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07 08:33:50 制度 我要投稿

应急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应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1

  应急管理制度,其核心在于应对突发情况,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它旨在预防、减轻和控制可能对企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技术故障、供应链中断等。通过预先设定的程序和责任分配,应急管理制度能够快速调动资源,有序应对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声誉,并保持业务连续性。

  内容概述:

  应急管理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机源,评估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2.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对策略,包括预警机制、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流程和恢复计划。

  3. 培训与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员工了解并能执行应急预案。

  4. 资源配备:确保必要的`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到位。

  5. 沟通与协调:建立内外部沟通机制,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6. 后期评估与改进:事件处理后,进行回顾分析,改进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应急管理制度2

  一、前言

  应急仓库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建立的储备物资仓库,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使用效果。本文旨在探讨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期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一的考。

  二、应急仓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应急仓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应急物资的利用效率,降低应急物资的浪费率,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应急仓库管理制度的内容

  应急仓库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仓库的管理机构其职责

  应急仓库的'管理机构应当确,职责分工确,各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一体化的应急物资管理体系,提高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使用效率。

  2.应急物资的储备标准其更新机制

  应急物资的储备标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期更新。应急物资的储备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可行,既要考虑到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质等方面的要求,也要考虑到应急物资的储备成本、储备周期等方面的因素。

  3.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

  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包括应急物资的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库存管理、保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应急物资的入库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序进行,确保应急物资的质和数量符合要求。应急物资的出库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调配计划进行,确保应急物资的时、准确、安全地调配到需要的地方。应急物资的库存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避免应急物资的浪费和过期。

  4.应急物资的调配和使用

  应急物资的调配和使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调配计划进行,确保应急物资的时、准确、安全地调配到需要的地方。应急物资的使用应当科学、合理、可行,避免应急物资的浪费和过期。

  5.应急仓库的安全管理

  应急仓库的安全管理应当包括应急仓库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爆、防盗防损等方面的内容。应急仓库的安全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可行,确保应急物资的安全和完好。

  四、应急仓库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应急仓库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物资供应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具体措施包括:

  1.加应急仓库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应急仓库管理人员的管理平和应急物资管理的科学性。

  2.加应急物资的储备和更新,确保应急仓库中的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质符合要求卓越管理网。

  3.加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严格按照规程序进行应急物资的入库、出库、库存和保管管理,避免应急物资的浪费和过期。

  4.加应急物资的调配和使用,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调配计划进行应急物资的调配和使用,确保应急物资的时、准确、安全地调配到需要的地方。

  5.加应急仓库的安全管理,加应急仓库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爆、防盗防损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应急物资的安全和完好。

  五、结论

  应急仓库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物资供应等各方面应共同努力,加应急仓库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使用效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更好的保障。

应急管理制度3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证应急情况下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院各科室、部门。本办法供各部门、科室在制订本部门、科室牵头负责的应急预案时参考。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名词定义

  突发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电气水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非法侵害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四、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灵敏、反应及时,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

  (二)医院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应发挥的功能和承担的任务

  1、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医院的优势和特色,建立专家应急医疗队伍,做好医疗救护人员、床位、设备和应急药品的准备。

  2、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卫生救援工作。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3、伤员转送工作。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运转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患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疗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3)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害。 (4)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5)在接到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性,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

  4、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还要承担技术鉴定的任务。

  5、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开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6、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7、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8、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处置;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检,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生源等工作。

  9、医院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成立统一院级应急组织机构,构建三级组织体系。建立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为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挥部下设十二个工作组。

  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应急管理委会主任委员为组长、副主任委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工作组。领导小组及各专业工作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详见医院突发事件应急总预案。

  (四)预防与应急准备

  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并根据制度建立院科两级应急预案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联络电话、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复等内容。并根据医院灾害脆弱性分析报告及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2、应急队伍的建设

