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制度

时间:2024-12-07 13:09:39 制度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制度集锦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消防安全制度集锦15篇

消防安全制度1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消防安全制度2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

  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保卫科等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

  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向保卫科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尊得失还应照价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 3、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保卫科亦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会签和核准,依第4电执行。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

  6、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包施工则处以外包商500元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后再施工。

消防安全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库房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库房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库房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库房、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库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库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库房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库房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库房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库房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库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库房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库房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库房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库房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库房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库房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库房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库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房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库房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库房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库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资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库房,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库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库房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库房,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消防安全制度4

  一、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班(组)长、当班员工参加,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二、检查的部位:xxx。

  三、检查内容: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

  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事故档案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新职工岗前培训教育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电气设备维护保养正常运转情况。

  消防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爆、用火用电等管理情况。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检查完毕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填写《月度安全检查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填写《隐患整改情况登记表》,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核签字,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防火检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或问题给予积极组织整改和落实,并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执行,以确保站内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5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卖场内消防安全制度

  1、卖场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2、卖场内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3、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4、卖场内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统一由安全员开关,其他电力系统的控制由工程部负责。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门负责,则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对开关的正确使用接受培训。

  5、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6、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7、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整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头保持一定间隔(消防规定垂直距离不少于50cm)。

  8、销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等,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二、仓库消防安全制度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60W。

  4、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5、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三、办公区消防安全制度

  1、办公区严禁吸烟,并贴有严禁吸烟和防火的标志。

  2、办公区不得储存杂物,不得大量堆放商品,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3、办公区不得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电饭锅等电热工具。

  4、办公区无人办公时,应关闭所有的照明灯。

  5、办公区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在工作结束时,关闭电源。

消防安全制度6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

  (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动火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动火的作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4、电气设备的安全防火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和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

  电力网不准超负荷运行。

  (3)对容易产生静电引起火灾的设备和容器,必须装置足以能够导除静电的设施。

  (4)存放易燃性气体、液体、固体的容器管道附近,不得设置变压器和电热器。

  (5)变压器、电动机、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部位,要经常检查维修,严格控制温度、保持清洁、不得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高温和有腐蚀性的场所,其电线及电气线路应使用暗线、防腐线。

  15、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16、娱乐室、员工宿舍和招待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随意乱拉、乱接临时电线,严禁乱用较大功率的电热器(具)。

  17、焊接作业的安全防火标准

  (1)焊接动火,防火人员(看火人)由设备所属单位指派。在槽罐内,潮湿地沟内,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2)焊接工作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要灵敏有效。

  (3)乙炔和氧气瓶要分开存放,其距离不得少于7米,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米。

  18、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

  (3)一次线路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挡板。

  (5)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设备。

  (6)焊工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19、禁止在生产区域吸烟。

  20、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垃圾。

  21、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22、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内。

  23、火灾事故的抢救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小,报警要沉着冷静,及时,准确。

  (2)边报警,边抢救,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抢救,应首先切断可燃烧的XXXXXXXX。

  (4)先救人,后救物,应贯彻执行救人重与灭火的原则。

  (5)防中毒,防窒息,正确选用灭火剂,尽可能站在上风向,必要时要带面具。

  (6)听指挥,莫惊慌,平战结合,计划周密,互相配合,积极主动。

  (7)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沉着、冷静,正确判断。指挥英明果断。

  24、消防器材与设施的管理标准

  (1)所需消防器材,根据情况统一购买、配置,并登记备查。

  (2)各种定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移动、损坏、圈占或埋压。

  (3)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地点应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爆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室内消火栓,设置在明显并便于取用的地方,间距不宜大于50米,枪口离地面应为1.20米。

  (5)室外消防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

  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射程不底于15米的要求。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6)严格执行“三定一交”管理标准,即定点存放、定人管理维护、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状态。用过的和失效的灭火器应急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于实瓶混放。

  (7)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设施,均涂上红色,以便识别。

消防安全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银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并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总行、各支行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过程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设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条管理部应在上级组织领导下做好总行及各支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部负责人为本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总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本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

