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1 08:34:31 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关于抗菌药物管理制度1

  (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划分为片剂单价1.00元以上者,针剂5.00元以上者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包括自费药品)。

  (二)贵重药品又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结收支帐。

  (三)凡属一类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四)统计员每日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帐物相符。

  (五)自费药品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费药品公费报销的现象发生。

  (六)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上级规定的报损制度执行,认真清点破损药品,填写药品溢耗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上报财务,予以报销。

  (七)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八)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九)属公费医疗的患者,应按公费医疗制度执行,严格控制和杜绝滥开大方的现象。

  (十)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限,严防过期失效的`药品使用于临床。

  (十一)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和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处。

  (十二)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防伪、假、劣药混入。

  (十三)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制度,贵重药品每月盘点一次,并认真填写盘点明细表,上报财务科。

  (十四)贵重药品一律由调剂室按医师处方发放,晚间急症病人所用药品,次日须补办手续。

关于抗菌药物管理制度2

  1.目的: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切实履行药品安全药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房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销售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安全隐患药品主要包括:研发缺陷或生产不当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且该药品尚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假药或劣药。但确认前药品生产企业已实施药品召回的,应适用本制度。

  4.职责:质管部、采购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房接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召回通知后,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召回计划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召回记录。

  5.2药房因客户投诉等市场流通药品质量信息或药品养护质量信息收集中,发现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药房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5.4药房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销售明细单、投诉记录、养护记录等。

  5.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某药品过程中,要求经营药房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的,药房将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5.6经市药监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效果进行审查、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药房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发生重大情况将及时报告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7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5.7.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5.7.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5.7.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5.8药房在药品召回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将按照药房相关纪律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9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0本制度由药房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抗菌药物管理制度3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的'依据。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二)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有用药依据,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医疗组长或科主任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

  ①败血症、脓毒血症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

  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

  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

  ⑤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

  ⑥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

  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

  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

  ②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

  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

  ④血wbc<1x109/l或中性粒细胞<0.5x109/l;

  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

  ⑥艾滋病;

  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

  ⑧老年患者。

  (3)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关于抗菌药物管理制度4

  一、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2、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同时上报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6、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有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7、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8、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9、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种,其中:

  A: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

  B: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C: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各品规。

  D:深部抗其他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各品规。

  E: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各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各品规。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对综合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做出一下规定。

  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2、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3、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

  4、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手术除外)

  6、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7、不使用抗菌药物的手术种类有:腹股沟疝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手术。

  三、严格按照《各级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授权管理目录》要求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医师,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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