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运输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12 14:03:32 制度 我要投稿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危险运输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调动驾驶员的工 作积极性,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

  1、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物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物品脱落、丢失以及燃烧、爆炸等。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规定。途中经停,应当有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2、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超速运输。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不得搭载其它普通货物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

  3、车辆必须安装定位系统,并加装安全防盗装置。

  4、 危险物品车辆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5、 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或者被盗、丢失事故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汽车队领导和当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物品名称,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6、驾驶员未经车辆调度人员的同意,不得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将车辆交给外单位的人员驾驶,也不能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危货车辆资格的人员驾驶。

  7、 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受损、被盗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1、驾乘人员上岗前,应对口接受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驾驶员应在每次运输前检查车辆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尤其检查传动、转动、制动等部位,严禁病车运输。平时应注意车辆安全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5、在运输中如遇火灾,应停车待明火扑灭后再行通行,如遇火源,应在火源上风200米外或下风300米外绕道而行。

  6、运输中遇有雷电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带上,并距人口稠密区和高大树林不少于200米。停车后应关闭发动机,驾乘人员应撤至距运输车200米以外。

  7、当车辆在路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标示后避免无关人员围观情况下方可修理,修理中严禁运用明火。

  8、在冬季,当发动机启动较为困难时,严禁使用明火启动。

  9、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10、行车时应控制好车速,高速路面行车车速不应超过80Km/h,一般路面行车不应超过50 Km/h,夜间行车不应超过40 Km/h。遇恶劣气候、路面及人口稠密区等,车速应适当降低或停驶。

  11、车辆运输途中,驾乘人员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及爆破器材的安全检查。

  12、车辆上路时,按交通警察支队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

  2、车辆每行驶5000到8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保养、检修内容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按规定进行扭矩检查,紧固车辆外露各联接机件的螺栓、螺母,对润滑部位加注或增添润滑脂和润滑油,保持各润滑部位润滑性能良好。

  3、建立健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修理档案。

  4、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在外修车车辆GPS管理制度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环节。

  3.职责:

  3.1供应部、销售部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2相关单位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3.3安全部负责对装卸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1供应部、销售部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4.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4.2.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2.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2.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4.2.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2.6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4.2.7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2.8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4.2.10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4.2.11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4.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4.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4.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4.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3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20xx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所规定的化学品。

  四、程序

  1、危险化学品及原料的采购,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2、使用车间和部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所需物质名称、数量、规格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部进行采购。

  3、物质采购进厂后仓库人员根据物资进厂清检单,并要求中心化验员化验,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人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险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不得装运。

  3、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抛掷及倾倒。对装卸及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固定人员来担任。

  4、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5、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种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时,排气管应带上阻火器。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2、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制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质混合存放,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3、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头、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

  4、仓库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剧毒化学品物化性质及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5、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及无被盗、无丢失、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6、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7、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8、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切断电源。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并不得在危险化学场所饮食。

  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5、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品时,必须装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环部联系协同解决。

  6、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7、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8、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危险化学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应立即处理回收。

  9、危险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安环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须严格管理,有能力、资质处理则自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处理,没有处理能力的,则要交与生产或销售厂家回收处理。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4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详尽的危险化学品操作手册,涵盖所有相关环节。

  2. 强化员工培训: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个员工了解化学品的危害,掌握应急措施。

  3. 定期评估与更新: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审查制度,根据新的.法规要求和技术进步进行调整。

  4. 设立专门管理团队:指派专人负责化学品管理,确保制度得到执行。

  5. 加强监控与审计:通过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核,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6.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利用数字化工具,实时追踪化学品动态,提高管理效率。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员参与,严格执行,以实现安全、环保和高效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面对危险化学品带来的挑战时,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员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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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度建设:制定全面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硬件升级:投资改善储存和处理设施,如安装通风系统、防火设备、泄漏报警装置等。

  3. 信息化管理:引入化学品管理系统,跟踪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和废弃,实现全程追溯。

  4. 持续监控:定期进行安全审核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

  5. 强化培训:将化学品安全知识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定期组织复训,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6. 合作与交流:与行业协会、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了解最新法规和技术动态,确保制度的.更新和完善。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烟草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安全、高效、合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第四条 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六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4、环保部门对停车场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开展罐车修理、清洗业务: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4、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5、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6、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第十条 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停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7

