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

时间:2025-07-07 08:31:26 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会计制度(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会计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会计制度(15篇)

企业会计制度1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xx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2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_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三篇

  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10.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会计制度3

  按:《小企业会计制度》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解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杭州市财政局决定开展《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情况调查。请您结合本单位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及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熟悉程度填写调查问卷。每题有若干备选项,在您认可的选项前“□”内打“√”(可以是多项),如您认为有未尽项,可直接填写“其他,如”,需说明理由的,请说明理由。填答后,请于20xx年7月15日前,将问卷邮寄至杭州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

  一、企业情况

  1.您单位所属的行业:□制造业

  □商品流通业

  □饮食旅游服务业

  □房地产业

  □建筑安装业

  □交通运输业

  □其他,如

  2.您单位所属性质:□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3.您单位职工人数

  二、会计机构及人员情况

  4.您单位会计机构设置情况:□独立设置会计机构

  □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聘用兼职会计人员

  □其他

  5.单位会计人员(包括出纳)数

  6.您单位会计主管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为:□会计中级(含中级)以上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无专业技术资格

  7.您单位会计主管的年龄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8.您单位现在执行何种会计制度:

  □行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行业制度与小制度交叉执行

  □自定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9.若您单位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您认为原因是:

  □国家强制规定

  □管理层希望通过实施新制度,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有利于决策

  □审计方面的压力(即只有按新制度处理才能通过审计)

  □公司股东(或母公司)要求根据新制度提供更加真实完整的信息

  □债权人要求根据新制度提供更真实完整的信息

  □相关部门的要求(如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等)

  □企业为了尽快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

  □适应本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

  □其他,如

  10.若您单位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您认为原因是:

  □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受到的影响太大,比如会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影响企业的筹资能力

  □企业会计人员目前不能胜任

  □影响经营者的业绩考评

  □与相关法规不配套,特别是税法,比如不能减少企业税赋,反而使纳税调整的难度及工作量增大,容易导致与税务当局之间的纠纷□制度的.某些条文规定得太原则,不易操作

  □制度并不能提供质量更高的会计信息

  □其他,如

  11.遇到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不一致的经济业务,您通常进行账务处理的方式:□按会计制度处理,再进行纳税调整

  □直接按税收政策处理

  四、您对会计工作的想法

  12.您单位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支持和重视程度:□较高

  □一般

  □不重视

  13.您认为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的作用:□很重要

  □可有可无

  □不重要

  14.您单位了解相关会计法规和制度的途径:□文件

  □报刊

  □网络

  □其他

  15.通过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您对新知识的掌握程度:

  □相当熟悉

  □基本掌握

  □一般了解

  □没有掌握

  16.您认为在推动《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还应做些什么工作

企业会计制度4

  一、记账方式: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_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三篇

  我单位采取手工、微机方式,填制记账凭证、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二、主要会计科目设置:

  销售收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现金、库存商品等。

  三、主要会计账簿设置:

  总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银行存款、现金等。

  四、收入分配管理以及资产处置:

  按照财务制度及公司审议批准的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进行。

  五、会计报表:

  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税务报表等。

  六、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本位币,收入以权责发生制确认,应税所得按税法规定处理。

  七、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建立、建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会计资料按年、月、日装订,按期归档。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_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3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_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三篇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2.此事项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企业会计制度5

  在新经济时代,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各项管理中处于战略核心地位。其中,对财务风险的认识、防范和控制的研究已成为当今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施工企业主要依靠工程项目建设生存,项目管理水平相对于公司治理水平对企业的风险控制更具决定意义。所以,笔者拟就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措施。

  一、财务风险的涵义

  企业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因而造成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企业财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一方面和某个环节的问题,都可能促使这种风险转变为损失,导致企业盈利本事和偿债本事的降低。财务风险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收益,又可能给企业带来意外的损失。风险的大小和收益的多少是成正比关系的,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

  二、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目的

  目前,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没有完全法制化、规范化,不正当的竞争依然存在。异常是工程投标依然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施工企业为了争得施工项目,通常是以降低标价、提高标准、缩短工期或减少应有的费用项目等为代价承揽工程,造成施工项目到手后经营风险极大。同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偶然性的不可预见因素出现,也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必须的管理和经济风险。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主体的法人化程度不断提高,许多业主在投标过程中增加了风险抵押或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和数量,越来越多的业主要求履约保证金用货币资金支付,这样又加大了施工企业货币资金的额外沉淀量。工程结算按比例付款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又会积压必须比例的应收工程款等等,最终都凝聚成财务风险。

