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4 16:23:44 制度 我要投稿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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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使用的安全化、合理化,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并提高工作效率,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各类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保存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责任

  第三条总公司行政中心负责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公司总部各类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根据本规定对分公司各类公章进行日常使用管理,或也可授权分公司行政部门专人负责各类公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章使用中出现错误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使用申请记录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公司公章的种类及定义

  第六条印章/鉴:总公司、分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制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如财务支票印鉴等)。

  第七条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等职衔的印章。

  第八条部门章:刻有公司重要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第九条签字章:刻有公司董事局主席及总裁、总经理签名的印章,x种程度上也可称之为法人章。

  第十条财务章、合同章:由x些重要部门使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四章公司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十一条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合同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第十四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第十五条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五章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总经理(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第十八条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第十九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第六章公司印章的保管、停用

  第二十三条印章的管理

  1 、公司所有印章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 、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3 、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门、分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 、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财务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5 、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6 、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章的保管

  1 、公章的保管应做到安全、隐蔽、使用方便。公章保管人原则上应将各类公章放置总公司、分公司指定保险柜内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 、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3 、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4 、公章保管人因公外出时,应委托专人暂时代为保管,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同时及时知会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和各级行政部门领导。

  5 、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总监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第七章公司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印章出现以下情况时,需停用。

  1 、公司名称变动。

  2 、印章使用损坏。

  3 、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八章印章的使用流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印章只限于发布公司内部文件、对各分公司的通告、公司内部制度、总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的文件往来,外部单位、政府部门等得对外发文,及有关合同、协议、担保、证明等事项,为维护公司利益严禁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借用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对外公章使用最终审批人一般为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分公司一般为总公司授权审批的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任何类型公章的使用一律实行登记、审批制度。使用人因对公业务需

  要按实际情况不通,使用不同类型的公章时,应统一填写公司《公章使用申请表》。交由部门负责人、行政部门、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使用。

  第三十条因地域或其他原因,总公司领导根据分公司处理日常事务的重要程度可授权分公司领导审批分公司公章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紧急情况下(如遇合同签订、银行过户或其他与公司重大利益有关等重要事项,)需要签批公章和公司保管人电话联系确认最终由审批人加盖公章,事后补签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任何公章只能在办公区域内使用,严禁任何人将公章带离工作区域。如确须工作需要或有重要事项须将公章带往异地使用的,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分管领导及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章使用时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第三十四条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第三十六条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章违反使用管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公章富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如公章使用申请人假公济私,未经批准利用公章办理个人事务的,每次罚款100元。累计超过两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章保管人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章,违者扣罚保管人100元/次,累计超过两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章保管人因故意或疏忽造成公章遗失的,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采取措施。如有必要应到当地新闻媒体通告注销、挂失。同时,公司将追究公章保管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给予严厉的处分,并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2

  一、公章管理制度

  1、公章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使用人(或经办人)签字,经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2、以学校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校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学校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校长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4、学校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校长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6、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2、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校长同意方可成立。经校长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备案。

  3、未经校长批准或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给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报请学校经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使用管理制度

  1、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3、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

  五、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票专用章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通用机打发票。

  公章保管责任书

  一、保管人(责任人):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部

  二、被保管章全称:______________

  三、保管时间:自20_年月日起至:20_年月日止;无限期至交回日止。

  四、保管人责任:

  1、严格执行《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在固定地点保存。采取必要措施对公章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出现公章丢失、损毁、被盗、不当使用等情况或事件的发生。

  2、用章前,要取得有关领导的.批准。批准人在《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中已明示。

  3、用章中,由保管人加盖,并在《公章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保管人须全过程在场。

  4、用章后,须及时收回存放处。所用章文件,应留复印件一份。因盖章有误而造成的作废文稿须立即销毁。

  5、本责任书与保管人保管公章期间同时生效和废止。

  公章保管人:______

  20_年___月___日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3

  1医院公章作为机密件由院办公室派专人管理,并严格掌握使用,各部门、各类人员使用公章必须进行登记。

  2各部门和人员使用公章后,要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填写内容包括:用印部门、用印时间、内容摘要、用印份数以及批准人等。

  3以医院名义上报、下发、外送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凭院长或主管院长签发原件后,加盖公章。

  4各类合同、协议、委托书以及职工出国、出境探亲或旅游证明,必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5职工外出学习、开会、参观等,需持有关会议通知单,分别经科主任、主管部门、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中层以上干部须经院长签字同意。

  6因公外出考察、联系业务等需凭借证明时,要经主管院长审批、院长同意后,方可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7职工发表的专业论文和稿件,由医务科登记、审批、签字后,加盖医院公章。

  8职工私人取款、取物、挂失、办证等,需要单位介绍信时,要经过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严格登记;绝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意。