  一、车队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公安、交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协调各科室的正常工作运作。

  2、制定车队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掌握全队职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保证各项经营目标的实施。

  3、审批车队内部生产和非生产的各项开支,并上报公司领导批复,抓好车队车辆核算,同时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考核管理。

  4、负责组织和领导全队职工每周一次开展的政治、业务和安全学习,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随时检查督促安全工作情况。

  二、技术安全员职责

  1、认真搞好分管工作,维护队长的指挥权、决策权、积极协助队长工作。

  2、严格按公安交通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好全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3、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及车辆的技术状况。每周组织驾驶员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组织安全学习,提高全队安全意识、避免车辆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4、有计划组织车辆检测、驾驶员证件的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评定车辆技术等级,编制车辆月、季、年度保养计划及车辆保养维修。

  5、建立健全车辆及人员档案,按时购买车辆运输运行所须的各项规费和手续,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报、理赔有关事宜。

  6、参于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案例的分析,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做好车辆事故台账。

  7、负责教育和检查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则。认真执行油料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员和油料安全。

  8、推广先进、实用行车经验,开展车辆的技术性能的检查,及时抓住分析事故苗头,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事故要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的车辆提出停驶待修意见,把好车辆质量关,修前要确定修理项目,完工后要逐项检查验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不准投入使用。

  三、调度员职责

  1、具体负责全队运输车辆的调度工作,合理安排车辆,完成上级下达的运输工作任务,做好经营参谋。

  2、应熟悉掌握车辆安全情况和驾驶员的身体精神状态,做到心中有数,资源情况要清楚,路况、加油站情况、车辆容积要清楚,调派车辆一定要根据实际车况及驾驶员技术合理调派。

  3、认真填写各种单据、表格,对出行归队车辆核实路线、品种运量、过路、桥费、运费收入核算记载报财务部汇总,以便车辆安全行驶公里累计各级保养及维修使用。

  四、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必须经过车管所考试合格,取得大货车驾驶证、安全驾驶经验,并具有《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经车队审核合格方准进行车队驾驶车辆。

  2、服从车队队长的领导、技术安全员审查,服从调度调配,改善服务态度努力完成运输任务及其他各项工作指标。

  3、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道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操作规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积极参加公司安全活动。

  4、搞好车辆出车前后的检查,例保工作。爱护车辆保管好随车工具及随车证照的齐全。

  5、努力节约油料、材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应。

  6、必须参加每周学习和每周的车辆检查,执行任务不能回来的,要及时补课。在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向队长及安全员汇报,不得隐瞒,以确保配送运输安全。

  7、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专业技能,中速行驶,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8、严格执行油料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装气时要接好静电接地地线,注意检查阀闸,不能离开现场,装完油料后要注意取下鹤管,取掉静电接地线,打好铅封。卸气时要报数量、密度、帮助和指导接好卸气管和静电接地线,配合卸气员卸气,雷电天气不准卸气,要监守岗位,以防万一。

  9、必须按照调度员安排的计划严格执行,运输过程中如改变计划必须经调度同意方可变更。作好油料交接手续,并负责将收气单位签收的提货单,派车单交回车队调度员和市场部。

  10、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十不准”

  ①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齐各种证件。证件必须真实有效,不准转借,涂改伪造证件;

  ②不准将车辆交给车队外驾驶员驾驶,私自教他人学车;

  ③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私自搭客载物;

  ④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在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车门没关好不准行车;

  ⑧严禁驾驶员私自打开气罐铅封,卸完车后不得私放余气;

  ⑨不准带病车、问题车、消防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 ⑩不准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附近吸烟或打手机、严禁烟火。

  五、押运员职责: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2、全面了解国家和地区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和规章;

  3、熟悉所押运货物的性质和特征,以及预防借施和急救手段;

  4、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熟悉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交接、承运、托运、单据、单证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5、对不符合危险货物标志规定和包装要求的危险货物应拒绝起运;

  6、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设施、装卸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系数,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安全;

