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
1、 人员管理:选拔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装卸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熟悉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
2、 设备配备:购置和维护高效、可靠的装卸设备,如叉车、起重机等,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确保其性能稳定。
3、 操作标准化: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包括标准动作、安全警示等,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4、 现场监督:设置专职的现场监管员,实时监控装卸过程,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
5、 质量监控:引入质量管理系统,对装卸过程进行记录和评估,确保货物质量不受影响。
6、 应急响应: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恶劣天气等情况,确保能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本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应定期评估其执行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以实现持续改进,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2
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货物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篇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
(2)不准病车上路
(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
(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
(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
(6)不准无证驾车;
(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
(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
(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3
1、 建立车辆管理系统:引入数字化工具,实现车辆信息、行驶记录、维修保养的电子化管理。
2、 定期培训: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操作、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定期培训。
3、 制定调度策略:结合gps定位和大数据分析,优化运输路线,减少空驶。
4、 设立安全奖励机制:对无事故、无违规的驾驶员给予奖励,激励安全驾驶。
5、 定期审计: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货物车辆管理制度,从而提升物流运输的整体效能,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公司运输车辆的运行管理,提高运输质量和服务质量,以适应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经营的需要,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行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放行制度
1、车辆放行必须经归厂检查合格,经生产调度中心签发路单,审批油料后方可放行。根据生产的需要24小时之内均属放车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早晨八点以前,运行车辆必须放行。
2、生产安全管理员要组织司机安全讲话,并坚持“保一趟车安全签字”活动。
3、生产安全管理员派车要及时,掌握情况要准确,合理调配车辆,保证配送生产有序进行。路单填写要准确、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车辆运行制度
1、车辆运行从始发点到装卸点都必须按正常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不得随意擅自离开正常路线,造成损失责任自负,情节严重追究责任。超过规定时间行驶的`车辆,贻误工作造成用户损失以及加油站断油要追究经济责任。
2、凡放行到各配送点的车辆,司机必须到调度室报到,生产安全管理员要做好登记,路单上注明到达时间。凡不及时报到,按超出规定时间计算。
3、凡重车原则上不能在路途停放过夜,要及时赶到加油站卸油。司机要坚守岗位,不能随意离开车辆或将车交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员看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车队干部统一安排,方可离开。否则造成损失,由司机全部承担。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4、司机在装油前要对容器、开关、罐盖等认真检查,保证符合装油的条件。对特殊情况要给现场管理人员讲清楚,装油后要看清运单、搞清运行路线、运行周期及配送要求,否则发生错装、油品污染、不按时到位等情况,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5、车辆运行、保养、自修都必须服从调度室统一安排,要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凡不经调度同意,造成车辆停驶、待装、待卸、或加油站断油等都必须查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6、要提高全员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视用户为上帝”;“用户的要求就是我们的任务”。正点到位率达到98%以上,用户满意率100%。发生服务质量差,用户不满意要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撤离岗位、行政处理。
三、运单、路单、提油单登记交接制度
1、运单我结算运费的有效凭据,要妥善保管,按程序交接,不得涂改、丢失。丢失运单补办费用由责任者承担,调度室要有登记,每月清理一次。运单结算时间,以每月25日卸油时间为准,调度室对收回的运单要及时填写《运单登记明细表》。要严格按照《配送业务流程表》规定的时间,向综合管理部、财务资产部上报结算凭据和报表。
2、路单是车辆运行的基础资料,不得涂改丢失,填写要清楚,字迹要工整,签名要完整,不得以姓代名。每月25日为更换路单时间,次日起司机持新路单运行。运单不清,路单不结算,但油料要统计,成本要记账。
3、提油单要填写准确、清晰无误,每日根据配送计划及时将提油单据交给车队或单车司机。同时要将上一趟运单收回,原则是:收一趟运单,发一张提油单据。同时要有登记,谁领取谁签字。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5
1、 制定详尽的运输计划,包括预估路况、天气等因素,确保运输计划的可行性。
2、 实施标准化的`装载流程,使用专用设备,减少人为错误和货物损伤。
3、 设立车辆维护记录,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4、 引入先进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运输状态,及时响应异常情况。
5、 建立完善的索赔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归属,快速解决纠纷。
6、 对外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7、 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设定合理的绩效指标,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构建一个高效、安全、有序的货物运输管理体系,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6
货物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供应链的高效运作,降低损耗,提高服务质量。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采购与入库管理
2.库存控制与盘点
3.货物出库与配送
4.货损处理与责任追究
5.信息系统与数据管理
6.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
内容概述:
1.货物采购与入库管理:规定了货物的采购流程,供应商选择标准,以及入库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2. 库存控制与盘点:制定了库存水平的设定方法,定期盘点的频率,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
3.货物出库与配送:明确了出库审批流程,配送时间安排,以及客户满意度的追踪方式。
4.货损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了货损的报告、调查、赔偿程序,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5.信息系统与数据管理:描述了使用的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方法。
6.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设定了员工培训计划,明确了绩效考核指标,以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质量。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7
1、 制定详尽的危险货物清单,标明每一类货物的危险属性,为后续的分类、储存和运输提供依据。
2、 建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区,确保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泄漏处理设备。
3、 与合格的.运输公司合作,签订安全协议,确保运输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
4、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制度执行,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演练。
5、 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只有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才能接触危险货物。
6、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设立匿名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
7、 定期更新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危险货物管理制度将得到全面执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确保危险货物管理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8
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二章经营许可
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车辆技术要求: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的`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的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龄不超过周岁;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9
1、 建立运输标准:制定详细的货物运输操作手册,明确每个环节的标准和责任人。
2、 定期评估承运商:根据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定期对承运商进行绩效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3、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货物的实时追踪,提高运输透明度。
4、 培训员工:定期为物流团队提供培训,提升其对运输管理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5、 强化异常处理:设定应急预案,对延误、损坏等情况快速响应,减少损失。
6、 完善反馈机制:鼓励客户和内部员工提供运输过程中的.反馈,不断优化制度。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企业物流体系的核心,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持物流效率和客户满意度,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0
1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参照文件
