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08 17:29:44 制度 我要投稿

生产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制度1

  施工合同的订立依据;签订程序;注意事项;审查要点

  《合同法》第二条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均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指签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客体也叫标的,如:工程项目、货物、劳务等;内容指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益和义务。

  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多变性、金额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和加剧了工程合同的风险性。施工合同又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开发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开发企业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订立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和相关法律常识,指导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以往合同签订中的经验和教训写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一文,供大家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和条件

  1.1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1.2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的工程,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2.1施工合同的内容

  承发包方应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订立施工合同,通常按所选定的标准合同示范本本(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GF-1999-DZ01)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件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主要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了合同当事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需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双方的承诺书等。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方双方的协议义务做出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做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

  《通用条款》具有行施的通用性,基本通用于各类工程。《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基本内容包括:

  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包括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语言文字和通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和图纸。

  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师、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㈢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包括: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和工程竣工。

  ㈣质量和检验。包括: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㈤安全施工。包括: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

  ㈥合同价款与支付。包括: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㈦材料设备供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㈧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和确定变更价款。

  ㈨违约、索赔和争议。包括:违约、索赔和争议。

  ㈩其他。包括: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份数和补充条款。

  (3)专用条款

  由于建筑工程的条件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各个具体工程,因此《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4)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使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2.2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签订也应该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发包人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义务、权益等合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文字明确。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人应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确定的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发包方应依据合同条件逐条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承发包双方对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生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法及注意事项

  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商和填写方法

  《协议书》共十条,其中需协商和填写的有六条,其中:

  ⑴工程概况

  本条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

  ⑵承包范围

  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并注明其中单位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交接部位。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法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的相关内容。

  ⑶合同工期

  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协议中应明确开工和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工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协议书中应按承包人的承诺工期为准。如果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部分工程的,在专用条款中应予以明确。

  工期计算可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xx)38号文执行。

  工期定额依据地区类别、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等指标编制,总工期=±0.00m以下工期+±0.00m以上工期。

  群体建筑的工期一般在单栋工期的基础上增加15~25%,抢工期的项目,允许在定额工期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合同工期;超过20%的,一般给1~5%的赶工费,通常补贴2%。

  ⑷质量标准

  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的规定一般填写为合格。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对于有评优要求的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xx)该标准适用建筑工程在质量合格后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且是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标准。各类奖项的评优,也可按各类评优标准填写,如:鲁班奖、姑苏杯、扬子杯等。

  ⑸合同价款

  ①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②追加合同价款

  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③合同计价方式的确定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a、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

  b、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c、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d、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专用条款内约定是否预付款及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和每次付款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和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

  供预付款保函等内容。

  e、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可以按月支付、按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方式。对合同内不同工程部分或内容也可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为了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填写方法,下述诸方面应引起注意:

  (1)对承包方应了解的内容:

  对承包方(总包、分包、专项承包等单位)履约能力应认真分析判断,其中:

  ㈠资质情况(特别是专项资质)

  ㈡施工能力(业绩)

  ㈢财务状况(是否具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㈣社会信誉

  ㈤外地企业是否当地注册登记

  对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非独立法人不能签订合同。

  (2)关于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是工程项目范围管理的内容,是防范合同纠纷和扯皮的重要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做好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和文字描述,重点可考虑下述事项。

  ㈠应明确界定与相关相连接工程之间具体的分界部位,具体描述举例如:单体建筑工程:

  ①给排水系统与室外给排水系统工程可界定为出外墙面一米或至室外第一管进位,管井及接头由室外施工方负责等。

  ②散水以内的土建工程(含散水、室外台阶)、给排水、电气照明、防雷接地安装及预留预埋属合同范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本合同不含消防(但含疏散指导、应急照明的安装)门窗等安装工程,但含以上部分安装后的补洞、补灰、补砖等配合工作。

  ㈡应符合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规定和有利于工程的总包验收、分包验收及专项验收要求。如:人防工程中,统一由消防验收的通风工程与消防工程分别包给不同队伍施工,在系统专项验收报验时总包分包之间容易扯皮。

  ㈢应符合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要求。如:塔吊基础的施工与完成后的基础拆除、土方工程中的挖基槽及修整边坡等,均应按定额工程内容完整描述工程承包范围,防止工程内容重复和结算扯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上述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可供参考。

  (3)关于合同价款

  ㈠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应做到第一要有协议,第二要明确确定。如: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等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㈡采用固定价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闭口价)、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争议。同时,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或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㈢工程量变更的程序及计价方式均应明确说明,防止只有工程量变更程序性条款,却无计价方式条款,引起双方扯皮。

  财建【20xx】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合同价款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

  (4)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应约定供应方、现场施工方、发包方等各方在材料设备供应、运输、拆验、现场保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及结算方法。

  应明确界定材料设备供应付款的具体标准。如:“货到付款”、“货到全付款”等说法,即没有界定具体货名,也没有到货数量和验收标准,容易造成供货方到部分货就要求付款或要求全部付款的诉求。

  (5)质保金的返还

  根据法规的规定,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是不一样的,在合同中应重申法定(或约定)各分项工程质保期限,同时,明确各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不要简单约定:“质保期届满ⅹⅹ天内返还”的不明确说法。同时应注意质量保修期和

  质量保修金期限的区分。具体内容详见: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期的规定。文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施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做了规定。文中规定:保证金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可委托金融机构托管…价款可按工程价款定额的5%左右比例预留…

