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12 13:00:34 制度 我要投稿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集合]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集合]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

  为了保证我校师生饮用水安全卫生,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特制订我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按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准产证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桶装水。

  2、兼职供水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

  3、提供的饮用水必须在保质期内。

  4、要求供水方定期为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5、有固定安全饮用水存放点。

  6、每日有人员对饮水机作保洁维护。

  7、如发现饮用水质异常,即将住手饮用,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向学生供应适温和足量的饮用水。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对电加热过滤热水器要定时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3、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及总护导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先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5、学校应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示学生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经水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全县学校集中式供水、自备水、二次供水。

  第三条三台县教体局是学校生活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生活饮用水必须与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五条在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的学校必须全部使用城镇集中式供水,农村及城镇集中式供水无法覆盖区域可以使用农村集中式供水或者学校自备水源供水。

  第六条学校自备供水卫生要求(含农村集中式供水)

  (一)水源选择的卫生要求

  1、水源选择:

  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取水点及附近地区卫生状况良好,便于防护。水源选择应优先选择地下水,其次是江河水、湖水、塘水。地下水的选择应尽可能远离污染源,地面水的取水点应尽可能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

  的上游。

  2、水源水质的卫生要求: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水源水质经卫生部门监测评价合格。

  (二)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1、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1)水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或者化粪池,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者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者剧毒的农药,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2)取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尽可能修筑取水层在第一不透水层以下的深井,并修筑符合要求的井壁、井台、井栏、井盖、排水沟和泵房等设施。井壁:上部使用钢管、水泥、混凝土及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不透水材料封闭严密,下部(含水层部份)为滤水管。

  井台:井口周围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建半径为1.5-2m、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井台,井台表面从中央向四周倾斜,井台周围设排水沟。

  井栏:井口的井壁高出井台20-30cm。

  井盖:用不透水材料设易于开启和上锁的井盖。

  井房和泵房:修筑专人管理,可上锁的井房和泵房。

  (3)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过滤蓄水池等制水、供水设施周围不小于10米的范围内不得修筑禽畜饲养场、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者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2、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严禁捕捞、停靠船舶、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者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或者剧毒的农药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水源为水库和湖泊水时,应根据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份水域或者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制水、供水卫生要求

  1、应当根据水源水质状况设置必要的净化设施、设备。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应进行沉淀(或者澄清)、过滤处理,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应进行混凝、沉淀(或者澄清)、过滤等常规净化处理。如时常规净化处理后某些指标仍达不到要求还需进行特殊的`净化处理。

  2、必须采取销毒措施,并保证落实。

  无论水源水是地下水还是地面水,也无论水源水质的好坏,都必须设置消毒设施、配置消毒药品对水质进行消毒。

  第七条学校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得有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水箱或者蓄水池应专用,无渗漏,设置在建造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者水箱入口应有盖(或者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学校48小时的用水量。

  2、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

  3、二次供水设施须有安装消毒设施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应安装二次供水消毒装置。

  第八条水质检验和监测要求

  学校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的要求。

  (一)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时,必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对水质进行全面分析,出具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水质本底检测报告与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二)采用自备水及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尽可能开展日常水质微生物项目自检,使用氯化消毒而无条件开展水质微生物项目自检的学校,必须配置余氯快速检测设备,开展消毒效果监测。

  (三)采用自备水及二次供水的学校在水质无明显变化、无新增污染源等正常情况下,由卫生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xx)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监测项目和频次,但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九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工程时,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第十条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饮用水管理,自备供水或者二次供水的水箱、水池必须加盖上锁,防止投毒等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学校应选择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净水剂、消毒剂和输配水管等涉水产品,并向厂家或者商家索取产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生活饮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采集保存生活饮用水

  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和管线图,水质监测检验报告,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记录,卫生监督文书,消毒记录和余氯监测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水质污染应急处理预案和报告制度。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如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者不明原因水质蓦地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必须即将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饮水从业人员每年必须经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教育、卫生应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教育、卫生对违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行为,依法赋予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为学生饮用水管理员。

  2.教育学生养成不喝生水的良好习惯,坚持喝开水或矿泉水。

  3.学校、班级要经常检查学生的饮用水情况,并随时教育学生不喝生水。

  4.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7.学校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8.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3

  为了保证我校师生饮用水安全卫生,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特制订我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教师饮用水(桶装)卫生管理:

