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31 13:00:32 制度 我要投稿

药品的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药品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药品的管理制度

药品的管理制度1

  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底垫、货架及避光、通风等药品储存设施,在库药品应堆放整齐,离地距离不小于10cm,离墙顶、散热器及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

  二、在柜(架)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分开堆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分开存放。

  三、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上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四、应设置与其开展的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逐步做到设置常温库(0-30摄氏度)、阴凉库(不高于20摄氏度)、冷库(柜台)(2-10摄氏度);药房、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药房、药库应配备温湿度检测设备。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药房、药库各进行一次巡行,并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节。

  五、药房应做好防尘、防潮、防污染及防虫、防鼠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药品的管理制度2

  1、药品仓库的药品仅供本科实验教学使用,除此之外,一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药品存放要搞好科学管理,做到分类清楚,标志明显,排列有序,堆放整齐,零整分开,安全整洁;存放药品的柜子管理好,并搞好维护保养工作,防止霉烂变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当出现化学品断货现象必须先征得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取用,并及时采购补回。

  4、定期检查仓库药品安全和数量,保证正常的`供应,尽量避免积压,对于包装陈旧,过期失效的药品,必须及时清理;如有不再使用或很少使用的药品,要及时转出,以便物尽其用,避免浪费。

  5、采购药品和药品进库,要做好登记,并根据验收单检查外观,质量,品质等及时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质量或凭证不符等情况必须立即与有关经办人联系处理,药品验收完毕后要及时上架,按科学管理要求摆放,不能随意摆放。

  6、管理人员进入药品仓库取药品必须做好登记。

  7、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上班后要开窗通风,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和锁好门。

  8、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外人不得进入库房,发现安全隐范应立即报告。

药品的管理制度3

  一、实验仪器设备是进行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是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爱护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按统一要求分类、编号、入帐,建立总帐、分类帐、低值易耗品帐,做到总帐、分类帐与物相符,仪器与仪器橱卡记录相符。

  三、仪器存放应定橱定位,做到分类科学、取用方便、整齐美观。要按仪器性能做好防尘、防压、防蛀、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磁及避光等工作。仪器、药品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四、贵重精密仪器,要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后才能启用,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定期擦抹或用机械吸尘除灰。贵重、普通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都要存档管理。

  五、各种仪器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实验中损坏的仪器应及时修理,确保教学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结合课程标准或教材的变化,要及时更新补充新的'仪器,保持教学仪器数量和品种的动态平衡。

  六、易燃、易爆、有毒药品,使用时要进行登记,限量发放,如有剩余,要如数回收。实验后的废弃物要妥善处理。

  七、实验室工作人员如有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按帐点物,逐件交接,遇有帐物不符时,要查明原因,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药品的管理制度4

  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2距失效期不到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4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8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药品的管理制度5

  1、要遵循既有利于教学,又要保证安全的原则,管好用好化学药品,加强危险药品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教育。

  2、危险药品要存放在专用橱内,在存放专用橱的储藏室;有阴凉、通风、防潮、避光等条件;有防火防盗安全设施;实行专专人管理制度。

  3、不同性质,互相会发生化学作用的危险药品要隔开存放。

  4、危险红品容器应封闭,防止漏气、潮解。见光容易起变化的危险药品应装在深色的玻璃容器或避光的`容器里,对危险药品包装和药品质量要定期检查。

  5、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危险药品储藏室周围及内部严禁火源。

  6、危险药品要有可靠的懂得危险药品管理知识的人员管理。

  7、化学药品容器都 要有标签,并涂蜡保护;对分装的药品在容器标签上要注明名称、规格、浓度;无标签药品,不难擅自乱扔、乱倒,必须请化学老师经化学处理后方可处置。

  8、管理人员要建立危险药品(化学药品)各类账册,药品购进后,及时验收、记账,使用后及时消账,掌握药品的消耗和库存数量。

药品的管理制度6

  (一)急救物品管理制度

  1)急救药品,必须置于急救车或专用急救柜指定区域或位置存放。

  2)急救药品要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定位存放,标记明显。

  3)急救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确保满足临床急救需要。

  4)急救药品专人加锁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取用急救药品登记本记录急救药品用途、种类、规格、数量、有效期和使用、补充时问等,随时备查。