  7、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过程、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

  8、掌握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保管过程的消防知识和预防措施;

  9、熟悉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过程的劳动防护、现场急救医疗知识;

  10、押运员服从驾驶员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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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命安全:危险品事故可能导致严重伤亡,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最大程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2. 财产保护: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因火灾、爆炸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3. 环境保护:防止化学物质泄漏对环境造成破坏,符合环保法规要求。

  4. 法规遵守: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危险品管理法规,避免因违法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5. 企业声誉:通过有效管理,展现企业的责任担当,提升公众信任度。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9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定义

  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职责

  1、安全管理员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管理员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3、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三、选用与保管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辆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

  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人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10

  1. 建立危险化学品清单,明确每一项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 采购部门应与合格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安全责任和售后服务。

  3. 储存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定期检查储存条件。

  4. 运输过程中,确保车辆、人员和包装符合安全标准,必要时配备押运员。

  5. 员工需经过培训后才能接触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应穿戴防护装备,遵循操作规程。

  6. 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和外部救援联络机制,每季度至少演练一次。

  7. 安全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为企业稳定运营提供坚实保障。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贯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送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送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贯彻事故解决“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因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解决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贯彻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准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贯彻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送驾驶人员规定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暴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送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用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送法律、行政法规严禁运送的货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送的货品,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规定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品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用必要措施,防止货品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贯彻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准时逐项予以整改、贯彻。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告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贯彻,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品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期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合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交通事故应急预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边环境的危害限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品财产并通报运送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恐犯错,避免导致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解决,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顿。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限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送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本地交通主管部

  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送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本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送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营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送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送任务后,运送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期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送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送任务时,运送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积极请示、报告,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毕应急运送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报告任务完毕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送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毕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送任务。

  《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能

  1、分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xx

  副指挥:xx

  成员:xx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分公司副经理董晓坤同志任应急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调度室。

  2、分公司成立应急小组

  疏导小组:xx

  救援小组:xx

  抢险小组:xx

  警戒小组:xx

  3、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小组职责

  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职责: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应急预案;调派应急力量、准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事故发生时,发布应急命令和信号,并迅速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事故所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协助进行应急解决,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拟定对策,组织人员迅速展开事故调查,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应急小组职责:当重、特大事故发生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和地方相关部门的指令,统一行动,积极实行疏导、救援、抢险、警戒工作;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负责事故损失记录上报工作。

  4、应急反映和行动

  1、分公司生产调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总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经总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通讯的保障。在解决应急情况期间,调度室不许离人,分公司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通讯保持通畅。

  3、应急信息的传递。调度室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事故导致的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向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应急工作地协调。分公司指挥长与副指挥长积极调派应急车辆与应急人员,监督和检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5、应急交通工具的保障。调度室接到告知后应立即拟定专用车辆,并根据情况随时增长,驾驶员接到命令后应24小时待命,并保证车辆的完好。

  6、应急人员的组织。应急处置重要依靠本公司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及骨干力量进行自救,当需要支援时,由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求助,必要时,由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向地方政府求助。

  7、应急物资的组织。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的情况多渠道筹集应急灯、药品、饮用水、食品及各种抢险工具等物质,必要时,由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向地方政府求助。

  8、加强现场保卫工作。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安排专门人员保护现场,事故现场要及早规划处警戒区域,避免导致二次伤害,并要保证自身安全。

  9、分公司财务组和安全组应做好事故损失的记录工作,以便事后申请保险补偿工作。

  10、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总结应急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相应急工作中做出奉献的团队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损失的团队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12

  为确保在发生化学危险品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确保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实现救灾减灾的目的,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目的

  制定应急预案目的是不让可能引发的紧急情况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险情;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使承担抢险、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程序、有步骤、有条不紊地迅速展开;达到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从业人员疏散。

  三、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控制危险源:及时报警;抢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清消、消除危害后果;查清事故原因、估算危害程度。