  ⑥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本》第二条以列举方式表述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协议书》中这一条款与通用条款第1、2条以及专用条款第2条相呼应,更是这两个条款的基础。在填写此部分内容时,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有利于本方的优先解释顺序。

  ⑦工程分包

  依据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谓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高院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所以,一般不宜将总承包企业承包范围内专业工程简单地指定分包单位,并单方面另行签订分包合同,这样容易引发合同纠纷或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需要指定分包单位,可同总包方协商以总包方名义赋予总承包方管理权(管理费)或签订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三方协议,避免出现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的证据,以保护建设方的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前的审查要点

  在施工合同订立签章生效前,应做好合同文本的分析审查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通常施工合同文本分析包括下列方面:

  (1)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具体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和实施合同的一切条件;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所指行为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的要求,如: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税赋等法律要求等。

  (2)施工合同的完备性分析

  具体包括:属于施工合同的各种文件(特别是工程技术,环境,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说明文件和设计文件,如:图纸、规范等)齐全;施工合同条款齐全,对各种问题都有规定,不漏项等。

  (3)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及其关系分析

  主要分析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是否互为前提条件。如:如果合同规定承包方有一项权利,则要分析该项权利的行使对发包方的影响,该权利是否需要制约,承包方有无滥用这个权利的可能,承包方使用该权利应承担什么责任,以此提出对这项权利的制约。对于责任和权益应尽可能具体详细,并注意其范围的限定。(比如:现场配电房或供水泵房等公共设施的管理授权要谨慎,防止总包单位反控发包单位自分包施工队伍的用电用水等问题的出现。)

  (4)合同条款之间的联系分析

  由于合同条款所定义的合同文件和合同问题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如:实施的顺序关系,空间上和技术上的相互依赖关系,责任和权利的平衡和制约关系,完整性要求等)使得合同条款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同样一种表达方式,不同的合同环境中,或不同的上下文,则可能有不同的风险,通过内在联系分析,可审查出合同条款之间的缺陷、矛盾、不足之处和逻辑上的问题等。

  (5)合同实施的后果分析

  应对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合同履行的环境做分析和预测,并对可能发生的后果风险做出应对分析,以便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实施后果预控。如果分析发现实施后果严重难以控制,则应重新审视合同条款,避免不可控后果的产生。

生产管理制度2

  一、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日常检查

  1、站长随时地对搅拌站内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站长经常检查施工环境,机具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汇报,监督检查搅拌机司机人员情况,确保正确操作,保障施工安全。

  3、操作员岗位持证上岗,操作员之间要做好自检互检工作,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和不规范的操作行为。

  4、操作员岗员检查制度。每一班作业必须设一名固定的安全监督岗岗员,负责本班次搅拌机生产的监督检查。操作员必须由责任心强、有经验、有技术的岗位工人兼任,主要职责:检查本班次搅拌机的安全工作情况,监督操作过程,保证混凝土质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定期检查

  站长每月23~27日组织1次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中要求积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并作好记录。

  (三)、专项检查

  站长和操作员在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四)、节前节后和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前后搅拌站站长要进行安全检查,特另U是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防止从业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

  (五)、开机前的检查

  搅拌机开机前,站长组织实验室试验人员,搅拌机操作员对开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做例行检查,检查是否搅拌机计虽系统是准确,机械运转过程中是否有异常。

  二)、检查的依据:

  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等。

  三)、检查的方法:

  1、组织领导: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检查人员,合理分工。

  2、目的明确: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3、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要认真、详细,特另U对隐患的记录要具体。隐患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要记录清楚。

  4、整改:安全检查的'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登记外,要求部门限期、定人、定方法地进行整改。对有即发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要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只有当事故危险隐患解除后,经检查人员确认,方可继续生产。对于违章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进行纠正。安全负责人对整改的部分要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方可进行销案。

  二、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发(20xx年123号)和《关于特别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xx年124号)以及

  安监局(20xx年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做出的规定。搅拌站一般工程每年接受安全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㈠、搅拌站教育内容:

  ①各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和环保的标准。

  ②在生产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③搅拌站生产工作概况,生产流程,工作性质及范围。

  ④新工人个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⑤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⑥搅拌站内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⑦搅拌站站内文明施工,员工宿舍住地周围环境保护及卫生基本要求。

  ㈡、教育形式

  ①授课教育在非作业时间,由站长主持,副站长召集全体管理人员(含班长,生活管理员)到场,由站长或副站长主讲(讲课或出题考试有困难时,或聘请项目工程技术,安全环保等部门去人主讲,或请人讲课)。讲课时间,地点,主持人,讲课人,讲课内容,参加人姓名,必须指定人做好记录。

  ②看板教育,制作和安设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的各种板牌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施工队全体员工安全技术操作能力,完善施工队面貌和形象。

  ③班前讲话教育。每天班前由站长或值班负责人进行本班次员工安全生产讲话,讲话时间5 — 1 0分钟。

  ④安全生产考试。站内对各岗位工种定期进行考试,搅拌站对各岗位进行不定期考试(文盲者可本人口答,委托人代笔),考试成绩不及格要重考,直到合格。

  ⑤自我安全教育,现场施工各工种人员,要多看多学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常识和规程,增强自我保护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

  ⑥自我安全教育,各岗位人员,要多看多学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常识和规程,增强自我保护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

