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收费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收费管理制度1
收费站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不仅直接影响到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也关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有效减少人为错误,防止财务风险,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可以培养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团队凝聚力,形成健康的企业文化。
收费管理制度2
收费站卫生管理制度是确保收费站环境整洁、高效运行的重要规范,它涵盖了日常清洁、垃圾处理、设施维护、员工卫生习惯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日常清洁标准:明确每日清扫的时间、频率及具体任务,如车道、收费亭、办公区域的清洁。
2. 垃圾管理规定:设定垃圾收集点,规定垃圾分类和定期清理,确保无垃圾堆积。
3. 设施卫生维护:规定收费设备、公共设施的清洁保养周期和方法,防止因污渍或损坏影响使用。
4. 员工个人卫生:强调员工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着装整洁、手部卫生等。
5. 卫生检查与评估:设立定期的卫生检查机制,对卫生状况进行评分,并据此进行改进。
6. 应急处理措施:针对突发污染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流程,快速恢复环境卫生。
收费管理制度3
一、收费目的
物业收费是指收取业主缴纳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物业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共设施设备更新以及社区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费用和开支。
二、收费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
2.业主大会决议;
3.物业服务费会计核算办法;
4.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收费标准
1.物业管理费: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确定,按照楼层、面积、品牌、位置等不同情况具体收费,每月缴纳。
2.公共维修基金:按照楼层、面积、品牌、位置等不同情况具体收费,每年缴纳。
3.垃圾清运费:按照每户每月次数计算,每月缴纳。
4.保安、保洁等服务费:根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计算,每月缴纳。
5.其他费用: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确定收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注:以上收费标准及收费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项。
四、收费流程
1.开立收费通知书:物业管理公司在每月初依据楼层、面积、品牌、位置等情况将当月的收费通知书开具、制作、列席会议,并交由物业服务人员发送或邮寄给每个业主。
2.收费提示:物业服务人员在每月初将收费通知书发送或邮寄给业主,并提示业主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3.缴费:业主在收到收费通知书后,应按时到物业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4.确认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核对收到的费用是否与缴费通知书一致,如核对无误则确认收费,并将收费情况及时记入账簿。
5.拖欠管理和催收: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业主信息后,立即进行电话催缴或上门催收,对于拖欠费用超过三个月的`业主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处理。
五、收费规范
1.收费应公示透明、公正合理,不得擅自涨价或提高标准;
2.定期公布收费标准和项目,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业主;
3.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业主缴纳费用;
4.业主应当接受收费,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5.物业公司应做好收费记录和登记,保证账务清晰、合理;
6.物业公司收取的资金应当及时上缴管理;
7.物业公司不得挪用业主收费,不得用收取的费用为自己谋取私利;
8.对于涉及收费问题,应积极解答和处理,并及时回应业主。
收费管理制度4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人、经营者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沂市市区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障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防护及道路畅通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停车服务费不包含车位(库)租金,收取停车服务费后不得在收取照明、保洁等费用。
第五条、 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第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的制定:
(一)、价格主管部门是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房产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原则制定。
(三)、停车服务收费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配套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停车场的场地使用费用〔业主专用车位除外〕、管理服务人员费用、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法定税费等。
(四)、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停车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与业主(使用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在满足常住业主包月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时收费,过夜的外来车辆实行计次收费。
(六)、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停放自行车等其他车辆的,业主应交纳停车服务费。
(七)、租用的共用道路或其他场所地的车位(库)处于长期无车停放空置状态的,业主应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车位管理费。