  四、危险性概述

  可燃危险化学品的燃烧热值一般较高,发生火灾后火势迅速扩大,温度高,热辐射强,使消防人员难以靠近,增大了灭火的难度;同时,附近的设备、容器因受热而内压升高,可能造成容器破裂或爆炸,扩大事故的危害。爆炸产生的碎片和冲击波能使附近的.人员伤亡,建筑物和设备受到损坏,引起连锁反应。另外,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爆炸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烟气,威胁附近人员的安全。

  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尤其是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和易挥发的物质,其产生的有毒气体能迅速扩散到生产区域以外的场所,造成人畜中毒、植物枯死等社会灾害性事故。某些有毒物质泄漏到水、土壤中,会造成环境污染,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同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性质,因此,在救援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

  五、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统一安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定救援现场总指挥;指挥协调各作业区应急救援组织: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工作;检查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常用报警救援电话:

  当地火灾报警119,当地安监报警:110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报警。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真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八、培训、演练及其记录

  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进行记录,对发现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车辆在行驶、停放和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门、保卫部门、成员企业储运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3主要内容

  3.1保卫部在王家湾门卫设置记录本,对所有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登记;

  3.2保卫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货场、磅房附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调度,引导车辆在危险化学品货场停放,根据装卸情况有序放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作业流程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王家湾大门时,门卫保安人员应要求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司机告知园区禁烟、禁火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司机将携带的打火机交给门卫保管(卸货完毕出厂时在门卫取走打火机)然后方可放行;司机不配合门卫进行登记、上交火机的,门卫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并将情况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安环部通报;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王家湾大门后,门卫保安人员安排车辆正确停放在危险化学品货场的划定区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分开停放),或者在不与装卸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直接引领过磅进入使用单位;

  4.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卸货的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引领才能过磅、进入使用单位,无人引领的车辆只能暂时停在危险化学品货场;

  4.4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磅后,进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门卫前,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查验车辆及运输人员资质、随车携带灭火器等应急器材情况(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5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有序进行卸装作业,禁止同一库区两辆或两辆以上(载同一类物质)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液氨和环氧乙烷车辆不能同时装卸;待装卸的车辆只能在危化品货场等待前一车辆装卸完毕离开企业或停在危化品货场,后一辆车才能开向库区,卸货结束前管理人员、车辆司机、押运员不能离开卸货现场,卸装作业现场不能打手机;

  4.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卸货完毕,到磅房过磅后,司机须向门卫出示过磅单,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驶出厂区。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第四章危险货物承运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并标注唯一性编码。

  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条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需对通过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时至6时之间确定。

  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第五十条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

  (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作为装货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装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查验、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的,依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有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予以处罚:

  (一)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擅自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未依照批准路线等行驶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为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五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包装、包件测试、单证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数量限制、包装、标记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四)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危险运输管理制度15

  一、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精心维护是保证设备完好率,长周期安全运行的'

  重要环节。设备管理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

  二、实行设备包机专责制,做到每台设备、设施都有专人负责,及时做好设备、设施的防尘、防潮、防冻、防凝、防腐、防火等工作。

  三、操作人员要用好、管好、维护好设备,对所用设备必须做到“四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四、严格执行设备润滑制度,做到“五定”(定点、定人、定质、定时、定量)、“三过滤”。

  五、由安全小组成员牵头,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每月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工作。

  六、天气变化时,对车辆或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即时更换相应的器件,保证安全作业。

  七、对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和损坏性行进评估和维护,主要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正常使用性等情况进评估和维护。传动设备按要求定期盘车;按要求定期维护,使所有备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八、消防栓、灭火器、车辆牵引链等设施能否正常使用,不能使用,即时修理、充装或更换。

  九、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禁超速、超载运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十、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原因未查清、故障不排除、不准盲目开车。

  十一、维修人员要做好下列工作:

  1、定时检查,并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设备存在问题要及时消除,做详细记录,逐步掌握设备运行规律,做到心中有数,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掌握设备特性。

  3、不能消除的缺陷及存在的技术问题,要查明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措施。在停车检修中及时处理。

  4、步采用便携式仪器对主要设备进行点检,逐步开展状态监测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延长设备运行周期。

  5、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维修任务,不断提高设备维护水平。

  十二、要经常检查停车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发现腐蚀、下沉、裂纹、破损,应做好记录和标志,并报告公司安全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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