  三、搅拌站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变压器的安装、接线、避雷系统、接地系统应符合规范。

  2、配电房必须派专人值班。配电室经常保持清洁,无杂物,门向外开,并配锁。配电柜的的放置、接线应符合规范。

  3、动力照明线路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做到安全、经济、方便施工,线路由值班电工负责并实行交接班签认制。

  4、动力、照明线路必须分开悬挂在一定高度,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5、合理配置用电系统的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电力设施、线路由专人负责维修养护,非专业人员严禁擅自乱动。

  7、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器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8、电动机械的机体必须可靠接地,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时应有人监护。

  9、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宜为220V,隧道内工作面的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其他工作行灯电压不得大于12V。

  10、电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和腐蚀性介质,不得使用火源。

  11、自备电源与外电线路电源应设置连锁机构,严禁并联运行。

生产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

  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

  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辆。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配备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二十九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

  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三条

  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

  (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生产管理制度4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种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和重庆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

  公司以张鹏为第一责任人(法人为领导,成立有安全科,驾驶员,办公室文员,财务员。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科是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和机动车及驾驶员技术安全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协助公司总经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安全先进经验,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召开各类安全、车管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布置和检查各运输单位的安全学习,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

  5、负责机动车的技术检验、鉴定和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负责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伤残鉴定及保险理赔善后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车主、驾驶员、押运员的教育和管理,对有严重违章行为或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司反应,取消其运输资格;

  7、负责监督和检查公司下属部门在经营活动中有无违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违章行为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三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科的日常安全组织管理及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主持公司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和结案工作,同时做好事故车辆的估价、预算和索赔工作。

  3、负责督促技术安全科对驾驶员的建档管理和事故登记、里程统计、安全奖罚等安全业务,做好车辆有关手续的经办工作。

  4、负责督促公司技术安全部门做好车辆的技术检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制度对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案。

  6、办理公司总经理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事项。

  (四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主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政府颁发及公司制度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车辆、机械的技术建档和使用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运行、保修、肇事等有关资料,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制订所属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有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3、教育和督促驾驶员遵守操作规程,做好爱车例保工作,管好、用好、养护好车辆,组织和开展群众性的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督促技安人员编排车辆、机械保修计划,按期组织安排车辆、机械保养和维修,并会同安全员定期做好车辆例保质量检查及技术等级签定工作;

  5、贯彻执行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有关登记、考核、统计、盘查等各项管理工作,搞好成本节支、实施节超奖罚,定期分析测算、按月汇总上报;

  6、负责组织各种安全事故的处理及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7、办理公司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8、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五公司在所属各部门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并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同时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六车管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和修理技术,有独立判断和排除汽车一般故障的技术和现场处理能力,并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公司对安全员和车管员要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通过自培或选送代培训渠道,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同时根据他们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授于一定的工作权力和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三、安全例会制度

  1、公司每个月开安全会议最低一至三次,地点就在办公室,时间有公司安全科通知。

  2、每次开会都由公司第一责任人(张鹏主持。每位员工务必参加,不到者无特殊情况责扣20分。

  3、开会时所有参会者都要将手机或其他通信设备调为振动,如会议期间手机铃声响起影响会议纪律者扣10分。

  4、会议都会在提前一天通知时间,如迟到者扣10分。误到者扣20分。

  5、每次会议都有专人记录下来,要求到场者签字确认。

  6、会议内容要能记脑海里,特别是驾驶员要注意一些开车时的安全问题。

  7、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者请到场者相互转告会议内容。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以执行董事为组长,公司总经理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部门负责人均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成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一公司建立各级正副经理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科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责任人:下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在工作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经理为所在工作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员、车管员为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责任人。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运用全面质量管理办法抓好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二公司下属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安全的关系,实行全方位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决策部门的议事日程,齐抓共管。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下属各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推广行车先进经验和表彰好人好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自觉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四公司技安管理部门每月应至少召开两次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组织公司驾驶员进行两次安全学习,开展经常必须的教育。学习内容:

  1、学习交通法规,提高安全观念;

  2、总结行车工作,交流安全经验;

  3、分析事故案例,查找事故苗头;

  4、检查安全漏洞,制度防范措施;

  5、宣传安全典型,表扬好人好事。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和签到手续;(五实行车辆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必须把安全考核指标纳入承包合同,并要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对承包车的技术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教。

  (六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经理要经常深入到各单位、各部门检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及各项原始资料的'建档登记情部。公司及各部门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设立安全值班日记和原始资料记录台帐或档案。(七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季节变化和运输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各种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春运全竞赛、安全知识和优质服务竞赛等,并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

  五、驾驶员管理制度

  公司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驾驶技术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聘用手续。

  (一)持有汽车驾驶执照未从事过职业驾驶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调公司驾驶车辆时,必须经过驾驶技术考核合格才能安排驾驶车辆。

  (二)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及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均须到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填表登记建立驾驶员档案。

  (三)解聘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在解除聘用后十天后办妥相关手续。其解聘后的违章肇事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四)被聘用的驾驶员,在报到上班前必须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合同和安全保证金,并由技安科做好岗前教育培训工作,否则不准安排驾车。

  (五)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的整洁及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努力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6、履行车队工作程序,做好车辆交接班工作。

  7、服从完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六)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司安全行车规定,切实做到“十坚持” “九不准”、十坚持:

  1、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

  2、坚持各行其道,不开霸王车;