  施工企业面临来自上述内外环境的各种风险因素,必须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三、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总体来看,按照企业财务风险的分类,不一样的财务风险构成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外部宏观环境因素

  1、建设工程主材、辅材、周转材与人工成本持续快速上升

  目前,施工企业普遍缺乏剔除成本变动风险、锁定无风险的经营收益意识。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成本的巨大波动对施工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的持续性和可预测性是个巨大挑战。现行的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将成本上升的压力与风险完全转嫁到了施工企业自身。而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以后进行专项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时,由于工程被分割后工期相对短暂,又大多以现行的市场价签定分包合同。

  2、环保要求日趋严格

  施工企业为礼貌施工付出的额外成本正在不断加大。一是礼貌施工费用开支不断加大。仅就项目临时驻地来说,动辄就要花费数百万元。其它诸如施工围挡、工程洒水车、形象建设等都费用不菲。为了坚持工地的整洁,还要另配礼貌施工小分队,人工费用每一天都要发生。二是影响了工程正常的工期进度。近年来,施工中造成的噪音、扬尘等污染问题,正成为市民投诉的重点,自然也是政府治理的重点。夜间施工要经过专门的申请,并且要受到严格的噪音监控。出土作业只能在夜间进行等等,打乱了企业正常的工期计划。

  3、价格、货币政策、利率和汇率的影响

  施工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当前紧缩的货币政策和持续的加息,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筹资难度,影响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资本成本,负债利益成为企业沉重负担。对于具有海外承包业务的施工企业来说,大多以美元结算。由于美元的持续贬值,正承担着巨大的汇兑损失。

  4、各种偶然因素的巨大破坏作用

  这主要是指工程建设中地震、火灾、食物中毒、爆炸等突发事件对人员安全和构筑物质量的影响。对施工企业来说,一起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拥有资质是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一旦因各种偶然因素造成重大事故,则有失去后续承揽工程资格的可能。

  (二)企业内部微观环境因素

  1、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

  财务决策失误是产生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目前,施工企业的财务决策普遍存在着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现象,由此导致决策失误经常发生,从而产生财务风险。决策失误使承担的工程建设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2、企业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

  在建筑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景下,企业中标的难度正在不断加大。很多施工企业为了取得工程项目中标权,扩大市场占有率,往往答应建设单位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垫付工程款、滞后结算时间等,企业应收账款很多增加。同时,很多比例的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直至成为坏账,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3、财务管理可控范围的局限性

  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主观确定,财务管理依据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企业进行财务预测、决策和控制所依据的会计报表、财务分析、经营分析、市场分析等信息都只可能尽量接近真实情景而不可能完全反映事实,管理依据的不可靠决定了财务风险的存在。这时,很多的确定也决定了财务风险的存在。

  四、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投标风险评估机制,合理承接工程任务

  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宏观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制定多种应变措施,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施工企业取得招标文件后,应当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全面研究风险成本,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把握业主的意图和要求,从企业自身实力和项目投资盈亏预测中确定企业的风险承受度,最终决定是否投标以及以何种标价投标。

  (二)实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拓宽筹资渠道

  1、统筹资金预算

  年初,施工企业根据新上项目和施工生产需要,统一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指导和调节日常的资金管理工作。在资金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要坚持全局性、系统性的原则,机关管理预算与项目预算结合的原则,编制的预算既能保证机关管理层正常经营的开支,又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的需要。

  2、统一调配、市场化运作

  在资金运作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满足发展需要。融集各工程项目富裕资金,把上交款由原先的年末上交改为按业主拨款的必须比例定期上交,由公司统一调度;按市场化运作,能够采取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形式,谁使用、谁支付资金占用费,这样不仅仅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并且保证了工程项目资金的正常周转,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三)加强成本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科学管理,优化项目施工流程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先要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研究合同工期、施工现场条件、目标职责成本等因素,制定出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到达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同时,要拟定经济可行的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列入施工组织设计。

  2、大力推行职责成本管理

  要根据所选定的施工方案,大力推行职责成本管理,职责成本按照“指标分解-指标控制-指标考核”三个环节进行分解,层层分解到队部、班组、个人,以职责成本为控制目标,加强对施工项目成本中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间接费用等重点项目的监控,把成本费用控制在职责成本范围内。