  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制度,建立综合性应急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应急队伍组成垂直和水平关系明晰,跨度合理,覆盖应急反应的各个方面,确保应急行动的协调和高效,能够得到后勤系统和医学装备部门的支持。

  3、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制度。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对全院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培养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制定各级预案演练计划,并严格根据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2次系统的防灾训练。应急办对各部门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工作定期督导检查。

  4、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根据本地、本院突发事件防控形势和重点,建立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库,有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计划,制定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审批程序,建立必备物资储备目录。定期检查,适时更换,保持应急状态。建立应急物资信息库,与有关供应商建立联系,遇突发事件能及时采购救援物资。

  5、应急通信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总体预案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移动通信、座机电话和内网通三联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五)监测与预警

  1、建立健全应急报告制度

  应急办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发生任何紧急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医院总值班报告,总值班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报送分管院领导,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领导小组研究。报告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发布三级、四级警报,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值守。

  (2)指定专门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3)安排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可能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险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要设备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9)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10)其它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6)其它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六)应急处置与救援

  1、按照分类处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1)灾害自救: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病人,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采取控制措施;抢修被损坏的设备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险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2)援助施救:参与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

  组织应急后备队伍,参与互救工作。

  (3)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认为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

  (七)事后恢复与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需要恢复重建的,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应急办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适时修订。

  (八)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

  根据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收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领导活动、先进典型人物事件、各应急专项组织及重点部位工作情况的图文、声像资料,采编工作信息简报,积极协调新闻部门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九)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

  建立应急工作督导制度。各部门对分管的应急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有关科室及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应急办对各部门、各科室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情况、应急知识和技能等定期进行抽查,根据完成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部门、各科室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制度4

  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面对突发事故时能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2. 应急组织机构的构建

  3. 培训与演练

  4.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5. 资源配备与设施维护

  6. 事故报告与处理流程

  7. 后期评估与改进机制

  内容概述:

  1. 预案制定:根据企业性质和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详细、实用的.应急预案,包括启动条件、响应程序、指挥体系等。

  2. 组织架构:设立应急指挥中心,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决策和协调。

  3. 培训演练: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4. 风险评估:持续识别潜在危害,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以便及时调整预防措施。

  5. 资源配置:确保应急设备、物资充足,保持良好状态,随时可用。

  6. 事故报告:建立规范的事故报告机制,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地传达。

  7. 事后改进:对每次应急行动进行复盘,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制度5

  煤矿爆破作业是煤矿开采的关键环节,但同时也是风险极高的操作。制定严格的`爆破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预防爆破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保障生产效率,同时维护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信誉。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还能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应急管理制度6

  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预防、控制和应对工作场所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管理规定。它涵盖了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响应机制、后期恢复与评估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员工健康,维护企业正常运营,同时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内容概述:

  1、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估其潜在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应急预案制定: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应急计划,包括紧急疏散、现场处置、医疗救援等环节。

  3、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应急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员工应对能力。

  4、应急资源准备:确保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人员和通讯设施的配备与维护。

  5、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快速响应的指挥体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应急程序。

  6、后期处理与改进:事件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评估应急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安全管理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

  1.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和分级颁证的原则,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

  2.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4.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二)公安部门

  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颁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确定运输路线,检查道路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运输路线、行驶时间规范运输;

  2.依法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并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3.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检查道路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对所属运输专用车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

  5.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单位废弃的烟花爆竹;

  6.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供销部门

  1.供销部门为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

  2.按照省应急管理部门规划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局的要求,确定批发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划工作;

  3.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安全经营;

  4.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面向社会开展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爆炸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资质及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爆炸品运输”类别资格的核发;

  2.依法监督管理道路危险货物(爆炸品)运输运输企业资质保持和运输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标。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中商标侵权、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

  5.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六)商务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七)广电部门

  负责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八)通信管理部门

  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的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开展重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九)城管部门

  1.负责查处擅自占道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2.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消防部门

  负责指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一)邮政管理部门

  1.督促寄递物流企业依法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依法查处寄递烟花爆竹行为;