  1、按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准产证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桶装水。

  2、兼职供水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

  3、 提供的饮用水必须在保质期内。

  4、要求供水方定期为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5、有固定安全饮用水存放点。

  6、每日有人员对饮水机作保洁维护。

  7、如发现饮用水质异常,立即停止饮用,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二、教学楼道学生饮用水(电加热过滤热水器)卫生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向学生供应适温和足量的饮用水。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对电加热过滤热水器要定时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3、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及总护导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5、学校应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示学生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安全,特制定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学校供给的开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矿泉水。

  一、在醒目位置设立饮水安全公告,宣传安全饮水知识,人人做到:

  1、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自带杯具保持干净,不将个人杯具转借他人。

  2、不饮生水,提倡喝开水,少喝或不喝饮料。

  3、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要立即停止饮用,并立即报告。

  二、对学校饮用水设施及时检查维护,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1、总务处负责每年至少采水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一次。

  2、督促厂家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维护、修理、并做好记录;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3、饮用水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和上报出水、排水、噪音及水温等异常情况;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饮用水卫生。

  4、饮水平台由对应的班级、备课组负责日常清洁,公寓楼内由舍管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三、学校所需瓶装饮用水,由总务处集中统一购买。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四、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五、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因工作玩忽职守、渎职,将追究责任。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4

  一、食品

  1、学习并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

  2、健全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责职。

  3、加强对师生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不买、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

  4、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主动参与各类业务学习,并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职业道德和法规常识的培训和教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做到持证上岗。

  5、加强对食品的选购、贮藏、加工、销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由主管领导或卫生管理员每天进行过程的抽查并做好记录。 6、做好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每天晨检和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上岗。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8、食品供应场所准时清扫,定期大扫除,确保每天干净、洁净。

  9、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10.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干净,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11.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常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需使用售货工具。

  12.所供应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养分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特别、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13.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需清洗、消毒。

  14.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实行消退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需平安、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二、饮用水

  1、仔细执行有关卫生条例,用水必需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师生饮水平安。

  2、学校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亲密关注师生饮用水平安。厨房负责蒸饭的工人为饮用水平安责任人。

  3、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常常观看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状况,准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洁净和卫生。

  4、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干净的卫生环境。

  5、定期进行除"四害'的工作,使工作区内的除"四害'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6、学校全部饮用水由学校统一管理。负责饮用水平安的人员必需按时开关闸阀,确保水不外流,造成铺张。

  7、教职工打开水时间做到,节省用水。厨房工人要和门卫做到严禁外单位人员到校取水。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5

  (一)饮用水保暖桶或锅炉贮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清洗人员和锅炉工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3、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锅炉并记录。清洗时,宜采用流动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4、供水房应加锁,每日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二)桶装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2、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3、饮水机消毒宜请专业机构进行,若学校自行清洗消毒的,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

  4、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三)沙滤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使用的石英砂等水处理材料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使用的输配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有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的制度并予以落实,认真作好相关记录。

  4、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要进行管道清洗消毒。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四)加强学校饮用水常规管理

  1、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并按要求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饮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用并报告。

  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4、开水温度必须达到100℃,并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

  5、确保师生用水安全,井水、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定期清洗水池、水管。

  6、桶装纯净水产家具备相关质资,重视饮水机的消毒管理,定期消毒。

  7、加强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的应急处理办法等。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6

  为保证学校师生饮水卫生安全,保障全校师生的身心健康,建设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1、为确保学校师生饮水安全,学校师生的饮用水采用温江区卫生部门认可准入的'桶装水。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学校自行提供的自来水。

  2、饮水机必须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建立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书面记录,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清洗消毒由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拟定每学期开学前、五一、十一、元旦长假开学前由供水公司专业人员进行消毒. 有关资料由卫生室保管。

  3、学校管水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桶装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桶装水过期、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销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用水部门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要及时与总务部门联系,维修人员接通知后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学校各部门正常用水。

  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接学校供水管道。

  6、饮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管水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师生饮水安全,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8

  xx职业技术学院20xx.8-20xx.7学年办公用、学生公寓学生用桶装饮用水采用公开邀标方式确定供货商,并授予销售权,欢迎合格的供货商前来投标。

  一、邀标内容: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7月1日学院办公用、学生公寓学生用桶装饮用水(中档)。学生公寓学生用桶装饮用水由中标供货商直接对学生自行组织销售,中标供货商不得擅自转让销售权。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

