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4 10:34:15 制度 我要投稿

食堂的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食堂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堂的管理制度

食堂的管理制度1

  1 .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卫生主管部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

  2 .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幼儿的 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 .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 .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5 .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同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6 .食堂供应幼儿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幼儿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如发生食物中毒,承包经营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7 .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8 .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 .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10. 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11.幼儿每日食用的熟食品,必须在冰箱内留样24小时,每个食物样品150克。

  12.冰箱、冰柜保管使用,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定期清理食品。每周清洁消毒一次。不得购买腐败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

  13.食堂安全,下班前检查食堂门窗、水电、煤气是否关好,防止失窃、失火、投毒等事故发生。

  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一、进入食堂必须换工作服、戴工作帽;不穿拖鞋、高跟鞋,不蓄长发,不留长指甲,不吸烟;穿戴整洁,讲究个人卫生。

  二、每次操作早、中餐前,仔细观察用水有无异色、异味;认真检查米、面、油、加工原料、调味品等有无鼠害、污染及杂物。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根据就餐人数确定用餐量,按量领用加工原料,不得欠缺,也不得浪费,注重节约。

  四、注重做到原材料加工精细,大小适宜,干净卫生;根据需要,将原料先切后洗或先洗后切,尽量确保原料营养不流失或少流失。

  五、加工操作完毕,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熟食品,必须戴工作手套,或用勺、夹、铲等工具;对放在盆、桶里的餐用熟食品,必须加盖、入柜,严防鼠蝇侵害。

  六、每天工作完毕,必须认真清洗加工机械、炊具、工作台、灶台、灶具、地面、门窗、墙壁、水沟、消毒。

  七、每天工作完毕,一律将清洁的炊具、食品、物品整齐、有序地摆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乱丢、乱放;生、熟食品该回归保管室的应立即入库;暂时不入库的,应立即入柜和加盖有序摆放。

  八、妥善处理剩饭、剩菜,对变质食品一律倒掉;每天要要干干净净地处理掉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不得留存在食堂里。

食堂的管理制度2

  一、食堂设施:

  1、食堂分就餐间和制作间,面积需与进餐人数相当,其地面和墙裙用水泥作抹面。有条件的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围要镶嵌白瓷砖,炉灶应有通风排烟设备;

  2、食堂应有冷藏冰箱;

  3、食品加工机械、用具、炊具、容器应有防蝇、防尘设备;

  4、食堂应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

  5、餐厅应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

  6、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二、食堂管理:

  1、食堂应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人员要负责食堂管理工作,并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条件中;

  2、食堂要经常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各施工企业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检查。

  三、炊事人员卫生:

  1、食堂炊事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不按要求者一次罚款500元。

  2、炊事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操作,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一经发现,一次100元。

  3、炊事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做好个人卫生。一经发现,一次100元。

  四、食品卫生: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生熟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不按规定,处罚款100元。

  3、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用容器加盖存放,物见本色,确保清洁卫生。不按规定,处罚款100元。

  4、制售过程及使用操作用具和设施如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时要严格做到食品的生熟分开。不按规定,处罚款100元。

  5、销售饭菜时要用餐具盛装直接入口的食品。一经发现,处罚款100元。

  6、饭、菜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销售与食用。一经发现,处罚款200元。

  7、公用食具要每日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不按要求,处罚款100元。

食堂的管理制度3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食堂的管理制度4

  1. 食材管理:所有食材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附带合格证书,入库前需进行感官检查,储存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下,定期清理过期食材。

  2. 厨房卫生:每日工作前后,厨房进行全面清洁,设备定期消毒,员工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 加工流程:实行生熟分开,确保食品充分煮熟,避免交叉污染,使用过的厨具及时清洗消毒。

  4. 服务规范:餐具经过高温消毒后摆放,食品展示需遮盖,供餐人员应戴口罩和手套,保持服务台清洁。

  5. 应急处理:设立食品安全小组,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6. 监督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内部自查,每月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卫生评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安全、卫生的学生食堂环境,让学生吃得放心,家长安心。我们也将不断优化和完善制度,以适应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和挑战。