  2.依法参加有关烟花爆竹寄递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

  严把项目准入和许可关,严禁烟花爆竹生产项目进入我省。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活动。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

  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归口经营。由省供销联社规划批发企业布局并确定批发企业,属地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批发企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并根据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擦炮等爆竹。

  (二)掺用氯酸钾的烟花。

  (三)本省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标明批发企业经销字样。没有标明批发企业经销字样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本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批发企业布点应当符合省应急管理部门的布点规划要求。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二)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且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禁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期间开展经营活动。

  (三)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二类)》(建标125-20xx),且不得低于5400平方米。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围墙、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四)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配送车辆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配送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应在重点市州、县设有转运配送点或机构,并有成熟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

  (五)储存仓库实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严禁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六)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实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保障、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应急值班值守、仓库管理、外来人员管理、仓库监控系统管理、事故报告与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三年备查。

  第十五条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采购和配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店或消费者销售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向零售经营者统一配送烟花爆竹的职责,及时回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在保质期内的烟花爆竹产品。负责回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销售但已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无监护人陪同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零售(专店、专柜店)经营应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设立,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xx)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专店、专柜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的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得超过300公斤,专柜不得超过100公斤。专店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300箱、专柜不得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下表的规定:(略)

  (三)专柜店使用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储存量不得超过20箱。

  (四)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得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洞口相连;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营业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得有人员留宿;不得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烟花爆竹零售店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七)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

  (八)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九)与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涵设施保持不少于50米的安全距离。

  (十)与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保持不少于1.5倍杆高的安全距离。

  (十一)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在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

  (十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专店、专柜店)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店、专柜店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志。

  (三)零售店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米时,至少配备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大于100平米时,至少配备4具以上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并分为2个设置点。

  (四)储存的烟花爆竹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五)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和由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六)零售店不得有明火,电气线路不得有明接头。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当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得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七)不得在经营场所现场周围试放烟花爆竹。

  (八)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超过规定的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烟花爆竹经营者对大量购买且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并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xx年1月1日。

  原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青安监〔20xx〕34号)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制度8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分类与管理

  1.1事故可按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1.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产品损失的事故。

  1.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1.1.3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1.1.4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1.1.5伤亡事故:指公司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2 职责

  2.1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生产(工艺)事故、设备事故;总经理负责处理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各职能部门及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3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3.1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2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3.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4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 抢险与救护

  4.1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2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员工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4.3对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 事故报告程序

  5.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领导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5.2发生事故的单位,在8小时内按规定填写书面事故报告上交总经理。

  5.3对重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24小时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要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5.5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总经理汇报。

  6 责任划分

  6.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各部门主管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6.2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规章制度,部门负责人不颁发或组织实施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6.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能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油库管理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6.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 “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技术设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6.6因“三违”造成事故的,由“三违”人员负责。

  6.7学徒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7 调查和处理

  7.1事故调查

  7.1.1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7.1.2对一般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主管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7.1.3对重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的事故),总经理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7.1.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主管责任人、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部、油库管理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1.5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和权限

  7.1.5.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1.5.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2事故处理

  7.2.1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执行。

  7.2.2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2.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大小、轻重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4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7.2.5对防止事故扩大或事故抢救中有功的人,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7.3应对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应急管理制度9

  为确保药品的质量在储存、运输环节得到有效控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有关规定等法规要求,对在储存或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停电、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修订本工作预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确保特殊药品和冷链品种在储存、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中,应迅速作出反应、高效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财产损失。

  二、应急保障

  1、人员保障

  成立应急管理小组,主管公司药品在仓储、运输等环节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协调解决质监系统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应急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xx

  成员:xx

  3、小组成员职责

  1)应急小组负责实施相关应急管理制度;

  2)小组组长起协调、调度和信息发布作用;

  3)组长进行相关预案演练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写出总结材料。

  4)组员负责事故发生后现场指导、与外部和公司勾通作用。

  4、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确保药品在储存、运输等各个经营环节的药品安全。其中包括:需要验证的设备得到验证等。