  5)建立急救药品基数及质量检查制度。急救药品登记本置于急救车外。定期检查急救药品、规格、种类、数量、有效期是否与账目相符,记录并签名。每周检查一次时,可以用封条管理。

  6)急救药品每次用后须及时补充。次日当班责任组长再次核查。保证急救药品处于应急、随时可用状态。

  (二)病区基数药品管理制度

  1)病区内基数药品应根据临床需要保存一定基数。供住院患者临时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基数药品的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药房保存,另一份由科室保存。

  3)基数药品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退药、保管、检查等工作。

  4)基数药品应定位、定点、按药品种类摆放,口服药必须原瓶或原盒包装存放,药瓶内不能混放不同规格、片型、颜色的药片,性质不稳定的药品,须避光储存及使用,现用现配。

  5)每日当班清点,用药后及时补充,以保持在规定的基数,保证随时可用。

  6)定期检食药品数量、质量、有效期并记录。近有效期药先用。如发现药品有污染、变色、过期、瓶签与瓶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有涂改,不得使用并报药房处理。对接近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及时联系药房予以更换,以确保药品质量,避免过期。

  7)药品应贮存在光线好且易取的地方,需避光保存的药品应放在避光包装容器内保存。

  8)药房应及时向病区提供更换药品的使用期限,以保证病区及时更换。

  9)药房应指定负责人定期对各病区基数药品进行检查。

  (三)麻醉精神的'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应对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存放的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xx]438号文件)管理,实行专人、专册、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的“五专”管理。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物帐相符。

  3)定期检查毒、麻、限制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冒领的。

  5)临床科室所有毒、麻、限制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6)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X瓶补充基数。

  7)毒、麻类药品必须用专用处方开具,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空安X瓶。

  8)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X,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9)患者使用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四)危害药物及高危药物管理制度

  1)危害药物: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品和细胞毒药品。

  高危药物:包括危害药物,以及血管活性药物及刺激剂、高渗性(pH>9)、低渗性药物(pH>4.1)、阳离子药物肌肉松弛剂等。

  2)高危药物要单独存放,禁止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标识清楚明显、醒目。

  3)高危药物使用前要严格执行床边双人查对制度。输注前护理人员在注射单及输液单上的药品名称前,用红笔标注高危药物符号(G)。

  4)高浓度的电解质溶液(10%KCL、10%NaCL),用于临床治疗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和医嘱要求使用,并密切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反应。

  5)护理人员应定时巡视患者,根据患者病情调整滴速,静滴过程中注意观察有无不良反应,发现不良反应按规范要求予以处理。

  6)发现药物不良反应的科室及工作人员,按医院相关的规定,填写不良反应表报临床药学室。

  7)高危药物使用科室,定期组织科内相关人员讨论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停止、淘汰、更换高危药物的建议。不用的高危药物如肌松药要退回药房。

药品的管理制度7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药申购行为和药品淘汰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药事工作原则,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研究,制定如下新药申购与药品淘汰工作制度。

  一、新药的申请、采购

  (一)新药的定义

  1.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

  2.正在使用的药品,因临床治疗需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的品种。

  3.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

  (二)新药申请的条件

  1.北京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

  2.国家一类新药;

  3.进口专利药品;

  4.我院没有的通用名药品(优先考虑《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

  5.相同通用名而不同给药途径的品种;

  6.已有相同或相似的品种,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品种,如有较大的价格差距,可保留一个专利品种和一个国产品种。使用范围窄、使用量少的药品一般不再受理相同品种不同厂家的申请,相互替代除外。

  以上新药申请的条件应在卫生部要求的“一品两规”的控制范围,如因特1

  殊诊疗需要的药品剂型和规格经药事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可适当考虑第三品规。

  (三)新药申购工作流程和要求

  1.临床科室使用新药必须进行申请,并经药事会审议、票决。

  2.各临床科室可以根据下列因素的变化情况,由科主任召开核心医师会议(不得少于3人),认真研究、论证,慎重提出新药使用申请,并按要求填写xx医院新药使用申请表,所有参会人员均应签字确认。