  3、坚持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

  4、坚持安全第一,不开冒险车;

  5、坚持预防为主,不开侥幸车;

  6、坚持二严律己,不开违章车;

  7、坚持三勤例保,不开带病车;

  8、坚持四慢五掌握,不开盲目车;

  9、坚持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10、坚持安全为主,不开酒驾车

  九不准:

  1、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钦食和玩耍;

  2、不准光脚和穿拖鞋开车;

  3、不准超速和超载;

  4、不准疲劳和带病驾车;

  5、不准驾驶技术状况不良和与驾驶记录不符的车辆;

  6、不准钦酒后开车;

  7、不准动用单位车辆私带学徒学车;

  8、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外单位司机及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

  9、不准装运赃物。

  (七)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注意劳逸结合,适度安排出车,防止疲劳驾驶。坚持顾客至上,不开缺德车。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一)公司各部门应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教育,其内容包括:

  1、本岗位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本岗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岗位责任安全制,事故因素及事故处理方法。发生紧急情况下的急救措施和报告方法;

  3、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

  (二)对从事危险品转运的员工应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教育。

  (三)对违章作业以及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公司技安科应根据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进行离岗安全教育。

  (四)重大事故责任人上岗,必须到技安科接受遵章守纪、安全思想和对本次事故的认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将事故性质、责任登记在案。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档案,车辆档案内容包括: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行驶证、保险单、养路费、税单等行车必备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维修项目登记表,以及驾驶员资料等。

  (一)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需认真检查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系统、轮胎等影响安全行车的机件,如发现损坏或不良情况,应立即进行修理。不得开带病车。

  (二)公司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经常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并定期参加年审。

  (三)从事货运的车辆,标志应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各种证件齐全有效,交应按时到运管部门参加技术等级评定。

  (四)车辆装载货物时,货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二十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过车身2米,超过部分不准触地,货物必须拴牢。

  (五)载重车辆禁止违章搭人。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关条款如与政府部门颁发的法令、规定不符,应及时进行修改;如与本公司原来制订的制度有出入的,则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技术安全科。

生产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施工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落实责任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 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五条 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三章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条 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第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 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 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 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第十三条 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第十四条 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向建设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待批准后,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时,项目经理应会同相关人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割接。项目负责人应到割接现场指挥。

  第四章 工器具、车辆、仪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作业时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或放在衣服口袋内,传递工具不准上扔下掷。

  第十七条 凡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提携式电焊机,电烙铁等)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事先检查电保护开关,确认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电笔、工作鞋等)。

  第十九条 梯子在使用前检查是否完好,确认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丝拧紧,并把搭扣要扣牢,禁止使用梯脚无滑装置的人字梯。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易滑动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由专人扶梯。凡已折断、松驰、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吊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吊板挂钩磨损掉1/4时不准使用。坐吊板必须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拢在吊线上。在2.0/7以下的钢绞线上不准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条 手扳葫芦禁止超负载使用,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动力操作,操作时如发现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无驾驶证及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立即写出事故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事故所属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车辆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结果以交管部门结案鉴定为确定的依据。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发现事故时,除立即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司车管人员报告,公司领导组织派员协助车管人员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施工工地发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盗事件,工地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 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对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好的予以奖励,把奖罚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队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事故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

  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

  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111号)同时废止。

生产管理制度6

  冬季、雨季、大风、高温等恶劣天气,施工面临着很多不利的环境因素,并能直接危及生产安全,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科学合理组织施工,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积极应对特殊天气施工面临的各种危险状况,对提高抗风险能力、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确保信息畅通。由于特殊天气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对破坏程度难以进行预测,需要加强对气象信息的控制管理,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防范。

  二、科学组织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特殊天气施工的特点,将不宜施工的工程提前或延后安排,搞好工序穿插,提高工效和施工速度,遇到较大的暴风雨天气应停止施工,所有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方。

  三、编制好特殊天气应急救援预案和救灾应急准备,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到位,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雨季和大风雷电天气:

  (1)雨季施工现场应处理好危石防止发生滑坡、塌方等灾害。

  (2)保证道路畅通,路面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硬化或加铺沙砾加高起拱, 对现场临设全面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四周排水良好,墙基坚固,不漏雨渗水。

  (3)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储备好应急物资,如水泵及相关的器材、塑料布、铁油毡等材料。

  (4)雨期重点注意基槽(坑)边坡稳定,要有挡水和排水措施。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和支撑的检查控制;对于已开挖好的基槽(坑)或管沟要设置支撑;正在开挖的以放缓边坡为主、辅以支撑;雨水影响较大时停止施工。

  (5)雨期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雨量大时,应停止大面积的土方施工;基础挖到标高后,及时验收并浇筑混凝土垫层;如被雨水浸泡后的基础,应做必要的挖方回填等恢复基础承载力的工作;重要的或特殊工程应在雨期前完成任务。

  (6)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建筑物主体、脚手架、施工用电、各小型机械的防雨棚以及临时设施、安全标志牌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对破损处及时修复。

  所有机械棚要搭设固牢,防止倒塌淋雨。机电设备采取防雨、防淹措施,可搭设防雨棚或用防雨布封存,机械安装地点要求略高,四周排水较好。安装接地装置。移动电闸箱的漏电保护装置要可靠灵敏;