食堂的管理制度5

  食堂饮食卫生制度 为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就餐环境,保证师生身心健康特制定烟台第二职业中专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一、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二、餐厅卫生要求:

  (一)保护好餐厅内外卫生,有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做到每日多次打扫,周末大扫除做到窗户明亮、桌椅整洁有序。

  (二)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三)餐厅营业场所应当保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灭老鼠、蟑螂、苍蝇等。

  三、注意原材料的储存、加工、销售的卫生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卫生,杜绝中毒事件发生。

  四、卫生管理制度要层层落实、各负其责、决不留卫生死角及卫生隐患。如果发现问题,追究餐厅责任。

食堂的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外国语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加强管理,规范食堂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国语学校食堂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的食堂,包括自助餐厅、饭堂等。

  第三条食堂的管理以保证食品安全和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为目标,同时也要关注绿色环保、节约用餐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食堂管理应遵循政府法规、卫生标准、环保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五条学校食堂应制定相应的食品供应计划,确保师生的饮食需求。

  第二章食堂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食堂由专门的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运营和管理,包括食堂经理、厨师和服务人员。

  第七条食堂经理负责食堂的日常运营管理。其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进货与采购、菜单的制定、员工培训、食品卫生检查等。

  第八条食堂经理应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并获得相关的证书。食堂经理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

  第九条厨师负责食堂内的食品加工和烹饪。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菜单、准备食材、掌握烹饪技巧、保证餐品的质量和口感等。

  第十条厨师应具备相关的厨艺技能和食品安全知识,并获得相关的证书。厨师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厨艺水平。

  第十一条服务人员负责食堂内的餐具摆放、就餐安排、餐后清洁和服务等。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持食堂环境的整洁、确保师生用餐的顺利进行等。

  第十二条服务人员应具备服务技能和基本的卫生知识。服务人员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有明确的进货和采购渠道,确保食材的质量和安全。进货和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保证进货和采购环节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配备必要的食品贮存设施,保证食材的储存条件和质量。食材的储存应分类、分区域进行,并定期检查和清理。

  第十五条食堂厨房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若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六条食堂的餐具、餐具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保证师生用餐的需要。餐具的洗涤应采用高温杀菌或其他有效的消毒方式。

  第十七条食堂在制作和储存食品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并按照规定的用量使用。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或有害物质的食品添加剂。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保证其环境卫生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食堂内应保持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等的清洁

  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食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二十条食堂内的桌椅、餐具等应保持整洁,防止细菌交叉感染。餐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应做到彻底,并被记录下来。

  第二十一条食堂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箱,并定期清理和更换垃圾袋,保持食堂的环境整洁。

  第五章食堂的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堂应制定详细的菜单,并根据学校师生的需求进行调整和更新。菜单的制定应具备营养均衡,丰富多样的.特点。

  第二十三条食堂要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包括饮食结构的科学搭配、菜品的制作工艺、餐具的摆放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食堂应提供清晰明确的就餐环节,包括就餐时间、就餐次序、就餐顺序等。确保师生用餐的秩序和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食堂应定期进行食品质量和营养成分的检测和分析,确保提供的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接受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于食堂管理规定的违反者,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聘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的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食堂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需修改,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相关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外国语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凡违反本制度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处理。

食堂的管理制度7

  一.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实行食品留样制度。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对于餐饮单位,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保证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对于配餐企业,可以直接在配送好的集体用餐盘(份)中采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最好达到250g。

  四.留样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及时存放到5℃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

  五.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含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每份样品必须标注品名、加工时间、加工人员、留样时间(XX月XX日XX时)。其它情况则可根据需要可由卫生监督机构或餐饮单位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堂的管理制度8

  一、负责食堂的全面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食堂工作者和炊事者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食堂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教育炊事者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对师生一视同仁,要耐心和气、热情周到,尽可能给予方便。