  (1)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如政府集中招标、一品两规;

  (2)医药科技新的发展趋势,如新疗法、新药或新剂型;

  (3)xx医院现用药品情况;

  (4)药品市场变动状况,如某药品停止生产或供应。

  3.专科用药须由相应的专科申请。但抗菌药物和中成药需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论证,再提交药事会审议。

  4.药剂科对临床申请的新药,负责药品质量、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以及该品种全套资质的审核。新药申请表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者,药剂科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新药申请由药剂科整理汇总,报医院药事会开会审批。

  5.由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的药品品种数有总量控制的要求,临床专业科室在提出专科用药申请意见的同时,应提出专科用药淘汰品种的意见。

  6.药事会召开会议,参会人数要大于或等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药事会对新药申请进行逐品种审议,并以投票的方式对每个品种是否引进进行表决。表决凭证在医院纪委监督下统计、汇总、公布。同意引进的票数大于或等于参会人数2/3的药品,经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即由药学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7.药事会在讨论和审核新药申请时,应确定使用范围,即:

  (1)准许药品在全院范围内使用。

  (2)准许药品在医院门诊、病区或急诊使用。

  (3)准许药品使用但限制其使用科室、适应人群或适应症。

  8.一些临床使用的廉价药物,如维生素b1片、强的松片等,医药公司有时不能固定一个厂家供应,药剂科采购人员在严格执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请示药剂科主任后,可以采购其他厂家品种,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四)新药使用的临床评价

  1.引进的新药6个月后要进行临床评价,其内容包括该药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药品使用数量等。《新药临床使用评价表》由药剂科下发,临床科室在接到评估表后的1月时间内,组织全科有处方权的`医师讨论,填写新药临床评估表后,及时递交药剂科备案。

  2.引进的新药6个月内如出现3起以上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即暂停使用,并由当事医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交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同时报药事会,药事会调查后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二、药品淘汰

  根据《医疗质量万里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等文件对医院药品品种数实施总量控制的工作要求,建立药品品种有进有出的动态平衡机制,对药品淘汰工作规定如下:

  (一)药品淘汰的范围

  1.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按规定立即淘汰,不得使用。

  2.北京市统一招标采购落标品种,按规定予以淘汰,不再使用。

  3.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违反医院有关行风规定的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由行风办向药事会主任委员报告,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停止该公司在我院二年的新药申请权利。

  4.临床专业科室在提出专科用药申请意见的同时,提出淘汰的专科用药品种。

  5.药品虽然有效,但不良反应(主要为毒副反应)大,对患者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

  6.药品虽有一定疗效或疗效较差,但有一定的不良反应(主要为毒副反应),且已有较好的药品可以代替。

  7.药品无疗效或疗效不确切,较长时间药厂不生产;

  8.虽然已进入医院药品采购目录,但长期(6个月)呆滞不用或用量极少,且已有较好的药品可以代替;

  (二)药品淘汰的审批

  1.属药品淘汰范围1.2项的药品,由药剂科采购人员填写药品淘汰审批表,科主任审批。

  2.属药品淘汰范围3项的药品,由行风办填写药品违规使用调查表,提出淘汰意见,药事会主任委员审批。

  2.属药品淘汰范围4.5.6.7项的药品,由使用科室填写药品淘汰审批表,上报药剂科;药剂科负责提请药事会审批。

  3.属药品淘汰范围第8项的药品,由药剂科进行用量统计和使用分析,提请药事会审批。

  (三)药品淘汰的戒处

  科室申请的新药,如因先期调研缺失或利益驱使导致引进的药品呆滞不用

  或用量极少,或由于利益驱使导致药品违规使用,第一次由药事会进行警示,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将限制该科室新药申请的权利。

  三、药事委员会休会期间的药事管理

  (一)扩大药品使用范围的管理

  药事会休会期间,如临床科室对医院现有药品,有扩大使用范围的需求,请填写《扩大药品使用范围申请表》。属急需品种,经药剂科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执行;属非急需品种,提请下一次药事会审议。