(八)、业主所有的单间独用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对层高2.2米(含2.2米)的单间独用车库可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按合同约定使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以约定形式明确区分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合同和车辆安全保管合同,对需提供车辆安全保管的'业主,应在签订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合同之外另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具体标准根据车辆价值和保管风险大小协商确定,车辆的刮伤、损坏、甚至盗窃,按车辆保管合同约定或其他渠道解决。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特殊车辆。
(二)、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
(三)、临时停放露天停车场(点)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
(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书面申请。
(二)、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四)、收费员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张。
(五)、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图。
(六)、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管理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收费票据,实施收费时应出示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新沂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收费管理制度5
1.幼儿园收费工作统一由财务人员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向幼儿家长和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向幼儿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一切费用均要做到“统一”,即(1)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取;(2)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3)统一入学校财务帐目。
3.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收费时间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费时间为5月中旬。伙食费采用预收制,每月按实结算,报账员每月认真核实结算后,将结算情况贴在宣传橱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发短信与家长核对。
4.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园时间内(上午8时---下午4时,每天为8个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5.幼儿园应实行常年教育收费公示制,要在园内外的宣传栏和网站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对幼儿家长公布,以便家长监督。
收费管理制度6
1、总则
为了规范本公司各项收费工作的管理,完善收费记录等基础会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收费工作的会计监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物业公司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收费内容:
1、物业管理费;
2、水电费;
3公摊水电费;
4、电梯费;
5垃圾费;
6、收视费;
7、租赁中介费;
8、代办服务费;
9、装修押金;
10、租金收入;
11、家政服务费;
12、停车费(含固定车位费和临时停车费)
13、维修费(含维修材料费维修服务费)
14、其他临时收费项目等。
第二条收费工作的分工
1、固定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垃圾费、收视费、租赁中介费、代办服务费、装修押金、场租收入及其他临时收费项目收费工作均由财务出纳收取。
2、停车费:由小区门岗当班人员负责收取。
3、家政服务费:由提供家政服务的工作人员收取。
4、维修费:由工程部维修人员收取。
第三条收费操作规定
1、收费单据的管理
1)收款票据、发票,由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或购买)、由会计统一管理,各收费点按需领用;
2)建立专门的票据领用登记本,发放时做好票据编号、领用时间、领用部门、领用人等相关登记;
3)填制收款票据前要仔细查询相关记录及资料,正确计收业主已交的各时期的各项费用,做到正确无误。
4)收款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可跳号。
5)所有已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及时交回会计处核销,未能及时核销的,财务不予发放新收款票据。
6)所有作费的收款票据必须联数齐全,不可缺联,否则视同已收款处理,无法界定收费金额时,每张收费单据按200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7)业主可凭收据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换取发票,所换发票的内容应与收据项目、金额完全一致,用以换取发票的收据作为发票记账联的附件,留财务部统一保管。
8)对于需要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业主,出纳根据收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并在财务部做好登记,款项入账后核销。
2、收据填写要求:
1)据实填写。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全部联次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再另行开具。
3)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金额一致。
3、收费操作程序
a、固定费用收费项目的收取
1)会计于每月5日前根据相关文件及管理情况确认当月应收金额,打印应收清单,并签名确认后,通知物业管理员进行崔缴。
2)办理业务时,出纳根据需收费项目据实填写。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全部联次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再另行开具。
4)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金额一致。
b、临时停车费用的收取
1)所有出入小区的`外来车辆,门岗工作人员均应做好来访登记,凡在小区内滞留超过10分钟的外来车辆,应按规定收取停车费。
2)门岗工作人员在收取临时停车费的同时应在相应的专用票据的存根联背面记录好相应的车牌号码,收费日期,以便了随时抽查。
3)所有停车费收取必须开据发票或专用收据(物业公司印制),如发现有收费业且未给客人提供票据的,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给予开除处理。