  雨季是雷电多发季节,在施工现场为防止雷电袭击造成事故,必须在钢管脚手架、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人货电梯等安装有效的避雷装置,避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三级电箱作重复接地,电阻小于10Ω;电线电缆合理埋设,不得出现老化或破损的电缆;职工宿舍安置安全电压,遇暴风雨天气,要安排专业电工现场值班检查,必要时立即拉闸断电,所有职工下班前必须将各设备工具电源断开。

  (10)遇5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一切吊运作业。

  (11)大风过后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和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12)暴风雨时应立即停止室外施工作业,人员迅速撤到安全地方,同时全工地应果断拉断电源。

  (13)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各种天气安全施工常识的学习,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2、高温天气

  (1) 公司对所有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包括新进工、临时工)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脏病、肺病等不适宜高温作业疾病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尽量避免其从事高温作业,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2)所有的作业现场均应有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3) 高温作业场所必须设立的休息室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防暑降温设施良好,并保证饮用水供应充足;应备有风油精、清凉油、藿香正气丸等日常防暑药物。

  (4) 项目部对进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要进行防暑降温相关知识的培训。

  (5) 施工天气气温超过40摄氏度以上的,如无特别紧急状况相关部门应该停止工作。

  (6)劳动者要增强自身的防暑意识,如因作业时因高温出现身体不适等中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医护室找医护人员进行诊断治疗。

  (7) 若发现有人中暑,应立即将其移至休息室,解松衣服,使其平卧,并给中暑患者喝含盐凉开水或服用人丹等解暑药物;并用凉水或酒精擦身帮助其散热;重度中暑患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3、冬季施工

  (1)当室外日平均温度连续5天稳定低于5度时即需按冬期施工措施进行施工。进入冬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及时收听天气预报,防止寒流突然袭击。同时对一线员工进行冬期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冬期来临前要及早安排做好防滑和保温作业工作,必要时做好围挡封闭等防冻和防滑措施工作。有冰雪时要及时铲除。

  (3)冬期施工时,现场应备好防冻保暖物品(草包、彩条布等),现场严禁烤火,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遇大雾天气等,施工便道采取防滑措施;电源开关,控制箱等设备加锁,设专人管理,防止漏电触电。

  (4)5级及5级以上的大风和雨雪天气严禁高空作业和吊装作业。

  (5)搞好防滑措施,对斜道、通行道、看望梯作业面上的霜冻,冰雪要及时清扫,防滑条损坏及时修补。

  (6)用电热法施工要加强检查,防止触电和失火。

  (7)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等)。

  (8)加强易燃易爆区域的安全防火监控和管理,加强生产、生活用煤炉、煤气的使用和管理,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有人员监护,必须做到人走火灭。

  (9)严防施工中电器火灾发生,动力线及照明线路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禁明火和使用电炉、电热壶取暖,禁止使用自制电褥子。严防煤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10)机械设备按冬期施工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使用。

  (11)制定可靠的冬期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

  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生产管理制度7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 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规,决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及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4) 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 、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责任制

  (1)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文明生产体系,定期监督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及遵章守纪教育。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并监督实施,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全体职工做好本职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和科学的管理经验。

  (4)组织领导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5)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3、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公司技术现状,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公司目标,并检查实施情况。

  (2) 对各单位生产中的安全技术全面负责,对安全技术工作实行“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 负责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安全技术深入到各个施工环节,具有针对性强、实用效果好,达到科学高效、安全文明施工。

  (4) 配合其他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对外来劳务人员的进场培训),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全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5)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特殊施工工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监督现场实施,同时有审查、修定不符合实际的安全要求及技术条例规程等责任。

  (6)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7) 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综合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针对查出的问题责成分公司、项目部限期整改。

  4 、 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积极贯彻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开展危险预知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并每月在公司生产例会上汇报安全生产动态。

  (5) 协助领导组织好定期和不定期综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司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 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及时向公司领导建议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好的和处罚安全生产工作差的分公司、项目部,要有理由、事实和依据。

  (7) 正确使用防暑降温、防冻保护费用,确保按标准发放并进行监督。

  (8) 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伤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9)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5、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项目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项目部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 在组织项目工程施工时,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系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5)组织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要对本项目部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6)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7) 领导、组织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要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8) 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6、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 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 主持制定措施、施工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 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 组织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坚决杜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

  (8) 参加配合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7、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2)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 经常检查各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及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合格后签字验收方能使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 定期不定期组织各班组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有关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整改存在的问题。

  (5)发现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8、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 制定安全作业巡视计划,进行方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巡视记录,对巡视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本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有关负责人,并可以越级上报公司。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制定安全制度。

  (4) 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办理上岗证的复查工作。

  (5) 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措施。

  (6) 分析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制止违章作业,排除安全隐患。

  (7)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劳保用品质量和正确使用。

  (8)参加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9、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技术、体系、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 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 作业前,要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交底,虚心听取工人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

  (4) 有权对作业环境、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区)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完善。

  (5) 有权对违反安全纪律、违章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等人员进行批评、警告,有向上级报告的责任,领导班组文明生产,做到工完场清。

  (6) 每天应组织进行一次班组自检、互检活动,做好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并及时将有关较大安全隐患问题上报项目经理。

  (7)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每两周对所建工程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次周二复查。项目工程连续两次检查、复查不合格,给予项目部3000元经济处罚并停工限期整改。

  2、各分公司、项目部、劳务公司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及专职安全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如发现安全员配备不全给予1000元罚款,责令其配齐安全员。

