目室外配套工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随单位工程形象进度抓紧施工。除绿化工程可适当延期外,其他配套工程应和单位工程同时竣工。工程部负责采暖、燃气、供电、自来水等单位的协调工作,如以上单位的施工项目在开发及建设项目之内,还应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十五、室外配套工程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做出分段竣工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做出全部室外管线竣工图。各种地下管线在开发项目内,能做出标识的应做出标识。单位工程竣工后,根据需要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与施工单位进行地下管线交底,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并应着重注意有重大安全因素的燃气管路、高低压电线线路等。

  十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一年,每个季度应对单位工程进行一次回访检查,发现结构裂缝或其他质量缺陷,应及时与施工方联系进行处理。大雨过后应走访单位工程的顶层客户和临山墙客户,发现屋面、外墙及外门窗渗漏现象应及时通知整修。

  十七、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目标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与开发商核对工程量及有关竣工资料。室外配套工程和零星项目施工结束达到合同质量目标后,一个月内核对工程量及有关资料。室外配套工程和零星工程项目要求应有竣工资料的,于结算前与开发部及建设单位交接完毕。

  十八、协助开发部办理工程项目的分期综合验收和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与物业公司办理完毕项目实体交接工作,并和开发公司共同与物业公司办理资料、实物质量交接手续。该交接手续应存办公室一份。

  十九、合同约定公司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工程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出总使用计划,并在使用前二十天报详细计划,该计划由工程部专业人员审核,无误后工程部负责人签字报公司采购部采购。如有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等采购项目,还应留有外出考察的时间。

  二十、工程部每周五下午三点召开项目会议(在公司会议室),项目部值班根据项目情况每个项目必须一人值班。

  二一、 工程发包: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程序进行发包,投标单位须三家以上,由工程部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及审核提出合理建议经董事长和总经理协商后确定(工程部参与投标定标有利于项目的管理及成本的控制)。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3

  1、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若想对建筑

  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首先应当要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这是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关键。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建筑企业应当树立起良好的风险回避意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及人力、物力、财力投资来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风险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从而使每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利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来管理工程风险。

  2、重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建筑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因为合同是建筑企业经营的重要载体,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更是防止工程变更索赔问题出现的关键措施,只有管理好了合同,才能够有效防范建筑工程项目的外界风险,继而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各方面施工的顺利开展,因此合同管理必须要得到重视。作为建筑企业及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要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机制,通过科学的方法来有效管理建筑合同,这是不容忽视的。

  3、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来说非常关键,因为只有先具备一个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而不至于管理起来没有条理、没有依据、没有目标。总体来说,一个完善的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要具备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到施工到竣工交付全过程当中所需的所有成本费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合理规划各分项工程的资金使用限额,依法监督资金流向,坚决打击舞弊现象,避免资金的浪费,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②要具备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对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全体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以人为本安排工作,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提高人员知识技能,并通过一定的奖惩制度来促进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以及还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便当风险事故发生时可以第一时间追究责任到人;③要具备完善的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对所有施工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维修、维护及使用进行全面管理,严厉禁止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用于施工建设,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及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健全风险信息系统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完善风险信息系统也成为了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任务。保障风险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能够大大促进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效率。具体说来,一个完善的风险信息系统,应当能够立足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全面收集和准确分析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各项文件,例如了解施工场地的地形和气候等条件、调研当地的原材料市场以及研究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等,从而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风险进行有效预测和归纳整理,并给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加以防范。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4

  考试目的

  本科目考试主要检验考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的程度,以及解决合同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和基本方法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1、合同法律关系

  2、合同担保

  3、工程保险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施工招标程序

  2、投标人资格审查

  3、施工评标办法

  四、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1、工程设计招标

  2、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3、大型工程设备采购招标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

  3、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2、施工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

  3、施工合同的订立

  4、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5、施工分包合同履行挂蓝

  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

  1、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2、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

  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订立

  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八、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分类

  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分类

  3、材料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4、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九、国际工程常用全责文本

  1、FIDC施工合同条件部分条款

  2、NE施工合同中的条件部分条款

  3、AIA施工合同中的CM管理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现实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属矿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包括矿、土、安)的施工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管理的责任制,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性;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的内容、程序等。