  3、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制度建设,重视过程控制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树立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制度制定后,关键还在于严格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健全,不能让制度流于形式而成为摆设。落实经济职责制,对失职行为实行职责追究制,规范经营行为。

  (四)完善合同签订评审,重视索赔条款设定

  首先,要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企业各相关部门对合同的风险性进行评估,防止合同中不利条款的现出,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其次,应进取争取运用合同自身具有的保证性条款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要重视分包合同的签订。

  (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降低外欠款风险

  1、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加速竣工工程款回收

  在工程后期,大多数建设项目资金紧张,若不能及时结算,业主则不会再拨付工程款,拖延的时间越久,外欠款的风险也越大。所以,施工企业一旦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后,就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决算送审。对于设计变更部分或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场地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倒运费等费用要及时进行现场签证,追加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取得足额结算收入,加速竣工工程款的回收。

  2、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赔工作

  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签证认可行为。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合同资料之外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引起工程发生事故或拖延工期等情景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分析,提出索赔申请,追补损失。

  (六)加强会计基础上作,提高财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所以,从企业来讲,应不断强化会计基础上作,提高财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增强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分析的本事,能够透过经济活动现象看本质,及时准确捕捉财务风险的信号并向管理者进行反馈,以进取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规避。

企业会计制度6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帐。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

  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

  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9、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

  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帐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银行出纳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帐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帐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帐帐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帐款的管理

  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帐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

  应付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相应的帐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帐,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四、内部牵制:

  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非出纳人员不能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

  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

  现金出纳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7

  一、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8、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9、 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 ,由经办人、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支出审批制度

  一、目的

  1、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财产。

  二、适用原则

  (一)使用商业单位制,经营计划和财政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经理/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之营业指标负全责)。

  (二)部门经理可适当的`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其副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三)授权方式可分为两类:

  三、审批程序

  1、计划内报销:

  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 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2、超计划报销:

  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和超支报告)、 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

  四、计划审批内容

  1、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由运营中心收齐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并库存,各部门登记领用,并进入各部门的费用。每月底由运营管理中心向财务部提供有关方面的明细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

  2、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其购买由各部门报申请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技术部、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协调核准后,对协调或购买情况写出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入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3、参展/会费:由经办人随借款单附上邀请函与盖章完全的参展申请表复印件,由部门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付款。本地展会原则上不得支付会务费;外地展会如在参展费中包含会务费用的,必须注明人数与明细并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凡批准住会,予以报销往返车票与会务费;不住会的,报销车票与差旅补助。

  3、凡是参加境外展览会,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专项申请报告,注明参展必要性、参展人数、费用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差旅费: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差计划,应注明出差地点、事由、时间、人数、由部门经理审核出差的必要性和借款的合理性、经理签字后交财务付款。各部门经理凭出差报告先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所有境外出差必须提前书面请示总经理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工资、奖金的支出:由公司人事部核准每月考勤,财务部编制发放表,经理签字确认,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发放。

  6、业务费用:业务费用包括业务交通费(含油费、保养费、过路费、搬运费)、快递费、礼品费及业务招待费。经总经理批准的计划内业务费用由部门经理审批;计划外业务费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企业会计制度8

  商业企业除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以外,必须建立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建立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应当根据统一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会计科目可以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适当增减,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以由企业自行规定。

  (二)整顿会计基础工作,实行会计工作规范化

  企业会计工作一定要符合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法规条例,从加强和整顿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出发,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凭证和账簿,实行科目、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规范化;严格进行凭证的审核,事先监督和检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严格记账、对账、结账手续,会计账簿应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按规定记账、对账和结账,并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

  (三)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稽核审计制度

  为了维护财经纪律,保护财产安全和保证账目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企业应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重点是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利,规定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对货币收支,进、销货业务等重大项目建立控制监督办法,在会计部门以外,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者配备审计人员,对企业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和监督,并对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审查。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会计检查和审核;内部审计是独立于会计机构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防弊改错,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

  (四)建立和健全会计电算化

  计算机技术是一项高新技术,它的发展对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起着巨大作用。目前我国虽有不少企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数据处理,实现了会计电算化,在会计数据处理、分析和管理方面显示出强大的功能,但还不够普遍,有的还处于试用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会计工作电算化必将进一步发展。因此,大中型商业企业要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计算机的维修保养制度,改进程序设计和加强文件管理,并积极培养专职人员,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努力实行系统化和网络化。