4)对于临时停放车辆一般采用按天收取的方式,如凭当天收费单据出入小区,仅收取一次费用。对于过夜车辆,按收费规定收取费用。
5)门岗收费工作人员在开据收费单据收妥停车费后,应提醒客人凭此单据当天出入小区免费。
6)门岗工作人员应于每日17:30前,将当天收取的款项交到出纳处。节假日收取的费用须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早8:30之前上交财务部出纳。
7)每次上交所收费用时,要附带交款汇总表,列明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并出纳当面核对清楚,交款人与财务部出纳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做为出纳入帐依据。
c、家政服务的收取
1)接到需要提供家政服务的请求时,出纳开据收费单据,通知家政服务人员到财务领取收费单据,并上门服务。
2)完成服务时,应要求业主在收费单据上签字确认,并收妥款项。
3)收费单据一式三联,第一联财务联,第二联客户联,第三联家政服务人员留存。
4)如遇业主不在现场情况,费用无法现场收取,工作人员在班次结束后,或财务下班前,务必将当日收费单据提交给财务,以便进行相应的登记及崔收工作。
5)家政服务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17.30前,将当天收取的款项交到出纳处。
6)出纳员当面核对无误后,在收费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第三联交还家政服务人员。
d、维修费的收取
1)接到报修电话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开据相关维修工作单。报修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财务联,第二联客户联,第三联工程部留存。
2)工程部维修人员根据现场维修情况,确认需收取的维修服务费用,同时将维修服务费用填入相应维修工作单上,并连同维修材料费用一并收取。所有维修工作单完成后,必须请业主签字确认,否则财务无法确定收费项目是否属实。
3)如遇业主不在现场情况,费用无法现场收取,工程维修人员在班次结束后,或财务下班前,务必将当日维修单提交给财务,以便进行相应的登记及崔收工作。
4)工程维修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17.30前,将当天收取的款项交到出纳处。
5)出纳员当面核对无误后,在收费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第三联交还工程维修人员。
3检查与控制
第一条对于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收费情况实行抽查式管理,如查某月某日,车牌号码为xxxx的外来车辆是否实行了收费,只需查验相应日期的收费单据即可。
第二条所有收费单据的使用每个班次应做好交接班登记,此项工作很重要,关系到责任明确的事宜,如无法明确相应责任的,由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同共承担,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物业公司会计每月对出纳现金进行盘点,将盘点情况做好书面的登记,经双方签字确认,并报集团财务总监。
第四条出纳应对门岗收费点(临时停车费)的收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有不符合收据发票使用规定
及收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上报。
第五条物业会计每月须与集团公司核对往来款,并签署对帐单,确保双方帐务清楚。
第六条物业公司财务应对门岗收费点领用、缴销票据及时核检,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4其他财务工作规定
第一条每月末会计编制物业费及各类服务费欠费一览表,上报经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集团财务部,总结催收款工作。
第二条妥善保管未用的发票和收据,对用完的发票及收据存根联妥善保管,便于日后查证;
第三条若业主提出搬迁、装修、转售等服务要求时,审批前要先核实欠款情况。
第四条经领导审批确定执行的各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原件由物业会计存档备查。
第五条所有已交房的售房合同,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存档。
收费管理制度7
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20xx〕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xx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八、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二)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四)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五)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九、根据“收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二、各乡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备案。
十三、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收费管理制度8
1.办理门诊病员收费和住院病员预交金收取工作。
2.收费人员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释,不刁难,不推诿病人。准确掌握有关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效率,缩短病员等待时间。
3.收费人员在收到病人交付现金时,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填写门诊收据,必须做到姓名相符、项目真实、金额准确、日期一致、字迹清晰。
4.严格执行医保查证手续和有关比例收费规定,做到姓名、项目、金额相符,防止张冠李戴,错帐漏帐。
5.收费人员应在每天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帐,核对所开收据与所收现金是否相符。将所收现金交出纳核收,做到当日收款当日结算上交,不得拖延积压,不准挪用公款。
6.各种收据必须按日期、编号顺序使用,不得中断或间断。凡写错作废的收据,必须将原正副联粘贴在字根上,加盖作废单写明注销原因。
7.收费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室内会客。
8.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努力完成各项收费任务。医院收费室管理制度
收费人员与患者的交流的注意事项
1、工作前的准备:提前5分钟到岗,做好口头、书面交接工作,注意仪表仪容,保持良好的心情,着装整洁、微笑服务、踏实工作、讲究效率,使用礼貌用语,耐心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
2、收取患者费用时快捷、准确的按收费员门诊收费服务3步曲操作流程执行,不让患者排长队等候,患者对不明白的'检查等项目有疑惑时,我们应认真解释每一项收费标准,患者交款后,同时告知科室所在的位置,不让患者多跑腿,患者现款不够或医师开具处方不规范时,不要当患者面告诉医师处方的问题,可电话通知医生,问一下医生的意见,重新划价收费。
3、遇到患者要求改动治疗单、处方时,我们先告知患者,治疗和药品同时配合做效果会更好,解释我们没有改动处方和治疗单的权利,由导医带患者到医生处协商,不要让患者直接找医生。