  (二)特殊原因须购药品的管理

  药事会休会期间,因下列特殊原因须及时采购的新药,可以采用简化程序进行审批。即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审查资质、药事会主任委员审批后采购,其申请、审批资料在院纪委备案。

  1.药厂停止生产或公司停止供应,医院没有可以替代的药品;

  2.因药品不良反应或其它原因我院紧急停止使用,医院没有可以替代的药品;

  3.同一通用名药品改变规格;

  4.因临床医疗紧急需要,必须及时供应;

  5.其他特殊原因。

  (三)临时用药管理

  临时用药是指临床急救用药、特殊诊疗方案用药(如肿瘤化疗、外请专家会诊方案等)、门诊患者个别用药等。临时用药需遵循以下工作规定:

  1.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等文件对医院临时药品品种总数提出了明确要求,医院严格实施总量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程序。

  2.临床主任填写《临时紧急特殊用药申请表》,药剂科主任、主管院长、

  院长分别同意后,医院纪委签署意见并备案。该申请表一式五份,原件留存院纪委,其他药剂科主任、药库、门诊或病区药房、申请科室各留存一份。

  3.坚持卫生部规定的“一品两规”原则,如我院现有该申请药品的同一通用名的其他厂家药品,原则上不再受理该药品的申请、审批。

  4.临时用药分个别患者使用和某类疾病使用,前者一次性购入,后者年度内每月限量购入。申请科室主任应负责把临时申请药品使用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如该患者转院或死亡)。

  5.遇到临床急救等紧急情况时,临床科室可先填单,药库尽快购入,但事后临床科室一定要补全申请、审批手续。

  6.临床科室若希望常规使用该临时申请的药品,需要按新药申请程序,通过医院药事会审批。

  7、所有临床进药的申请都是当年有效,年底自动失效。临床若需继续临时使用,必须再提交临时申请。

  8.门诊个别患者用药需求,一般指老年或行动不便患者,在北京市三级医院就诊后的处方用药。其每月用药需求一般在十盒以下,并且该药在中标目录内。该患者需要在药剂科填写一份个人用药申请表,同时原则上应该复印北京某三级医院的门诊病历,药剂科方可为其办理个别采购。

药品的管理制度8

  酒店贵重物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保障资产安全:通过严格的管理,防止贵重物品丢失或损坏,保护酒店财产。

  2. 提升服务质量:良好的贵重物品管理能提升客户体验,增加客户满意度。

  3. 遵守法规:确保酒店在法律框架内运营,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

  4. 降低风险:通过预防措施减少潜在风险,降低经济损失。

  5. 增强信任:透明的管理流程增强客户、合作伙伴及员工对酒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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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确保药品的`质量,防止劣质药品流入市场,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提升品牌形象,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通过制度化管理,企业可以持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药品的管理制度10

  一、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 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 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 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 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 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 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 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 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 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 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 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 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 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 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 问题要及时整改。

  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 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 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 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 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 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 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 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 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 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 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 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选定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确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定点资格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法规政策,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下列零售药店不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固经营假劣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行政处罚的;

  (二)停业整顿的;

  (三)未取得定点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保险业务被查处的;

  (四)曾经被取消定点资格的。

  第七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填写《东营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三)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工作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和执业证书等;

  (五)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清单: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七)符合定点标准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爱理的决定。初审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结合相关情综合确定初选结果,并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统一下发预选通知。

  第九条?取得预选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按要求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和考试.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经验收合格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审核确定.取得定点资格.并与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效期为三年的服务协议.开展医?疗保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由于自身原因取得定点资格六个月内未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未经批准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资源。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收回证书。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定点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事项时,应当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及社会保障卡使用操作程序.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医保业务规程。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药店有关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二)审查本药店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争知识和政策培训,(四)核实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等有关证件;

  (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参保人员的有关票据;

  (六)接受参保人员政策咨询;

  (七)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卡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社保基金的组成部分,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为参保人员的医疗消费,包括国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社会保障卡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传销售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不得刷社会保障卡结算。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

  (二)使用社会保障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购药价格的;