  3、主要经营地点位于xx市城区;具有较丰富的桶装饮用水供应行业管理经验,从事此行业达五年以上;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送水工、接线员和管理员(健康证);

  5、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帐务记录;

  6、桶装饮用水品牌名称,必须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具有国家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报告;

  7、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自有固定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或其他可用于赔偿的资产30万元以上(如固定经营场所等固定资产为合伙经营人所有,则需同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固定资产可用于赔偿的文件)。

  三、邀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

  1、邀标文件发售时间:20xx年7月20日至28日

  2、邀标文件发售地点:xx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新校区办公楼一楼209)

  3、邀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4、报名时须留下联系电话,须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提供复印件一份)。

  四、投标文件及样品递交时间:20xx年7月28日上午。

  五、样品提交地点:xx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

  六、评标时间:根据学院工作安排情况确定。

  七、投标保证金:现金1万元。

  八、其他事项:

  1 、投标人购买标书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公章(或经营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2 、资格审查:投标资格采用后审制。接受投标人报名或递交投标文件不表明已获取投标资格,学院将组织人员对各投标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开标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有投标资格。

  3 、自行销售地点:xx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xx市xx区xx大道职教园区)。销售期: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7月1日(以学院放假通知为准)。

  4 、学院每学期至少送检1次中标供货商向学生提供的桶装饮用水,所需费用由供货商负责。

  5、中标供货商向学生提供的饮水机不得收取押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供货期满时,向学生提供的饮水机如无人为损坏,收取的押金需全额退还给学生。

  6、中标供货商每月免费清洗学生公寓学生用饮水机至少一次。

  7、因桶装饮用水质量问题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供货商无条件承担,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和学院有权取消中标供货商在学院的销售权。

  8、中标供货商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学生投诉达三次以上,学院有权取消其在学院的销售权。

  9、中标供货商应积极支持学院学生活动的开展。

  10、投标事宜联系人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9

  学生因病缺勤登记既是幼儿园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的常规工作,又是体现对学生的全面关爱,维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各类传染病疫情的'重要举措,特制订本制度。

  一、班主任应认真按照幼儿园晨检工作的要求及时对学生进行晨检,对晨检中学生发热、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呕吐、腹泻等疑似传染疾病及时登记在记录表上并及时报告保健教师。

  二、学生因病缺课,班主任应对学生病因作具体记录,并对学生的病况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以便随时掌握,做到心中有数。

  三、学生因患传染病而隔离治疗的,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要对其各方面予以关心。学生病后复课,班主任应查验医生开具病愈复课证明,并作记录。

  四、班主任、保健教师对学生因病缺课的要对其作好病因、缺勤,及治疗情况认真登记备案,凡学生患各类传染病的,其复课要严格把关,必须查验医生开具的病愈复课证明,手续完备符合复课条件的,方能允许其复课,并记录其复课时间。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0

  (一)保暖桶或锅炉贮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水质符合国家最新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清洗人员和锅炉工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3、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锅炉并记录。清洗时,宜采用流动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4、供水房应加锁,每日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二)桶装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2、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3、饮水机消毒宜请专业机构进行,若学校自行清洗消毒的,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并作好记录。

  4、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三)沙滤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使用的石英砂等水处理材料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使用的输配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水质符合国家最新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并认真作好相关记录。

  4、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有管道清洗消毒记录。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四)加强学校饮用水常规管理

  1、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饮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用并报告。

  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4、开水温度必须达到100℃,并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

  5、确保师生用水安全,井水、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定期清洗水池、水管。

  6、桶装纯净水产家具备相关质资,重视饮水机的消毒管理,定期消毒。

  7、加强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的应急处理办法等。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1

  学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是确保全体学生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加强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维护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幼儿园学生查验预防接种卡工作普及率达100%,学生建卡率达100%;

  二、学生入学时,必须向幼儿园交预防接种卡;

  三、如学生的预防接种卡已遗失,应尽快到原来的预防接种单位根据其预防接种信息补办;

  四、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如果学生未完成全程免疫的,要求其及时到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免费进行补种。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2

  一、学生饮用水事故的发生

  学生因喝不洁饮用水引起学生身体不适、包括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或因学生剧烈运动后喝水过量、过急造成血液循环加快,心脏负担加重,突然休克等。