  (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员工防火安全职责:

  (一)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规,爱好消防设备和器材,积极参加本行组织的消防活动和培训;

  (二)懂的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掌握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要领,会熟练使用消防设备和器材,能够扑灭初起火灾;

  (三)牢记火警“119”电话,一旦遇有火警能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等工作;

  (四)勇于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违反本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消防安全员职责:

  (一)在本行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围绕以安全管理为中心,经常开展对周围员工预防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传授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觉性;

  (二)经常对本部门、支行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危险物品管理,注意发现火灾隐患,确保本部门、支行安全;

  (三)熟悉掌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四)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安全员要迅速组织人员安全扑救,及时报警和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明确机房、营业厅、监控室、档案室等区域为我行消防安全重点位置,消防安全重点位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进行建设并严格执行进出登记制度,禁止吸烟,禁止明火。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位置应确定消防工作专人管理,并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设由员工食堂的营业网点,应明确具体管理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员工食堂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直接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检查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食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还应负责疏导就餐期间食堂出入口的就餐人流。

  (二)员工食堂为禁烟区域,禁止吸烟。

  (三)食堂内不得拉临时电气线路,如确需增加照明设施和大功率的厨房设施等,应事先向综合管理部申报,经有关人员核准后,方可按规定安装使用。

  (四)食堂在摆放餐桌时,应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通道和餐厅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堵塞。

  (五)食堂内的明火部位,要明确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灭。

  (六)厨房你燃气管道中的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以防泄露。如发现泄露时,首先应关闭阀门,及时开窗通风,并严禁明火或启动电源开关。

  (七)要加强对煤气灶、消毒柜、开水炉、蒸饭锅等食堂设备的管理和检查,保证气表和减压阀等灵敏可用,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八)使用炊事器具或用具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厨房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采取良好的`防尘、防潮措施。

  (九)每天厨房工作结束后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后方能离开操作间。

  (十)食堂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妥善保管,已防止受潮锈蚀影响使用。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设施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应严格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合规操作。已竣工的工程或项目须经过有关消防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三条爱护消防设施,办公区域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

  第十四条公共区域严禁吸烟,吸烟应到指定位置,吸烟后应确保烟头熄灭后在扔掉,不得用纸或其它可燃物品代替烟灰缸;严禁将烟头直接丢进垃圾筒内;严禁向地毯上弹烟灰。清扫卫生时,烟灰缸内应注水后再倒掉清理。

  第十五条办公区的电源插座、接线板四周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在上面堆放物品、杂物或纸屑,不准私拉电线或私自接线,增设电器设备需报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

  第十六条办公区不准使用电热杯、电炉子、煤油炉、酒精炉等用电量及容易引起火灾的器具。对不听劝阻的,违章使用器具予以没收。第十七条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等办公设备使用完成下班后应及时切断电源,不能关机的设备应在明细位置注明,手机充电器等设备用后应及时拔掉电源插头。

  第十八条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物品带入办公区域内。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每季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依据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记录档案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须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三)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四)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对布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检查人员或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已经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对在职员工应当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七章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现场处理和紧急疏散;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当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补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三十条安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消防安全人员及其变动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岗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经行批准,可予以图表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当地消防法规或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布一致的,应以当地消防管理部门要求为准,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有银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消防安全制度8

  一、公司保卫科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制度9

  针对巡检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做出合理处理,为保证安全无误,隐患部位整改到位,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1.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部位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2.对违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隐患应由消防安全规章人员提出整改意见,根据整改意见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由消防安全规章人员进行验收;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将验收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消防安全制度10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11

  商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也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司和各商户的利益,根据《xxx法》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此规定.各楼层,各商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各楼层经理和专柜负责人为卖场仓库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1. 装修规定

  1.1 如需将仓库隔开,所用隔断必须为具有防火作用的石膏板,且不得在隔断上留有孔洞;

  1.2 仓库内的'所有木板,木制筐架必须涂刷防火漆或防火涂料;

  1.3仓库内所有电源线路必须使用2.5平方以上的电线

  1.4 所有电源线路必须加装pvc防火套管,控制开关必须安装在仓库外面;

  1.5 每个独立的仓库必须配备单独的漏电保护开关;

  1.6 仓库内严禁使用碘钨灯,60瓦以上等大功率照明灯具. 最好使用防爆灯或灯管;

  1.7 投入使用前需报物业管理中心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使用.