  3、 项目经理、安全员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做好检查、复查记录。

  4、 项目部督促施工班组要每天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5、施工现场每个工种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凡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公司组织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 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培训学习,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3、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2、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如有发现给予200元处罚;若由此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赔偿所有损失并给予当事人、安全员、项目经理500-20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如有发现给予当事人1000元处罚。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 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施工现场若发生以上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人一定数量的经济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

  (1)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100万元的安全事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总经理及相关责任人2000-1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的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公司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安全员、项目经理500-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

  4、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5、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6、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分公司、项目部、劳务公司,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门 卫 制 度

  1、门卫人员不得监守自盗。

  2、门卫人员对进、出场材料、机械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出入登记。

  3门卫人员对进场人员要求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七章 消防保卫制度

  1、 建立消防保卫组织,配备义务消防队员,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2、提高认识,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分工到人。

  3、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备

  (1)、一般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3)、仓库或材料堆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各工种要严格按照以下防火要求进行作业,施工中发现不按要求操作造成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赔偿所有损失并给予2000元-5000元处罚。

  电 工

  (1)、电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安装与维修的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2)、施工现场暂设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要牢靠、绝缘良好和安装合格的保险设备,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4)、放置及使用易燃液体、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5)、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6)、配电盘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在附近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7)、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8)、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处,各种电气设备应有妥善的防雨、防潮设施。

  (9)、雨季前检查避雷装置,避雷针接点要牢固,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仓库保管员

  (1)、熟悉存放物品的性质、储存中的防火要求及灭火方法,要严格按照其性质、包装、灭火方法、储存防火要求和密封条件等分别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在一起。

  (2)、严格按照“五距”储存物资。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垛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0.3m;照灯具垂直下方与垛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3)、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露天存放的物品应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5)、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库房门窗等应当严密,物资不能储存在预留孔洞的下方。

  (7)、库房内照明灯具不准超过60W, 并做到人走断电、锁门。

  (8)、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9)、库房管理人员在每日下班前,应对经管的库房巡查一遍,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准离开。

  (10)、随时清扫库房内的可燃材料,保持地面清洁。严禁在仓库内兼设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值班室以及各种加工作业等。

  雨季、夏季施工中电器设备

  (1)、雨季施工来到之前,应对每个配电箱、用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都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雨措施,防止因短路造成起火事故。

  在雨季要随时检查有树木地方电线的情况,及时改变线路的方向或砍掉离电线过近的树枝。

  (2)、雨季之前,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用仪器进行摇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避雷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3)、电石、乙炔气瓶氧气瓶、易燃液体等应在库内或棚内存放,禁止露天存放,防止因受雷雨、日晒发生起火事故。

  (4)、生石灰、石灰粉的堆放应远离可燃材料,防止因受潮或雨淋产生高热引起周围可燃材料起火。

  稻草、草帘、草袋等堆垛不宜过大,垛中应留通气孔,顶部应防雨,防止因受潮、遇雨发生自燃。

  (5)、明火作业要严格审批手续,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9报警,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任何个人或施工班组不经过项目部批准擅自进行明火作业造成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赔偿所有损失并给予XXX元处罚。

  第八章 厕所卫生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厕所,厕所的合理设置方案如下:

  厕所的设置要离食堂30米以外,屋顶墙壁要严密,门窗齐全有效,便槽内铺设瓷砖。厕所要有专人管理,应有化粪池,严禁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沟渠中,露天粪池必须加盖。

  2、厕所定期清扫,设专人天天冲洗打扫,做到无积垢、垃圾及明显臭味,并应有洗手水源,市区工地厕所要有水冲设施保持厕所清洁卫生。如每次检查时发现厕所不干净给予项目经理200元罚款。

  3、厕所灭蝇蛆措施:厕所按规定采取冲水或加盖措施,定期打药或撒白灰粉,消灭蝇蛆。

  第九章 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1、食堂距离厕所、拉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的场所30m以外,并做到四周场地平整、清洁、无污。

  2、食堂内设置通风、排气和污水排放设施。

  3、食堂外墙面,抹灰刷白,内墙面局部贴面砖,抹水泥地面,安装纱门窗。

  4、生熟食品分开并设有标记,有防蝇设施,室内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5、食堂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饮食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饮食和生活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十章 医疗保健制度

  1、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殊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

  2、对防暑降温药品要保证及时供应,并检验清凉饮料卫生状况。

  3、协助技术部门做好尘毒、噪声的防治。

  4、发生工伤事故要积极抢救治疗,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和歇工日数。

  第十一章 治安保卫制度

  为了维护工地治安,确保工地材料不丢失和保证正常施工,特制订以下制度:

  1、项目部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安全员为副组长,其它管理人员及班组长为组员。

  2、项目经理从整体上抓好本项目的治安综合治理,确保项目部正常生产,各班组长具体负责本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搞好班组的安全生产。项目安全员及其它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的治安保卫工作。

  3、领导小组每天对工地进行治安巡逻值班。

  4、 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

  5、 建立联防体系,与当地派出所联系,搞好治安,确保工地材料不丢失、人员不受到伤害。

  第十二章 施工防尘、防噪音及不扰民措施

  1、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应妥善处理泥浆水,不得将有沉淀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3、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工地现场融沥青或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

  4、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5、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二十二时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使用噪声大的施工机械。