企业会计制度9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

  1、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会计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敬业爱岗,不做有损于公司的事。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提前预警资金需用状况,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投资、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8、加强本部门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9、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二、借款审批及标准

  1、出差借款:

  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一式两联的“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借款单交会计留存,待借款人归还借款后清款联还本人作为清帐依据。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10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2、日常费用借款:

  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部门、借款事由,所借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

  3、购置固定资产借款:

  施工用具、加工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办公设施单价20xx元以上者,属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固定资产请款单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由相应部门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4、备用金借款:

  对于特定部门或岗位实行备用金借款,具体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所有备用金借款于每年年度终了报帐时归还结清。

  5、其他临时借款:

  如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1条。

  6、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所欠金额三天内补齐,对于不办理报销手续且三天内不能补齐所欠款项的,财务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回。

  7、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8、严格禁止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做担保并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支。

  三、日常费用报销:

  1、公司员工在日常费用支出时,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2、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对于不能取得原始发票的情况,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3、报销时须由经手人在发票上面签字并简述事由,并经相应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4、所有日常购用物品均须到库房办理入库手续,报销时发票后面附有经库房管理员签字的入库单,并经各相应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5、遇报销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或者由财务人员与审批人进行电话联系,先行借款或报销,待审批人回公司后再进行补签。

  四、附则

  1、所有费用支出实行总经理签批制。

  2、本制度自董事(股东)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企业会计制度10

  第一章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当地财税机关、主管部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

  综合性的.保险企业,必须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企业经营的社会保险业务,亦应单独进行核算。

  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分别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

  二、非人身险业务核算

  1.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即每一会计年度新发生的保险业务,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利润。

  2.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以保户储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保户储金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后,从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帐户中转入保费收入帐户。

  三、人身险业务核算

  1.人身险保费收入按实际收到的保费入帐。人身险保单在实际收到保费后确认生效。趸交保费在交费时一次性记入保费收入帐户。

  2.年终决算,应计算三差益损,并进行分析说明。

  四、准备金的核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会计核算期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通常提存期为十二个月。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2.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结算损益年度的年终决算时,根据已报来未决赔款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采用按已报来未决赔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支出,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3.长期责任准备金,为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4.人身险责任准备金,为年终会计决算按人身险保单全部责任精算数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5.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为再保险业务按合约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帐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

  五、备抵性准备的核算

  1.备抵性准备包括:坏帐准备、贷款呆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

  坏帐准备,指按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帐户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指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指按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2.各种备抵性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各种备抵性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坏帐、贷款呆帐、投资损失,应分别冲销坏帐准备、呆帐准备、风险准备。已冲销的各种备抵性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相应的备抵性准备。

  3.各种备抵性准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单独反映。

  坏帐准备在“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贷款呆帐准备在“贷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投资风险准备在“长期投资”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六、外汇业务核算

  有外汇业务的企业,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账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外币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企业会计制度11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账。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

  6、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不得借给他人。

  7、现金出纳人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人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9、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和辅助账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人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账。

  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账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账,出纳人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银行出纳人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账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账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账账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人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账款管理

  1。应收账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账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

  3。应付账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相应的账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账,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四、内部牵制

  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非出纳人员不得办理现金、银行收付款业务。

  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

  4。现金出纳人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企业会计制度12

  为了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自原《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小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初,应当按照新制度中有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全面清查资产和负债。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准备”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之初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上述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的小企业,还应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积弥补损失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结转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清查出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二、账目调整

  小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小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如原已记入投资等相关科目的,应将其金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股息”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原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而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调账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中相关金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股息”科目,也可继续沿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计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坏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变化。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计的坏账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调账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坏账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科目,将原制度中“原材料”、“包装物”和“自制半成品”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合并。调账时,应将“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科目,也可继续沿用“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进行核算。

  (五)“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以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可另行设置“物资采购”及“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调账时,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应将“材料采购”科目中已运抵验收入库的部分转入“材料”科目,将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部分转入“在途物资”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应将“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物资采购”科目,也可继续沿用“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六)“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科目,小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行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小企业也可继续沿用“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科目进行核算。

  (七)“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计的存货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八)“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待摊费用”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部分以外,小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原已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而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小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原制度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等原因产生,应将其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如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出售固定资产转入,应将该部分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一)“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小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在建工程的部分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将属于工程物资的部分转入新设置的“工程物资”科目。

  (十二)“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递延资产”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递延资产”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小企业因执行新制度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办理。

