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实用】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病历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病历书写一般要求
1、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和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xx 年版)》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下列规范。
2、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病历书写应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符合资质的相应医务人员书写完成。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6、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7、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应的医务人员书写签名。各级医务人员只能签自己的名字,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8、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一般时间记录年、月、日、时,急诊病历、病危重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9、病历中各种记录单眉栏填写齐全(姓名、住院号等),标注页码,排序正确。每一内容从起始页标注页码,如入院记录第1、2......页,病程记录第1、2......页等。
10、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要按规定填写完整,不得空项。在收到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
11、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2、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2、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3、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4、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2、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3、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4、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6、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三、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病案首页
准确地填写首页各个项目,对个人信息要核实、不能空项
(二)入院记录
1、要求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完成入院记录。
2、一般项目填写齐全。
3、主诉体现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能导出第一诊断。
4、现病史必须与主诉相关、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变、诊疗过程;要求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概念明确、运用术语准确,有鉴别诊断相关资料。
5、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齐全。
6、体格检查项目齐全,要求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
7、有专科情况的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主要记录与本专科有关的体征,体格检查中相应项目不必书写,只写“见专科情况”。专科检查情况应全面,应详细记录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体征。
8、辅助检查:入院前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包括血、尿、粪和其他检验检查项目,如X线、CT、磁共振等特殊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编号。
9、初步诊断:应当主次分明、顺序排列、病名规范、书写全面,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病理生理诊断、疾病的分型与分期、并发症的诊断和伴发疾病诊断。不要遗漏不常见的疾病和其他疾病的诊断。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10、医师签名:经治医师(执业医师)书写签名
(三)病程记录
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
2、日常病程记录要求:
(1)对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记录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2)会诊当天、输血当天应有病程记录。
(3)出院前一天或当天应有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病情现状、出院标准是否达到、上级医师是否同意出院、向患者或亲属沟通的内容等。
(4)病程记录内容要求要及时反映病情变化、分析判断、处理措施、效果观察。
a 要记录采取的诊治措施及效果,诊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各种诊疗操作的详细过程(谁操作、谁记录);重要医嘱的更改及其理由;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情况。
b 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结果异常的处理措施。 c 医师查房意见(体现三级医师查房)、会诊意见等
d 要记录诊治过程中需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的病情及诊治情况及他们的意愿。
3、诊疗方案的制定及治疗方案的调整必须由高级职称医师负责评价并核准签字。
4、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应当在患者入院后48 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不能雷同于首次病程记录。
5、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要求:
(1)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时限
病危患者应每天一次;病重患者2-3天一次; 一般患者应每周1-2次。
(2)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患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6、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7、手术科室相关记录:
(1)手术前一天应有病程记录。
(2)术前小结:术前24小时内完成。术前小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3)急危手术可免写术前小结,但相关内容应记录在首次病程记录中。
(4)患者病情较重或难度较大的手术要有术前讨论,应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
(5)手术记录应当由手术者书写(仅限一人),应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6)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即时完成,应特别注意术后的观察事项及向患者(或近亲属)告知手术的情况。
(7)术后连续记录三天病程记录,此三天内至少要有一次手术者查看患者的记录。
(8)一台手术需由多个科室、多名手术者完成时,由手术者分别书写所做手术的手术记录,不能由一名手术者全部书写。
(四)辅助检查
1、住院48 小时以上要有血尿常规化验结果。
2、输血前要求查血常规、肝功、血型、肝炎项目、梅毒抗体、HIV抗体。
3、对辅助检查阳性与重要阴性结果,应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有分析记录。
4、对属医院规定的医技科室发出的“危急值报告”结果,收到后有分析记录。
(五)医嘱单的基本要求
1、不能有重复拷贝,要符合有关规定。
2、医嘱执行与停止均须有签全名及时间。
3、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六)知情同意书
1、手术同意书应于手术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方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手术者签名等。
2、麻醉同意书应于麻醉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方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3、输血(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应于输血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历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分、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应于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5、同一次住院期间相同目的、相同操作方法的多次检查治疗,可只在第一次检查治疗时签署知情同意书,但需向患者说明并注明以后特殊检查治疗时,不再签署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6、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除了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还应该说明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
7、病危(重)通知书在患者病情危、重时双方进行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历号、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者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七)出院记录
1、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2、一式两份,一份归入病历,一份交患者或近亲属。
(八)各种讨论记录
1、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由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2、术前讨论:
Ⅲ级及以上、疑难、复杂、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需术前讨论的Ⅱ级及其他手术由科室视患者病情而定。术前讨论应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签名等。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签名等。由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九)住院病历必须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所有项目的填写,包括各级医师对病案首页的签字。
1、转科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2、抢救记录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3、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超过8小时的,需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4、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应于患者死亡后24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5、住院病历的其它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四、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在五个工作日内,最迟七个工作日内(死亡病例一周内)回收至病案室。
五、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需亲自到病案室登记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损毁、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六、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版》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有特殊要求的,需经医务科审核同意。
七、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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