  三、搞好主副食调配,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搞好成本核算,做到饭菜份量足、价格合理,经济实惠,花样多,品种多,质量好。

  四、搞好食堂的`伙食卫生、安全保卫工作。

  五、认真做好食堂工作者的考核工作。

  六、经常听取员工对食堂的工作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饭菜质量。

  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八、监督做好厨具、餐具的日常清洗、消毒和伙房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

  九、监督检查炊事员的个人卫生。

食堂的管理制度9

  1、在总务主任领导下,配合盒饭公司按时保质地供应全校师生早、午餐。

  2、对本校炊事人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既要有分工,又要有协助合作。

  3、做好饮食卫生工作,每天厨具和室内外要保持清洁卫生。确保饮食卫生、安全、不出饮食事故。

  4、下班前检查水、电、煤,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保管好食堂财产,做好食堂用具登记,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食堂用具。

  6、要树立为教学服务,一切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发现问题及报告。

  7、督促所有工作人员做好健康体检、个人卫生工作。做到人人持健康证上岗。

食堂的管理制度10

  为加强和促进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质量,确保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保障供应,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的就餐要求,特制定食堂管理制度如下:

  一、食堂经营范围

  1、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经营范围和卫生防疫部门规定制作销售食品。

  2、未经医院同意不准外购主食及制成品加价出售。

  3、经营单位只准在经营的范围及地点内进行加工销售,不得超范围或私自设点。

  二、价格质量要求

  1、主食要足斤足两,做到碱性适宜,严格按规定价格销售。

  2、副食种类按不同季节选配,要做到有营养,味道好,新鲜,卫生,高低档搭配。

  3、主副食品要明码标价,后勤服务中心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按批准价格销售,毛利率不得超过25%,否则给予经济处罚。

  三、食品卫生要求

  1、对主要原料(油,米,盐,面,肉等)实行集中采购或定点采购,供货单位必须各种证件齐全,做好进货,发放使用记录,严禁私自采购原料,否则给予经济处罚。

  2、不得采购,加工,销售腐烂变质,假冒伪劣,不经检疫,有毒的食品,如有发现从严处罚并追究经营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其承担一切后果。

  3、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生熟分开不混杂,不制售冷荤凉菜,不使用未经洗涤,消毒的餐炊具,不使用白色泡沫餐炊具,若有违反给予经济处罚。

  四、食堂环境卫生及工作人员管理要求

  1、食堂周围环境要保持卫生,安全,与外界隔离良好,无闲杂人员进出食堂。

  2、食堂内部环境整洁,规范,无老鼠,无苍蝇,无蟑螂及其他有害昆虫,室内无油垢,地面无污物,无蜘蛛网,窗明几净。

  3、工作人员衣帽整洁,勤洗勤换,有健康合格证并挂证上岗,出售食品时要戴口罩。

  4、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态度要热情、周到、友好。

  5、餐厅卫生要保持清洁,随时清扫,及时开门关门,桌椅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搬动,保证使用完好。

  五、设备设施的管理要求

  1、食堂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粗加工制作间,消毒间,照明、通风、抽烟装置符合要求。

  2、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保洁设备,有够用的冷藏设备,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潮等设施。

  3、必须配备足够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设施完好情况,做好食堂内防盗、防火、用电安全工作,如出现问题由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监督、检查、整改方面要求

  后勤服务中心加强对食堂工作的.日常检查,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经营单位,并作出相应处理。

  七、其他方面

  1、严格按《食品卫生安全法》和承包协议中的要求执行。

  2、严格按规定的售饭时间执行,任何条件下要保证一日三餐的准时满足供应。

  八、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食堂的管理制度11

  第一条、适用范围

  所有食堂用餐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

  第二条、职责划分

  食堂炊事员负责及时提供无质量问题的食品;综合办公室负责对食堂进行归口管理。

  第三条员工就餐管理

  112:00,、食堂免费提供午餐和晚餐,午餐开饭时间:晚餐:春夏季18:0017:30;秋冬季

  25、员工餐的餐食规格,根据用餐人数等实际情况,每餐可做道菜式任其选择(二荤、二素、一汤)。

  3、公司有关部门业务往来的人员就餐,需请示领导后报备给综合办,否则安排用餐;