3.1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 imo (a648)决议
4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4.1.1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4.1.2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
4.1.3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险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立即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
4.1.4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由港务监督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装单》;
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
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
4.1.5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
4.1.6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4.1.7凡不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志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4.1.8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处理。
4.1.9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度),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4.1.10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
4.1.11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2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要根据本轮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措施。配装危险品须得到港监同意并持有'危险品监装证书'。
4.2配载与装船
4.2.1配载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做到:
4.2.l.1对已承运的`危险货物,必须根据本轮设备条件,航行区域和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危险程度选择适当的舱位,认真制定积载计划;
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及危险货物明细表中提出的积载隔离要示正确合理配载;
在积载位置安排上,必须做到危险货物后装先卸;
计划积载图必须经船长审签,如有港监监装人员则必须经其同意。积载位置如有变化,也须经船长及港监监装人员同意方可变动。
4.2.2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装载爆炸品、一级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货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必须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甲板设立'正在装卸危险品,严禁烟火'警告牌,并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进入现场;
在装载作业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4.2.3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货运员、值班驾驶员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沾污影响安全质量的不得装船。
己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4.2.4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代理及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
4.3运输
4.3.1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3.2大副要定时(特别是进入大风浪区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险变化的情况。
4.3.3在下舱检查前,必须首先通风,携带相应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须有值守人员照顾联系,确保安全。
4.3.4货舱内装有危险货物时,大副应通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根据货物的特性适当控制油温。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况,应按imo(a648)决议规定报告。
4.4卸船
4.4.1船舶开舱起卸危险货物前,必须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4.4.2船舶在卸交危险货物前,大副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待危险货物积载位置,货物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4.4.3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现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4.4.4船舶装载过危险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港监批准。
4.4.5危险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须及时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险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处理。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1
一、 货物运输的流程
1、 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 装卸时防止货物混杂、撤漏、破损。
3、 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篷车辆如需遮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二、 货物运输
1、 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 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 货物卸载
1、 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 当车辆停稳后方可卸货。
3、 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 与收货人核对货物,清楚后,签收货物后返回。
四、 大型货物运输一类
1、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2、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3、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路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4、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5、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2
一、学生营养餐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市教委、市防疫站及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运输车辆做到专人专用运输食品,严禁装运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质;避免食品与非食品,与易于吸附气味的食品和有特别气味的食品同时运输。
三、食品车辆保持清洁卫生,坚持每天清洗消毒。
四、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保证送餐车状况良好,选择最佳路线,合理运行,缩短运输时间。
五、运输直接入口食品的`车辆密闭防尘,运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清洁的容器盛放,餐盒要用密封清洁的保温箱盛装。
六、装卸押运食品,从业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运输工作。装卸运输食品过程中,不得品尝食品,不得脚踏或坐在食品箱上,要讲究职业道德。
货物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篇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3
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确保物流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运行的管理规则,涵盖了车辆选择与维护、驾驶员管理、运输流程规范、应急预案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车辆购置与维护:规定车辆的`选购标准,定期进行保养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 驾驶员管理:包括驾驶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行为规范,强调安全驾驶和职业素养。
3.运输流程:明确装载、运输、卸货的步骤,确保货物在整个过程中的完整性。
4.应急处理:设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如交通事故、货物损坏、天气影响等。
5.监控与评估:通过gps等技术手段监控车辆位置,定期评估运输效率和安全记录。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
(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
(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
(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
(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
(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
(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辅助业务
第二十条
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
(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
(三)作业完毕。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
(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
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
(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要属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5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将上述管理内容整理成详细的指导手册,供员工参考执行。
2、 培训与考核: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通过考核确保他们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
3、 定期评估:定期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4、 引入技术辅助: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设备、云计算等,提升货物跟踪和管理的精确度。
5、 激励机制: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员工遵守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构建一个完善的车辆货物管理制度,从而实现货物运输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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