  6、 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必须进行清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马路,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等不得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建筑垃圾运到规定的地点卸放。

生产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意识,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细化完善对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指消防管理、用电管理、用气管理、物料管理、装卸管理、危险工序操作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防护管理、文明生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制造中心、各生产车间、设备管理、辅料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小组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以安全管理小组为组织保证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管理小组组织架构

  一、组长:制造部部长

  二、副组长:体系支持经理、生产制造经理

  三、组员:各车间主任、体系支持中心综合管理、各车间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一、组长:

  1、确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总则

  2、组织年度安全检查考评

  3、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向公司及集团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二、副组长:

  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2、组织月度安全检查考评并通报结果

  3、组织部门层面安全宣传及教育

  4、组织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三、组员:

  1、制订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及内部自检

  3、进行车间层面日常安全培训、看板宣传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第七条 消防管理:消防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办法。

  第八条 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第九条 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第十条 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第十一条 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第十四条 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 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整体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从现场检查、集团安全月活动及安全事故三方面做整体考核:

  考核内容考核办法满分所占权重年度现场检查对照检查评分标准,每违规1项扣减2分100分(暂定)20%月度现场检查对照检查评分标准,每违规1项扣减1分60分30%集团安全月活动参与集团安全月活动,每参加1项增加5分

  获得集团名次或嘉奖,每嘉奖1项增加10分不限20%安全事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每发生1起扣减5分

  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每发生1起扣减10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每发生1起扣减20分

  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增加20分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

  检查办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年度检查每年6月中旬管理部/财务部/制造部指定人员部门间互查,出具公司层面检查结果通报待定月度检查次月1(2)日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副组长及组员车间内互查,出具部门层面检查结果通报详见《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评分标准》日常自检不定期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员车间内自查,出具车间层面检查结果通报各车间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集团安全月活动:以集团活动方案为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安全事故管理:以《安全管理制度》,《工伤事故处理办法》为原则执行。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以各厂房所在地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分别为xx车间、xxx车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整体考核:

  一、年度第一名,对车间正激励20xx元,在公司管理基金内支出。

  二、年度最后一名,对车间管理层及安全员合计负激励20xx元,罚款所得纳入公司管理基金。

  第二十二条月度现场检查考核

  一、连续二个月第一名,对对车间主任及安全员各正激励200元,在公司管理基金内支出。

  二、当月最后一名通报批评;连续二个月最后一名,对车间主任及安全员各处罚200元,罚款所得纳入公司管理基金。

  第二十三条安全事故考核:

  一、年度内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对车间正激励1000元,在公司管理基金内支出。

  二、根据事故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及直接领导人,处于以下负激励,罚款所得纳入公司管理基金。

  事故类别事故定义初步认定机构负激励(元/次)一般1员工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5天)

  1、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公司安全委员会100元~500元严重1员工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5天)

  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集团安全委员会500元~3000元重大1员工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3000元~5000元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工伤赔偿费等。

  2、对损失巨大、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人予以罚款、降职、停职、辞退、开除直至送司法机关处理

  3、工伤事故最终认定按国家法律法规,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以《安全管理制度》、《工伤事故处理办法》为原则执行,如有冲突以其为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制造部体系支持中心制订、解释并修订。

生产管理制度9

  1、目的:为了加强对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的管理。

  3、责任者:生产部、设备科、安环科。

  4、程序:

  4.1开车

  4.1.1生产装置开车前,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4.1.2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于完好状态。

  4.1.3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1.4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通畅,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安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到场。

  4.1.5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4.1.6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4.1.7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4.2停车

  4.2.1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

  4.2.2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4.2.3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2.4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4.2.5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生产管理制度10

  为了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进行旨在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中的.隐患和管理的缺陷而进行各种检查和整改,达到实现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检查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发动职工揭矛盾查隐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2、对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正确认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3、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决不允许拖延推诿,要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订出计划,按时解决。

  4、派班指令,交接班薄,周一安全学习隐患整改分析会要常抓不懈,坚持到底。

  5、一定要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教育培训,安全措施计划落实工作抓到位。对工伤事故一定要认真调查,及时报告和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6、生产现场、工作场所、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一定要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7、现场指挥人员不得违章指挥,操作者不得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违者按照情节给予罚款。

  8、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率领安全处、工作人员实行安全、文明生产人检查。各单位经常组织自查、查思想、查纪律、查隐患、查领导,各职能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生产管理制度11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企业安全员及其它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必须全额保证。所需原料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全力配合采购。

  4、整改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员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本企业总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有资格上岗。

  2、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企业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保证职工有资格上岗。

  4、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5、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

  五、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6、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企业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六、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直到开除。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要厂区各处巡查。

  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才决定是否放行。

  七、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呎(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八、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开工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运输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等工作的安排,均要符合安全要求。

  3、现场四周应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置,入口处应设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记录牌、工程概况牌等有关安全的设备。

  4、现场排水要有前全面规划,排水沟应经常清理疏通,保持流畅。

  5、道路运输平坦,并保持畅通。

  6、现场内材料堆放必须按现场布图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稳固。作业中留置的木材、钢管等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

  7、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如安全网、护杆、各种限制保险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8、施工现场的配电、保护装置、避雷保护、用电安全措施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9、用火用电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现场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度等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10、现场临时搭设的仓库、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九、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3、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建立记录台帐,每天由作业班长进行记录。