  5、应急管理小组各成员应有联系电话,便于及时联系,及时调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做到有急必应.应急救援电话:

  火警电话119;

  公安报警110;

  药监部门电话:134134134134

  公司办公室电话:xxx

  三、预案工作内容

  1、在日常中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配合相关部门预先对应急预警预报系统进行建设,编制突发情况防范规划,加强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充分

  利用内审活动和风险管理活动对突发情况做好积极预防。

  2、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处置措施进入具体方案。初步判断事件的严重性,该保留证据的就保留,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应急管理小组,有关人员及时到位,相关技术人员要时刻处在应急处置状态。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处置进展情况,直至应急解除。

  3、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特殊药品储存运输应急措施

  1、特殊管理药品在储存、运输途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负责保管或运输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和通知案发所在地和公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提供详细的相关信息协助处理。

  2、特殊管理药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被盗、短缺、错发等事故由储运部负责人负责事件的报告和协助应急小组处理。

  3、特殊管理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急事件由运输司机和随车押货员负责人负责事件的报告和协助应急小组处理。

  1)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抛锚,无法继续发运时,运输司机运输司机应保护好货物安全,并立即通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初步处理措施等。

  2)在运输途中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事故使道路中断,无法继续发运时,运输司机应保护好货物安全,立即通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及经过、可能发展事态和初步处理措施等。

  3)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时作出判断,对能原路返回的,马上通知司机原路返回公司;对不能原路返回的,应通知运输司机等待救援。

  4)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后,应及时将药品转到救援车内。对能继续送达的应立即送达;因道路中断,不能继续送达的,应立即运回公司。

  (二)冷链品种储存运输应急措施

  1、冷链品种在储存过程中如发生设备故障突发事件或发生突然停电等情况,保管员及时启用备用发电机组,暂停配送冷链品种,尽量减少开启冷库,避免外界热空气进入。恢复供电后,冷库保管员检查运行情况是否良好并做好记录。主机恢复正常运行,关闭发电机组,做好开关机时间及使用记录。

  2、冷链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急事件由运输司机和随车押货员负责人负责事件的报告和协助应急小组处理。

  1)冷链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抛锚或制冷设备停止工作,直接影响冷藏车制冷效果时,立即通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及经过、可能发展事态和初步处理措施等。

  2)冷链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事故使道路中断,无法继续发运时,运输司机应保证制冷机组的正常运行,密切监控药品保温箱或车箱温度变化。立即通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及经过、可能发展事态和初步处理措施等。

  3)冷链运输车辆或保温箱应验证的有效时段内送达目的地。无法在验证过的有效储运时间内运送到目的地的,应急小组应安排人员与冷藏车辆前往事故地点实施救急措施。

  4)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后,应及时将药品转到救援车内。对能继续送达的应立即送达;因道路中断,不能继续送达的,应立即运回公司。

  5)对超过温度预设范围的冷链药品,及时报总经理和质量管理部门,并对药品质量进行评估,以确保药品质量。对超过运输时限、控温功能缺失的冷链药品按不合格药品处理销毁。

  (三)应急小组成员应急处理及报告

  1、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组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情况,进行监督、核实登记等处理工作。

  2、紧急情况一旦发生,现场小组成员应判定危害程度,同时向企业负责人及应急管理小组组长汇报。

  3、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应急小组成员应随时待命,保证电话等通讯设备畅通。

  4、应急小组成员在事故处理中要全力及时留取现场证据,并做好事故处理记录随时向应急小组组长汇报情况

  5、应急预案终止报告:事件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威胁程度、处理过程、处置结果,经预案小组其他成员确定,威胁、灾害已解除,或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后,宣布应急期已结束,同时终止预案。将情况报告报组长审阅后由质管部存档。

应急管理制度10

  运输调度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物流运营,确保货物准时、安全、高效地送达目的地。它涵盖了从订单接收、车辆调配、路线规划到货物跟踪等一系列环节,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内容概述:

  1、订单管理:明确订单接收、确认及处理流程,保证信息准确无误。

  2、车辆调度:制定合理的车辆分配策略,考虑车辆类型、载重、燃油消耗等因素。

  3、路线规划:依据交通状况、地理条件和时间限制设计最佳行驶路线。

  4、货物追踪:实施实时货物追踪,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反馈运输状态。

  5、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延误、破损或其他突发情况。

  6、绩效评估:建立运输绩效指标,定期评估运输效率和成本控制。

  7、员工培训:提供持续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专业素养。

应急管理制度11

  为了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认真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

  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并落实各自的职责和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事故级别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效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食品安全应急方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12315行政执法网络和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等,及时了解各种食品安全信息,掌握食品市场动态情况。应当综合分析利用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苗头。各相关职能机构应各负其责,互通情况。按照规定统一发布日常监管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的沟通、反馈和报告,立即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突发问题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四、强化和创新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手段,切实做好物资和人员保障工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联网应用,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逐步实现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信息网络五级贯通,并努力做到与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信息联网,切实提高网络信息互动效率,提高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十)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备必要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当加强检查,确保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等相关物资设备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查,确保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妥善处置。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明确值班电话,落实值班人员,坚持领导干部带班,畅通通讯联络,及时有效受理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

应急管理制度12

  煤矿运输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矿产资源的顺利运输、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运输作业流程,降低了潜在风险,还通过科学的.管理和监控,提升了整体运输系统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应急管理制度13

  煤矿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经营:制度化管理能避免财务混乱,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2. 风险防范:通过严格的财务监管,可以预防和减少财务风险。

  3. 效率提升:明确的流程和责任划分能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4. 决策支持:准确的财务数据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助力企业战略实施。

应急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矿山救护队,并实行资质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达到本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计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救援能力,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对服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样式和规范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相关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应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可能波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发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二十五条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应急救援专业车辆的外观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设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规定与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

  (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经专项培训擅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

  第三十一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煤矿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物产环境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物产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产环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产环境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物产环境对本级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或有计划地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物产环境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应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15

  1.目的和范围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当事故发生时及时做出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范围内有可能发生的火灾、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危险品泄漏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2.职责

  2.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 2.2安全标准化负责人负责预案的审定。 2.3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委员会负责预案的审批。

  2.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与消防、医疗等单位紧急联系。 2.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各部门负责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组织抢险工作。

  2.6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紧急情况发生后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验证,并完善本程序。

  2.7总经理负责应急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工作。 3.工作程序

  3.1应急准备

  3.1.1认定紧急情况

  (1)各部门在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调查时,不仅识别现有的、正常状态下的环境因素,还要预警和识别未来可能发生的和异常、紧急情况下的`环境因素,在识别调查中一旦发现这类因素,应在《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上记录。

  (2)此外,所有管理者在日常生产业务活动应注意和发现《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上未能记载的潜在问题,千方百计地发现潜在事故,努力做到不遗漏。应特别关注--自然灾害:如洪水、泥石流、暴风(雨)雪、台风、地震等。

  3.1.2应急准备管理

  (1)成立应急救护队,由总经理任总指挥,组员由各部门、车间门等单位组成。领导机构必须反应迅速,互相协调,明确相应的职责,候补人及联络方式。

  (2)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a、可能的事故性质、后果;

  b、与外部机构的联系,报警联络步骤;

  c、应急指挥者、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

  d、应急指挥中心地点、组织机构;

  e、应急措施

  f、培训计划和演练。

  (3)建立自己的和社会的救援力量,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消防手段、各种救援机械和设备、交通工具、个体防护、医疗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物资应定期检查、维护

  (4)事故易发生单位(车间、班组)成立应急队并落实应急措施。

  (5)每年举行一次应急演习,验证应急计划和措施。

  (6)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全包含有消防队、医院等单位以及本单位各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的通讯联络表,并与消防队、安监局等保持联络,以获取安全及健康方面的相关资讯。