4、患者要求退款时,应先检查票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退款手续(领导签字)再做处理,优惠的处方单据,应由领导签字后方可收费。
5、在以上各项工作中,我们尽量要做的最好,不顶撞,不吵架,保持微笑,礼貌用语,耐心的解释工作中的问题,如有疑问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收费管理制度9
一.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1.维修基金
1.1维修基金在物业交付使用时按政府规定向租户收取;
1.2基金须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之内(所得的利息成为基金的一部分),利息归用户,每季结转一次;
1.3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1.4在租户委员会成立前,基金的动用须经总经理批核,最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在租户委员会成立后,可由各小租户及租委会按《管理公约》规定审批。
2.维修基金的管理
2.1维修基金须按《管理公约》规定,租户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租户名下的银行帐户。
2.2维修基金金额须按政府规定收取,当维修基金发生开支,财务部向各租户发出缴交基金差额通知并收取差额,使维修基金保持原有的金额水平。
2.3维修基金根据《管理公约》是不可退还的,但当有关租户转让其单元时,在无责无债及签妥承诺书的.情况下,可将维修基金转移给新租户。
2.4维修基金以专门帐户储存,利息仍归入该帐户,累积使用。
3.管理费用的收取
3.1除财务部外,其他员工无权收取管理费。
3.2管理费于每月五日前收取。
3.3管理公司于每月7日向尚未缴款的租户发出第一份催款通知书,15日发出第二份催款通知书。
3.4一个月内尚未缴款的,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出第三份催款通知书,以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再发出催款通知书。
3.5两个月内尚未缴款的,依《管理公约》规定对欠交管理费的单位进行停水停电行动或提出诉讼。
4.水费、电费的收取
4.1水费、电费须按各租户每月实际用量,并根据有关供应单位的收费标准,由管理公司财务部代为统一收取。
4.2水电周转金在租户办理入伙手续时按15元/m2收取。在有关租户拒交水费、电费达一个月后,管理公司财务部有权动用该笔款项抵扣有关水费、电费欠款。
4.3水、电周转金不可退还,当有关租户转让其单元时,在无责无债及签妥承诺书的情况下,可将该笔押金转移给新租户。
4.4缴付日期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
4.5逾期未缴付的,按供水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
5各项收费标准的界定
5.1滞纳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滞纳金:按《租户手册》及通告文件执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如下:每月累计欠交费用额×1‰×天数。
5.2租户申请额外垃圾搬运服务或违反有关垃圾处理规定而由管理公司安排人员对其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有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5.3装修按金及有关金额的界定,按《租户装修手册》的内容执行。
二.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包括汽车、机械设备、传真机、电脑、空调等,由财务部负责设帐登记,行政人事部负责实物管理,各部门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原值、购置日期、预计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存放地点。
2.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以保证帐实相符,如发现有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作出适当处理。
3.固定资产原值包括购进价、运杂费、安装费、税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如下:
机械设备10年
动力设备11年
传导设备15年
运输设备8年
自动化、半自动控制设备8年
电子计算机4年
空调、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年
传真机、电传机、复印机、移动无线电话5年
制冷设备10年
消防安全设备4年
其他经营设备及器具15年
三.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规定
1.1共性财务政策部分,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1.2特性财务政策部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科目设置及其使用
2.1资产类:
a.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待摊费用和存货。
b.固定资产类: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等。
c.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d.递延资产: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支出、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等。
e.其他资产:特种储备、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诉讼中涉及的财产等。根据投资需要,可设置'长期投资'科目。
2.2负债类:
a.短期负债: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和预提费用。
b.长期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
2.3损益表:包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2.4权益表: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2.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3.管理会计报表
收费管理制度10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我园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幼儿院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幼儿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幼儿园在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幼儿园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孩子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幼儿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园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幼儿园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幼儿园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收费管理制度11