  2.火源管理

  2.1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有违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2.2 仓库内如需临时动火,必须如实填报<<临时动火申请表>>,经防火责任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且应有专人现场监管,作业结束后必须将现场遗留火源清理干净;

  2.3仓库内不得私自储存违禁物品;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放射性强的物品 (如天那水,松节油,汽油,玻璃水,烟花爆竹等)

  2.4 人员离场时,应将仓库内的剩余纸皮,胶袋,废料等清理干净;

  3.电源管理

  3.1 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规范由持有作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电工安装,维修. 仓库内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

  3.2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不得超负荷使用,如需增加容量必须到物管中心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工程部负责安装.

  3.3 照明灯具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的商品至少与灯具保持50工分的距离,人员离场后必须电源. 如有违规处以500-----1000元罚款.

  3.4仓库内不得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电炉,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3.5物管中心和楼层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对仓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在签到表上签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消防器材管理

  4.1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拿取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和杂物

  4.2各专柜需自行在所属的仓库内配备两具手提式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4.3仓库货物需严格按照 '五距' 要求堆放;

  (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物品与灯和喷淋头的距离不少于0.5米).

  4.4 仓库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4.5 仓库的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如有问题必须及时更换 .

  4.6所有仓库的设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挪用,挤占,埋压,圈占,堵塞灭火器,消火栓,烟感,温感,喷淋,手动报警按钮,防火卷帘门,疏散指示灯等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制度12

  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是对师生生命安全负责的重要制度,为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和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要求全体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制度。

  2、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忠于职守,严格检查实验室内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潮、防爆、防腐蚀、防污染),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下班离开时要关好门、窗、水、电、气,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拖延隐瞒。

  3、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注意定点存放,过期及时更换,使其常处于有效状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4、入室人员(外来人员必须登记)严禁吸烟和擅自动用楼内的一切设备。

  5、实验室上课教师要有足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常识,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岗位,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每次实验员在实验结束后要认真检查负责区域的水、电、气开关情况,待管理人员复查,方可离开。

  6、所有入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若造成后果将负一切责任。

  7、值班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每层实验室的安全状况,填写消防安全日志后方可离开。

  8、消防器材应放在安全可见处,要求入室人员应能熟练操作。

  火警电话:119

  匪警电话:110

消防安全制度13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如下制度:

  一、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二、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三、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四、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安全制度14

  一、各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成员进行日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办公区域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不得在垃圾篓等处焚烧废纸。

  三、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四、办公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物品。万一不可避免(如烟花爆竹等),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五、严禁私自安装电气设备、乱拉临时电源线。

  六、书本、纸张等易燃物要与电脑等电器设备、电源线、电源插座保持十厘米以上的安全离。严禁与电器设备混放。

  七、办公室内的宣传板、模型等易燃物要远离暖气片放置。

  八、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不得在办公室及楼道内大量堆放物品。

  九、各部门人员须懂得消防安全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各种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用于它用。

  十、对办公室内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一、定期对电气设备、照明灯、电源线等进行检查,发现有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必须及时更换维修。

  十二、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核查,切断电源,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消防安全制度15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四条 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

  (二)组织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组织的领导工作,并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四)组织领导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解决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发生火灾时,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所属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部门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本部门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行为及时止;

  (三)经常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加强消防法规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对所辖防火范围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五)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

  第六条 各工种、各岗位要确定一名防火责任人或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的日常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工作,下班时拉闸断电,清除废旧可燃、易燃物,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定期组织职工维护保养设置在本工作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发现着火时应及时扑救,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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