  9职工开具各类证明,按照证明所涉及的'内容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对进修、实习人员出具证明和加盖公章的范围只限于取汇款、包裹、邮件等。

  10公章使用登记表由院办公室妥善保管留存,年终要交档案室归档。

  11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12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内容,由院办公室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理程序。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第十三条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所长印章的,经所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本所印章及所长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所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七条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5

  为严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利用印章实施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6

  为了加强对部门公章的使用管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每学年开始由部门正职到校务办公室领取部门公章并登记,学年结束后交到校务办公室统一保管。

  2、部门公章要有专人保管。

  3、部门公章只能作为部门内部业务用章,不能代表学校对外行使权利,文件、合同等文本必须加盖学校行政章方可有效。

  4、如因部门公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保管人承担。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7

  一、使用印章时,首先应当检查是否有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用印的签字。

  二、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

  三、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等项。

  四、盖章。

  盖章时精神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盖得颠倒。

  机关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

  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落款处,一处盖在公函的连接线上。

  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大批量印发的带有固定版头的机关文件,可以不加盖机关印章。

  五、使用正式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一般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

  六、印章管理人员应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

  如需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要有机关领导的特别批准。

  (二)此类凭证要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了这种指定的用途以外,不能再用作别的凭证。

  (三)对于此类凭证要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登记项目包括:凭证名称、起止页码、张数、领取人签名等项目。

  七、党委印章由党办机要秘书科专人保管。

  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加锁的`抽屉内或保险柜中。

  因故停止使用时,要锁牢抽屉和保险柜并贴好封条。

  重新启用前要验锁、验封条、发现疑点,立即上报。

  八、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能在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九、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

  印章管理人不得用掌握印章的权力为自已谋私利。

  十、单位印章在该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时,印章停止使用。

  首先要发文给与该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的时间。

  停用的废印章不能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地送交颁发单位处理。

  十一、正式印章使用和作废,并启用新章时,要发旧章作废、启用新章的通知。

  作废的旧印章在“□”内,作红色;启用的新章印在“□”内,用蓝色,表示刚刚启用。

  十二、请领导审定旧印章的处理办法。

  根据领导的批示,分别不同的情况,或者上缴颁发机构切角封条;或由印章作废单位填制作废印章卡片,加同作废印章一起交给档案室立卷备查,并将作废印章予以销毁。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8

  一、使用公章的基本规定

  1、公司公章的保管、加盖、借用、使用等由运营中心主任负责。

  2、加盖公司公章,落款主体名称必须与用章名称相一致。

  3、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使用公司公章。

  4、凡使用公司公章或合同章需由经办人逐级报批,有审批权的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签字批准。

  二、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发布的通知、通报、声明等。

  2、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送的公司函。

  3、公司证明、确认x种事实的书据,例如介绍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公司各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提交的报表、文件。

  5、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股份转认协议。

  6、合同章、财务章不宜使用的其他场合。

  三、公章使用的程序

  (一)盖章前的审查

  1、下列文件、信函、凭证、单据等需加置公章的,由运营中心主任负责审查其内容:

  1)介绍信;

  2)证实公司员工个人情况的证明等;

  3)公司日常用于对外交往的信函(例如请柬、贸信、贺卡等)、文件等;

  4)消防、治安、环卫等管理部门要求加盖公章的日常文件、凭证等;

  5)领取公司包裹、邮件的邮局单据、回执等;

  6)其他应由办公室审查的日常文件等。

  2、下列文件、信函、书据等需盖公章的,应有总经理的签字,由运营中心主任负责审查;

  1)公司发布的`通知、通报等;

  2)公司函、公司声明;

  3)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股份转让协议;

  5)公司向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提交的报表、文件;

  6)应由总经理审查批准的其他文件。

  (二)凡加盖公章的,经办人应向运营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三)特别规定

  1、未经总经理批准,运营中心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未明确具体内容的证明文件;

  2、如遇特殊情况,需以公章代替合同章加盖合同、协议的,应有总经理的签字。

  (四)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章的,应由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逐级上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运营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安全和用印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章的使用

  第二条凡使用"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公章和"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合同专用章"等公章,均需履行用章审批程序,并填写用章登记表(包括用章日期、文件类别、内容摘要、发往单位、批用人、用章人)。

  第三条用章审批程序

  (一)"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公章的使用

  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对外办理各项事宜均使用"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公章。使用该公章须填写用章登记表、经部门领导审核、报西校区建设指挥部主管领导(总指挥、副总指挥)审批签发,经办人签字后方可用章。

  (二)"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西校区建设过程中除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外,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使用"西校区建设指挥部合同专用章"。