  (三)未明码标价售药的;

  (四)取得定点资格后擅自改变申报条件.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套取社会保障卡现金、刷卡结算规定范围以外物品的;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经营假劣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培予行政处罚的;

  (二)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刷卡结算业务的;

  (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不参加年度审核或者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四)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的管理制度11

  第一医院物品、药品器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医疗安全:正确的物品使用和管理直接关乎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度能降低医疗事故风险。

  2. 成本控制:通过有效管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医院经济效益。

  3. 法规遵从:遵循相关法规,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的`法律纠纷。

  4. 服务品质:良好的物品供应能保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

药品的管理制度12

  1.对所有进行药物治疗的病人,用药前要告知病人药物相关知识,并在用药过程中进行严密观察。

  2.定期进行药物不良反应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3.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积极报告相关部门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组织调查、分析及处理,并采取预防措施。

  4.一旦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或可疑反应,护士应立即通知医生,停止该药使用,配合处理,并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至药剂科、护理部等相关部门。

  5.发生输液反应者,留存输液药品和用物,按要求上报至感染办、护理部、医务科等相关部门。

药品的管理制度13

  贵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于贵重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产安全,提高运营效率。该制度涵盖了贵重物品的采购、入库、领用、保管、盘点、处置等多个环节,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流程和责任体系。

  内容概述:

  1. 贵重物品定义:明确何为贵重物品,如高价值设备、珍贵艺术品、稀有原材料等。

  2. 采购管理:规定采购审批程序、供应商选择标准、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3. 入库管理:详细描述入库检查、登记、存放位置设定等步骤。

  4. 领用与归还:制定领用申请流程、使用期限、归还要求及未按时归还的处理办法。

  5. 日常保管:明确保管责任人、保管环境要求、定期检查频率。

  6. 盘点管理:规定盘点周期、方法、异常处理机制。

  7. 报损与处置:设立报损标准、处置流程、损失责任追究。

  8. 审计与监督:设立内部审计机制,确保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药品的管理制度14

  甲方:

  (医疗机构)乙方:

  (中标人或者配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乙方发送电子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电子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出的电子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电子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中标人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书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交易平台上中标药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48小时;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小时内送到。

  第六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按交易平台所公布的中标药品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货款结算。

  第七条

  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交易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注册

  注册

  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药品的管理制度15

  1、为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护理人员要做好抢救物品、药品仪器的管理与保养,并熟练使用。

  2、抢救车设专人管理,并做到定期清洁和检查。

  3、急救车、抢救物品、仪器规范、整齐、放置于固定位置,不得随意挪动更换位置。各班人员要熟悉急救车备用的物品、药品、仪器放置位置,能够熟练掌握抢救仪器的性能、使用方法,熟记常用抢救药品的剂量。

  4、抢救仪器和药品管理,严格执行“五定”制度,即定数量、定点安置、定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抢救时使用,一律不得外借。

  5、保持急救车清洁整齐,用后及时补充,如因药局缺药等特殊原因无法补齐时,应在抢救药品清点登记本上注明,并报告护士长协调解决,以保证抢救病人用药。急救车内药品标签清楚,无破损、变质、过期失效;仪器处于备用状态。

  6、急救车上的急救药品和仪器设立专门的抢救药品物品清点登记本,标明所有急救药品、仪器名称、规格、剂量、数量、有效期,本物必须完全相符,每班交接并签全名。

  7、实行药品及物品失效期预警制度,设制急救车药品、必备物品的一览表。表内标明抢救车内所有药品、物品的名称、基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护士在检查药品时如发现即将过期的.药品,即在相应位置用笔写“:*”以提示在失效期前优先使用;在检查一次性医疗物品时同样用此方法。

  8、存放急救药品的外包装盒标签应完整、清晰,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有效期等均应与外包装一致。药名、剂量不一致,不允许放置于同一药盒内。

  9、急救药品使用时,应记录于抢救用药记录本,并保留空安瓿以备查对。

  10、使用后及时补充完整并登记。用一次性封条封存,每周清点核查并双属签名。

  11、护士长平时检查急救车的交接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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