  第二章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第四条按照科学管理、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达到必备的开工准备条件。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准备开工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派工地代表对开工条件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全部达到合格后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交付施工单位执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必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建设单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第七条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步骤,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的前提条件:

  1、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图纸。

  2、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各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审图,并提出初步意见。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3、在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必须派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出席,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应在工程开工10天之前进行。

  第九条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的程序:

  1、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工艺要求、布置与结构设计特点和施工单位应注意的事项。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的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

  3、设计单位答疑。

  4、建设单位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5、建设单位负责写出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并经各方签字。

  6、图纸会审纪要应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存档。

  第十条图纸会审重点内容:

  1、图纸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按图纸划分经各级人员正式签署。

  2、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3、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

  4、预制构件、设备组件及现场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现场施工的实际能力。

  5、各专业之间及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是否协调,例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洞孔及预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

  6、施工图之间、总图和分图之间、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有无矛盾。

  第十一条对会审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签证后交施工单位执行。

  第四章施工组织总设计编报与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会审。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总设计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质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会审后,由建设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经各方签字后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具体条件,从技术、设备、机械化程度、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措施得当,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设单位对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

  2、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3、符合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如有必要要求设计进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时,应有充分论据,并征得设计方代表的同意。

  4、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5、符合现场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1、工程概况,工艺流程,设计与设备特点等。

  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点。

  3、施工技术和物资供应计划,包括设计图纸交付计划。

  4、主要施工机具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5、施工综合进度安排,包括开工、竣工日期、阶段形象进度及施工进度网络图。

  6、施工场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7、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计划和保证措施。

  8、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9、费用估算及工作量进度。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安排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执行。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费用。

  第五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变更:

  1、设计图纸有差错。

  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3、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5、施工差错经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

  6、图纸设计与实际不符以及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签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需要设计变更时,必须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事由,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按其性质与大小,分为下列三类:

  1、一般小型设计变更(XX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增减预算费用,不改变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美观,如图面尺寸差错、材料等代换、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这类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核签、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较大设计变更(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下),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有变化,但不涉及初设审定的原则,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费用,要对局部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这类设计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签核、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3、重大设计修改(XX万元以上),涉及原初设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结构布置的修改,或涉及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概算需要调整,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应按其性质与大小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之后才允许施工,不得先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后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

  第六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未经三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不准开工。

  第二十五条不按要求提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准开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予审批实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进行试化验的,不准开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

  第七章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施工场地的划分,交通运输的组织,各种临建,施工设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设,场地的竖向布置,并满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节约用地、文明整齐。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合同所规定承建的工程范围,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绘制施工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在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如有必要,应由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不得随意乱堆乱排。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需要开挖已有道路,中断交通或需要中断水源、电源时,必须提前________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予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生活,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并予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需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容量连接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矿区内取土或弃土,应在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进行。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应由施工单位及时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第三十六条设置在施工场地的测量标志或永久测量标石,施工单位应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和移动。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所建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章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三十八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为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个操作工人的工序中,从工程建设内部层层把关,使工程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第三十九条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工作,一般验收项目如下:

  1、工程建设工序进行中间环节验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验收内容有: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况等。

  2、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内容有:地基开挖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基础断面尺寸,桩基中桩的位置、数量及制作质量、入土深度、最后贯入度等。

  3、埋入结构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的防水层防水处理措施及防腐处理等的施工质量。

  第四十条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

  第四十一条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自行隐蔽,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提出重新开挖检查,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经检查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返工处理,不按要求返工处理的,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文件长期保存。

  第八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四十三条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单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

  2、必须移交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完整、齐全。

  3、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签证单,内容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意见等。

  4、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5、隐蔽工程记录。

  6、主要建筑及设施基础沉降观测记录。

  第四十五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整理移交全部验收资料,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等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

  2、单位工程竣工正式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结果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确定验收日期。

  2、审阅验收文件及记录。

  3、审阅预验收的验评结果。

  4、检验或抽检。

  5、验收总评意见,确定工程等级。

  6、验收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搞好工程决算。

  第四十八条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应及时办理移交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手续或代保管手续。

  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五十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的办法和自理原则。

  第五十二条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式。

  4、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5、设计变更。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8、争议解决方式。

  9、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0、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五十三条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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