  4、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应统一集中在现场办公室,以备检查。

  5、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项目部或上一级部门报告。

  6、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擅自离岗。

  7、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9、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破施工前必须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往下投掷物料。

  10、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11、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子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12、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随意挪动。

  十、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XX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工程部门向县或市级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产生麻痹思想,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2学时。

  3、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技术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其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管理制度12

  为了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和企业的效益,增强广大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驾驶员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觉坚持中速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二、驾驶员应在取得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后执业。

  三、在上岗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特别是制动与转向系统技术是否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四、装货后、车辆运行前要查看货物的装载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行车。车辆到站、卸货时,要先查验货物完好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卸货。

  五、通过漫水路、桥时,应停车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低速通过,遇恶劣天气条件时应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视情决定是否运营。

  六、通过铁路道口时,要提前减速,注意观察道路信号,服从看守人员的指挥。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要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七、驾驶员开车时必须集中精力,不准闲谈和打电话。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等违法、违章作业行为。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八、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车还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13

  商务酒店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和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由生产班长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生产流程的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第四条.对从事锅炉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第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引发火灾的一切隐患。

  第九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周由总经理带队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检查一次。

  第十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生产部要按销售计划提前生产,要保证时间和产品质量,完成生产任务,满足客户的需要。

  第十二条.生产部要建立健全生产车间原材料明细帐和产成品明细帐。原材料的数量根据领用时数量和加工产成品时消耗的数量登记;产成品的数量根据加工完成的产成品和产成品返仓库数量登记。

  第十三条.月底将原材料和产成品出、入库和结余数量,上报总经理。

  第十四条.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进行生产,如有违反,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者,要按成本价扣减工资。

  第十五条.生产人员要严禁将不洁物质带入车间,如有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部处理。

生产管理制度14

  一,车间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任何人员(含外来客户.求职者)进入生产车间.仓库区域,严禁吸烟,违者予100-200元处罚(除特定吸烟地点外)。

  2,生产车间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料堵塞通道。

  3,生产车间消防箱(栓)灭火机前方,严禁堆放物料阻碍消防器材的紧急使用。

  4,任何人员/生产员工严禁折.擅自随意试用或移动消防器材的定位管理。

  5,任何人员禁止携带孩童进入生产车间上班.逗留.玩耍及嘻闹.追逐。

  6,公司行政部对车间安全通道.消防器材必须进行日巡月检,保障安全。

  7,车间主任/工序负责人为本车间或工序下班关电.关窗.关门.关水的笫一责任人,为安全事故责任的追溯对象。

  8,车间主任/工序负责人发现本车间或工序电气故障.线路露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通知电工维修。

  二,车间机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非专业人员不准随意打开机台或电器接线盒、动力柜、配电柜和控制柜,需要时,请电工进行操作。

  2保持机器周围的工作区域和机身干净整洁。油脂、机油、粘胶及其他粘滑物、危险品更应及时清除,防止人员滑倒。

  3严禁在机器操作面、机壳表面或其他平台处放置工具及其他物品,谨防进入机器,造成功能事故。

  4上班时不准带与生产无关的`人员进入车间,及时劝阻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车间。

  5如有事故发生,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请示并保护好现场,冷静对待,理性处理。

  6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畅通,地面.工作台、机器周围无杂物,维修工具、零配件要放在规定位置。

  7所有设备须随时保持良好状态,所有防护设施正常有效,操作部件完整且功能齐全,润滑到位,随时可以投入生产。

  三,车间机台的使用安全管理:

  1经岗前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上机操作。在岗培训和实习人员须在领机指导下操作。非机台定岗定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机器。

  2机器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机器设备导致无人操作。

  3机台在正常运行时,禁止将手、脚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伸进机器内部或靠近运行的机器部件。禁止隔着机器传递工具。

  4机器如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检修,待检查正常、修理完好后方可重新开机。

  5工装口袋严禁留放工具、硬币、手机、钢笔、打火机等随身物品,谨防掉入机器造成事故。

  6未经批准,非本机组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机器,助手和学徒应在领机的指导下工作。

  7机台在检修前后开机时,须彼此呼应,确保机器内没有人员在内,没有人接触机器。

  五,车间机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1,设备上的任意安全装置,不得闲置,不得妨碍任一安全装置的正常使用。

  2,进入机器内部进行操作前,必须锁死急停按钮,如无用电需求,需关闭电源。

  3,任何生产用途的工业溶(助)剂,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将剩余放到指定的溶剂存放点,不得在机器的发热部位或接近电器元件。

  4规范遵守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及时完成设备日保养、周保养所要求的项目,务必细致到位,不应付差事。

  5,机器启动前,应检查机身各部位是否有杂物,必须先给信号(按安全铃),前后呼应,确定机器周围安全方可开机。

  6,上版、换橡皮、做卫生等须用手接触机器内部时,必须锁车。

  7,上纸人员起吊前要仔细检查气涨轴是否已与轴头脱开;链条有无松动、脱落迹象;吊钩是否已钩稳气涨轴。做到先检查,后起吊。a

生产管理制度15

  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

  3、审定、颁发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4、贯彻系统管理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第一"贯穿于公司经营服务工作的全过程。

  5、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的整改、监督。一时难于彻底解决的,要组织制定相应的强化管理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期的`安全,并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6、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7、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配备并聘任具有较高技术素质、责任心强的安全主任授予行使安全督导的权力,并支持其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8、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用户和员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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