  (十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调账时,小企业应先将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损失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再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冲减有关所有者权益,冲减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所发生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或毁损,小企业应及时处理。

  (十四)“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预收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接受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拨款的小企业也可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小企业因执行新制度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办理。

  (十五)“递延税款”科目

  新制度要求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因此没有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调账时,应将“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递延税款”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再以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冲减执行新制度之初清查出的损失。

  (十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设置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期末,小企业应将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自“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小企业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原制度规定已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进行调整,执行新制度后新发生的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按新规定办理。

  (十七)“盈余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八)“本年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十九)“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沿用旧账。

  (二十)“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产品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销售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小企业也可继续沿用“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

  (二十一)“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新制度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相关的补贴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制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仅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涉及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等事项,并且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再作为利润表项目列示。由于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13

  一、20xx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根据财政部的财会〔20xx〕17号文件,该制度从20xx年1月1日废止。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如何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xx〕179号)

  本文书(表)已实行“免填单”服务:即纳税人可以不填写表格,直接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打印出制式文书,再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企业会计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

  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押贷、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

  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

  按不超过20xx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六)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

  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20xx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四)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20xx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金融企业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 %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其自营证券也按上述原则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

  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押贷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五十一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五十九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15

  第一节企业会计组织机构的设计

  一、企业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

  1、会计与财务合并设置形式:中小型企业

  2、会计与财务分别设置形式:大中型企业

  二、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及其岗位职责设计的原则

  1、适应性:设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特点、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和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

  2、系统性: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作为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机构是企业经营管理组织系统下的一个子系统,在设计时不仅应充分注意会计工作的业务流程等组织环节及其岗位责任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且还应注意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之间岗位责任的相互联系,使其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和会计岗位责任制系统

  3、责权对等:在设计会计岗位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每一位管理者应付的职责,并相应的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做到有职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

  4、控制性:通过在经营的关键环节设置必要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以便有关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及其岗位责任制具有必要的查错防弊功能,并形成一套对企业经营全过程、全方位有效的监控系统

  控制手段主要包括会计记录、核算、分析、稽核和报告等

  5、效率性:设计必须体现精简、高效的要求,防止岗位重叠、人浮于事,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和低效率的工作环境

  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基本前提

  第二节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内部分工的设计模式

  一、总会计师领导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总会计师为领导,以会计部(或处、科)经理(或处长、科长)为主管,以审计部(或处、科)为专职监督部门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单独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会计与财务分设的企业。

  二、会计部经理领导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会计部经理为领导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适用于中小型、不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会计与财务分设(或不专设财务管理部门,并将有关财务管理工作作为会计部的附带职能)的企业。

  三、财会主管领导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财务与会计主管为领导,并且通常只设财会主管、会计和出纳等少数几个岗位(甚至只设会计与出纳两个岗位)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适用于小型的会计与财务合并设置的企业。

  四、总会计师(或会计部经理)领导下的分散核算形式:以总会计师为领导,下设财务、会计、审计部主管,并将一些成本业务核算或者明细核算工作交由分厂(或车间等部门)完成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

  第三节小型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的设计

  一、小型企业会计组织机构设计

  (一)特点:通常将会计与财务合并设置为一个部门或成为某部门下属的'一个子部门。当财务与会计业务量稍大些,并且财务管理工作日益复杂和重要时,也可单独设置会计部门,并在会计部门内部进行简单分工,财会机构一般设置为“科”或“室”。

  (二)会计岗位设置:通常设置会计主管、出纳、明细帐会计、总账会计等岗位,并配备财务会计人员2至6人。

  (三)会计机构运作要求:

  1、分清出纳与会计、总账与明细账、应收应付往来账与总账、管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人与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的人的职责范围,并由专人分别任职

  2、设置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按部就班进行账册的登记、计算,不能随意变更凭证传递程序,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完整、系统

  3、要配备代职人员,以便在会计、出纳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数天时,能由其接替,以保证连续处理会计的记录及其他业务

  4、要经常进行账册记录的核对工作,以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5、要由精通会计业务的人担任管理部门主管,以监督各项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小型企业会计岗位职责的设计

  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

  1、会计主管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2、出纳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3、总分类帐会计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4、明细分类账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章:

企业会计制度10-01

企业会计制度09-24

企业会计制度09-23

小企业会计制度07-26

2021企业会计制度09-28

小企业会计制度10-03

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用)12-11

(精选)企业会计制度15篇01-12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11-25

企业会计制度15篇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