  二、处置机构

  1、总指挥:吕xx(第一总指挥)甘xx(第二总指挥)左xx(第三总指挥)发生安全事故,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第一总指挥吕xx负责,如第一总指挥不在校,则由第二总指挥甘xx负责,如第一、第二总指挥不在校,则由第三总指挥负责。(三位总指挥不能同时不在校)

  2、联络员:刘xx、杨xx

  负责向县教育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医院等联系,通知学生家长。

  3、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理:

  (1)、徐xx、邹xx、陈xx、陈xx、罗xx、陈xx、杨xx、肖xx负责维持学生的秩序并组织进行应急处理。

  (2)、各班班主任维持全校其余师生秩序,避免引起混乱。

  三、处置措施

  1、马上请有腹痛、呕吐、腹泻现象的学生了解情况,是不是在外面吃过其他东西。

  2、学校马上组织车辆、人员把有腹痛、呕吐、腹泻的学生送医院治疗。

  3、马上向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汇报情况。

  4、还有询问发现学生有腹痛、腹泻、呕吐现象,继续马上送医院治疗。

  5、通知学生家长并向家长说明发生情况,要求家长到医院。

  6、把学生饮用水封存,报卫生防疫部门检测。

  三、事故的预防

  1、必须喝经过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净化水。

  2、学校供应饮用水应有专人负责卫生检查。管理人员每年定期体格检查,符合饮食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才可上岗。

  3、学校每学期必须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学生喝水必须自带杯水,不允许与别人合用一个杯子。要求学生自己使用的杯子经常清洗、消毒。

  5、教育学生喝水讲文明,遵守纪律。不要相互争抢、嬉闹。喝水不能过急、过量,剧烈运动后更不能过急过量。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3

  一、食品

  1、学习并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

  2、健全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责职。

  3、加强对师生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不买、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

  4、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主动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并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规常识的培训和教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做到持证上岗。

  5、加强对食品的采购、贮藏、加工、销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由主管领导或卫生管理员每天进行过程的抽查并做好记录。

  6、做好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每天晨检和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上岗。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8、食品供应场所及时清扫,定期大扫除,确保每天整洁、干净。

  9、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10.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11.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12.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13.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14.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二、饮用水

  1、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2、学校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师生饮用水安全。厨房负责蒸饭的工人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3、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每周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4、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5、定期进行除“四害”的工作,使工作区内的除“四害”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6、学校所有饮用水由学校统一管理。负责饮用水安全的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闸阀,确保水不外流,造成浪费。

  7、教职工打开水时间做到,节约用水。厨房工人要和门卫做到严禁外单位人员到校取水。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4

  一、环境卫生

  1.要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要消灭蚊、蝇、蟑螂等害虫。

  2.幼儿玩具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

  3.要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室内要有防蚊、防蝇、防暑和取暖设备。

  4.厕所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二、个人卫生

  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幼儿饭前便后洗手,早晚用流动水或净水洗手和脸,经常保持清洁。

  3.饭后要漱口,大、中班幼儿每日早晚要刷牙。

  4.定期洗头和洗澡。

  5.每周剪指甲一次,每周剪趾甲一次。

  6.保护幼儿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电视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7.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便后给幼儿用肥皂洗手。

  三、消毒隔离

  1.儿的水杯和毛巾坚持天天消毒,消毒液浓度配比为1:500,在夏季高温和有疫情时浓度配比为1:200。

  2.对消毒药品必须坚持所要许可证制度,保证使用的消毒药品科学安全。

  3.负责消毒的教师要按规定科学合理配置消毒用水。

  4.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要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

  5.对患儿要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6.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所在班级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7.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外出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未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8.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5

  为保证师生在校期间有足够的卫生饮用水,特制订以下饮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师生饮用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每天保证供给学生足量清洁卫生的饮用水。

  三、饮水管理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四、净化水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能正式供给学生饮用。

  五、饮用水应符合卫生标准,对饮水机应(每学期一次)进行统一消毒与不定期消毒及更换新饮水机相结合。

  六、要求学生每天自带水杯并保持清洁,不得使用公用水杯。

  七、每班一台饮水机,要求学生做好饮水机外表的清洁保养。

  八、建立班级自行管理和总务反馈管理机制,保证水桶内的'净化水新鲜清洁。

  九、饮用桶装水应当放置在专用水房内,并要隔墙离地。

  十、索取供水源的卫生许可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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