  3.2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由三部分组成,即应急组织,应急预案及应急演习计划。

  3.2.1应急组织

  (1)为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理作业过程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建立各类应急组织,并明确职责与权限。

  (2)根据建立的应急组织,编写应急组织的职责与权限。

  a、应急小组总指挥是应急计划实施的指挥人,对上级应急组织负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作出有利于应急计划实施的决策;

  b、落实应急人员和物资;

  c、对紧急事件实施应急计划;

  d、对整个应急行动跟踪记录并写出最终报告;

  e、对员工进行应急程序培训,不定期地举行应急演练;

  f、对应急程序进行修正。

  3.2.2应急预案

  (1)及时编制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应急预案应详细、具体、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分析明确,并有培训和演习计划要求。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包括: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抢险救援技术保障等。编写或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具体描述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的措施,其基本要求是:

  a、具体描述可能的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及其后果。

  b、确定应急期间负责人及所有人员在应急期间的职责。

  c、确定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人员(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d、规定疏散程序。

  e、明确危险物料的识别和位置及其处置的应急措施。

  f、建立与外部应急机构的联系(消防部门、医院等)

  g、定期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保险机构及相邻企业的交流。

  h、做好重要记录和设备等保护。

  (3)应急预案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并取得回执。

  3.2.3应急演习计划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已经进行的演练和评价结果应随时记录,编制应急演练总结报告,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

  3.3应急响应

  3.3.1重大事故发生时,发现人员应迅速将此信息传递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和安全标准化负责人、经理,同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由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联络工程处、生产处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灾。

  3.3.2若事故不能控制,在应急救护队统一指挥下,立即通知市消防队,报警时必须讲明事故地点、事故大小、事故状态、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并派人到路口接警。

  3.3.3总事部负责组织将受伤人员转送医院或通知医院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护。

  3.3.4其他管理入员参与协助现场的指挥、救护、通讯、车辆的使用调度等工作。

  3.4应急保障

  3.4.1公司内根据紧急情况,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包括:

  (1)消防

  (2)医疗救护

  (3)搜索与救援

  (4)安全保卫

  (5)通讯

  (6)抢修

  3.4.2公司内根据紧急情况,配备的装备,包括:

  (1)通信设备

  (2)急救用品

  (3)紧急备用电源、消防及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

  (4)摄影设备

  (5)应急人员的识别标志

  (6)急救防护用品

  3.4.3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应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3.4.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3.4.5成立救护队,人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3.4.6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3.4.7消防及应急救援装备必须建立清册,各部门指定专人对本部门负责的消防及应急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状态。事故电源、应急电源、消防泵、排洪泵、泄放阀门、启闭机的重要应急设备设施应有远方起动装置,定期轮换或切换,保持良好状态。

  3.4.8对国家强制检测的消防、应急设备设施(如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安全阀、电工器具、各类仪器仪表、监视测量的校准设备设施等)由生产维护部定期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或部门进行检测检验,保持良好状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

  3.5应急评审与改进

  3.5.1应急评审

  (1)事故总结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发生地点由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并填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总结应突出:

  a、事故发生的原因;

  b、相关的责任人;

  c、应急准备及相应措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d、关于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及本程序的建议;

  e、形成报告后交总经理确认后予以实施,并将《事故调查表》交事故发生部门备案一份,以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2)在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发生后,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后,相关部门立即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评审和修订。评审内容应包括:紧急情况响应和应急演练的结果、外部应急经验、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

  (3)由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本制度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3.5.2培训、训练及演习

  (1)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2)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员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不断完善预案。内容包括:

  a、应急培训;

  b、撤离演习;

  c、泄漏清除和抑制演习;

  d、急救演习;

  e、逃离演习;

  f、响应时间演习;

  g、模拟演习;

  h、中止工作;

  i、区域隔离的流程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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