  4、所有员工需在食堂内就餐,严禁外带,如有特殊情况,需该部门领

  导报备至综合办,方可打包带走;

  第四条卫生环境

  1、做好餐厅内外的`卫生,做到日清扫,周扫除,月检查,保证门窗玻

  璃、桌椅板凳以及操作间内清洁;

  2、餐厅要通风,不定期开展灭蚊除蝇工作,定期进行消毒;

  3、用具、餐具、炊具每日必须清洗后进行严格消毒,在指定位置摆放

  整齐;

  4、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半年体检一次;

  5、倡导节约,杜绝浪费,保持环境卫生。

  第四条采购管理

  1、公司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食材采购,并建立每日采购明细帐,以随时备核。

  2、采购的食品原料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禁止采购无合格证明和超过

  保质期限的食品;

  3、采购员需不定期做市场调研,控制采购成本,采购时做到货比三家,力争做到低价格、好质量、足斤足两;

  4、综合办公室每月应至少抽查一次,了解并核实进货的数量和质量。

  第五条安全管理

  1、炊事员必须了解各种炊事器具、设备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否则不得使用;

  2、所有电源开关不得暴露在离水面较近的位置,不准用湿手开关,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3、在清洗设备时,要先切断电源再清洗;

  4、电动炊事器具、设备要经常检查,在通风干燥处放置;

  5、食堂在使用煤气瓶或煤气炉时,用前要确保管道无损坏漏气现象,不宜将煤气瓶或煤气炉放在离电源近的地方使用,关闭时先关掉开关再关燃气灶,并定期清洗铲除煤气灶面上的污迹,防止锈烂;

  6、厨房内的煤气管道及各种灶具附近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7、各种灶具及煤气灌、煤气管道的要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安

  8、消防器材要在固定位置存放且无遮挡;

  9、在厨房内穿的工作鞋要有防滑性能;

  10、每日下班前必须关闭餐厅所有门窗,关闭所有电源,确保公司财物安全。

食堂的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第十五条校外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校外午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校外午托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鼓励校外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一条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午托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午托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民政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午托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校外午托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午托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一条申请校外午托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二条校外午托机构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条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食堂的管理制度13

  养老院食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老年人健康:良好的餐饮服务有助于老年人的健康维护,预防营养不良和食源性疾病。

  2. 提升服务满意度:规范化的管理能提高服务质量,增加老年人及家属的满意度。

  3. 法规合规:遵守食品安全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4. 维护机构形象:一个高效、安全的食堂是养老院专业性和关怀力的体现。

食堂的管理制度14

  一、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逐级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主管领导以及具体管理人员。

  二、学校发生食品卫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全校通报批评,并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食品中毒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对负责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追究管理责任。

  2、未设立在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的。

  5、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

  6、违反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之规定的。

  7、对卫生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漏报食品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品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品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因管理不善,造成食物变质、变味及非正常损耗的。

  11、食品验收把关不严,造成危害或经济损失的。

食堂的管理制度15

  地产食堂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地产公司的员工能在一个安全、卫生、有序的环境中享用餐食,同时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工作效率。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堂运营规范

  2. 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

  3. 服务质量和员工满意度

  4. 食堂财务管理

  5. 紧急情况应对措施

  内容概述:

  1. 食堂运营规范:规定食堂的'开放时间、用餐流程、餐具管理等,确保食堂运作顺畅。

  2. 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设定食材采购标准、储存条件、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预防食物中毒等风险。

  3. 服务质量和员工满意度:通过定期调查和反馈机制,提高菜品质量、服务态度,满足员工餐饮需求。

  4. 食堂财务管理:制定预算、成本控制、收费制度,确保食堂的经济可行性。

  5. 紧急情况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预案,如火灾、食品污染等,保证在紧急情况下食堂能迅速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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