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行和质量规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遵照《林之苑收费项目标准表》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其中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收费属于代收代缴。
二、公共性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公共性服务费。
三、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
四、临时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根据停车时间遵照收费标准由门岗管理员现场收取。
五、水费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每月底到户抄表,业主(使用人)在发出收费通知之日内起15日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六、电费实行ic卡预购电系统,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电缴费,每次最高购电额控制在1000度以内。
七、管道燃气费实行ic卡预购燃气系统,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买燃气,每次最高购买燃气额控制在100立方以内。
八、有线电视按使用年度交纳,其他市政公用事业收费,执行相关部门规定。
九、交房和装修相关费用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另行通知安排。
十、对如延期缴付相关费用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可按延期天数每天加收延付金额3‰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者,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要求缴付应缴费用。
十一、当相关收费标准和时间发生调整和变动时,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据实通知发布。
收费管理制度12
1.维修基金
1.1维修基金在物业的交付使用时按政府规定向用户收取。
1.2基金须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之内(所得的利息成为基金的一部分),利息归用户,每季结转一次。
1.3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1.4在用户委员会成立前,基金的动用须经总经理批核,最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在用户委员会成立后,可由各小用户及业委会按《管理公约》规定审批。
2.维修基金的管理
2.1维修基金须按《管理公约》规定,用户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用户名下的.银行帐户。
2.2维修基金金额须按政府规定收取,当维修基金发生开支,财务部向用户发出缴交基金差额,使维修基金保持原有金额水平。
2.3维修基金根据《管理公约》是不可退还的,但当有关用户转让其单元时,在无责无债及签妥承诺书的情况下,可将维修基金转移给新用户。
2.4维修基金以专门帐户储存,利息仍归该帐户,累积使用。
3.管理费用的收取
3.1除财务部外,其他员工无权取管理费。
3.2管理费于每月五日前收取。
3.3物业管理公司于每月7日向尚未缴款的租户发出第一份催款通知书,15日发出第二份催款通知书。
3.4一个月内尚未缴款的,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出第三份催款通知书,以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再发出催款通知书。
3.5两个月内尚未缴款的,依《管理公约》规定对欠交管理费的单位进行停水停电行动或提出诉讼。
4.水费、电费的收取
4.1水费、电费须按各租户每月实际用量,并根据有关供应单位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代为统一收取。
4.2水电周转金在用户/用户办理入伙手续时按15元/
收费管理制度13
为认真贯彻价格法律法规,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一费制”收费标准,规范我校收费行为,防止任何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如下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施收费政策学习制度。每学期开学前组织班主任和收费人员学习学校收费政策,同时要利用各种会议传达价格政策和精神,提高全体涉费人员政策意识。
二、开展收费政策公示工作。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学校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举报单位和举报电话。
三、认真发放收费明白卡。每年开学收费时,要将市物价局、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明白卡发放至每一个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
四、实行收费责任制。校长是收费总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抓落实。财务人员是收费政策的具体落实人。一旦出现收费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不能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不能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班主任或科任老师私自收费。
六、严格收费票据管理。所有收费必须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得白条收费。
七、强化代收费管理。学校不得为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代收费用,不允许任何单位进校园收费。确有需要进校收费的,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同意。
收费管理制度14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收费管理制度15
一.制度内容
为使物业管理实现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有特殊要求的客户提供收费服务和工作过程的管理
三.管理标准
1.方便客户,尽可能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2.体现劳动有偿的原则,合理收费,按劳定酬
四.工作流程
1.受理客户电话或书面申请
2.根据客户的需求填写缴费通知单,注明客户需要的有偿服务内容、时间、取费标准后请客户签字认可。
3.按标准提供客户所需的.有偿服务。
4.请客户按照相关的收费标准缴费。
五.有偿服务工作流程图
客户书面或电话申请----填写工程维修单----服务----客户满意客户不满意----签字确认----收费返工----交相关人员处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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