  合同的签订程序:设计、勘测、监理、施工、委托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合同,由计划经济部承办,指挥部有关人员讨论,经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和法律顾问审核并填写《西校区合同会审表》后,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签字。公章管理者依据总指挥、副总指挥、总工程师、主管部长会签的《西校区合同会审表》方可用章。

  第三章公章的管理

  第四条凡加盖公章后的'文件材料均需留存一份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条公章管理者必须严格履行公章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好公章,对于不符合用章管理规定的文件材料不得用章。因错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条公章不得带出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带使用时,要经西校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并派专人监护,用完公章迅速送回。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关于使用学校公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规定。

  西校区建设指挥部代表学校对外办理公务或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需要使用学校公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时,须经校长审批、西校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审核、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办理用章登记,经办人签字后方可用章。

  第八条本规定由xx大学西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0

  为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派人凭公司介绍信

  统一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擅自借用或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四、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办公室存档。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1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

  以单位名义上报的文书,包括各类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报表等,代表幼儿园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相关材料,与我园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责任状等。

  二、公章的使用要求

  1.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等必须由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提出书面申请,由园长签批后盖章。

  3.凡在幼儿园重要数据、发布信息、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责任状、介绍信等材料上加盖公章的,须由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4.一般性报送材料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园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盖章。

  5.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合同、协议等上面加盖幼儿园公章,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园长审批后盖章。

  6.对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禁止加盖公章。

  7.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园领导签批的《公章使用申请单》,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8.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向园领导说明事由后可先行使用,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按照审批权限及时补办手续。

  9.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务必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要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0.规范使用公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公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公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1.财务专用章、图书管理专用章、固定资产管理专用章、工会章、党支部章等印章仅限对口业务和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作为公章使用。

  三、公章的保管

  1.幼儿园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未经园领导批准不得私自交于他人。

  2.部门章和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3.公章要安全存放,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4.公章遗失或被盗,及时上报并声明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滨城区教育实验幼儿园

  20xx年11月27日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第八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第九条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第十三条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所长印章的,经所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本所印章及所长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所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七条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3

  一、总则

  公章是我村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我村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一)村两委会议负责村集体合同、协议的审批工作。

  (二)村委会主任负责村集体合同、协议的签章工作。

  (三)各分管村干部负责所分管业务开具证明的审批工作。

  (四)公章管理员

  1.负责公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公章使用的审核登记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三、规定

  (一)我村的公章主要包括:村委员印章、经济合作社印章、经济发展公司印章。

  (二)公章的保管

  1.由专人负责保管公章。

  2.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保管公章。

  3.公章保管人员由村两委会议指定。

  (三)未经村两委会议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村的公章。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并经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备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保管人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五)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村两委会议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六)公章使用,必须经有权人批准后公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公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八)以集体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等,应按镇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协议审核签名后方可盖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证明,需用本村介绍信时,由分管村干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十)任何公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公章。

  (十一)公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二)公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村两委报告,并备案。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印章的统一管理,凸显印章在业务工作中的作用,明确使用印章的责任和权限,规范印章雕刻及使用流程。

  2、适用范围

  公司各种印章的雕刻和使用。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合同专用章的统一雕刻、保管及使用,负责按要求刻制公司各类印章以及印章启用前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公司作废印章的销毁。

  3.2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用印文件的审批;

  3.3采购部:负责报关专用章及报关法定代表人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4计财部:因工作需要,财务部放置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一枚,由财务部负责其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5.各单位需持有效的签字单到管理部使用对外印章。

  4、内容

  4.1定义

  4.1.1行政公章是指“xxx公司”公章,用作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函件、证明、介绍信、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上行文、计划、统计、决算及有约束力的文件等。

  4.1.2业务专用章

  4.1.2.1对外业务专用章是指对外联系频繁或工作性质决定需有印章的.部门,可以申请刻制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只能用于所规定专项业务,但不包括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如人事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4.1.2.2内部业务用章是指公司内部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使用,不能对外使用。

  4.1.3党工团印章

  党工团印章是指只限于党工团组织开展活动及出具有关证明使用,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4法人印

  法人印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

  4.1.5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是指用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2印章雕刻

  4.2.1公司行政公章由总经理提出交总经办按规定刻制。除公司刻制行政公章外,公司下属各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准刻制行政公章。

  4.2.2负责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所需业务单位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

  4.2.4党工团印章由党工团组织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党工团负责人批准,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原则上二级党工团组织不再刻制印章。申请和刻制的有关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2.5公司其它类业务章,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总经办按规定刻制。

  4.2.6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必须由法律和销售等相关部门提出,经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

  4.2.7申请刻制各类印章,都必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按印章刻制流程逐级签字,持有效的刻制申请表交由管理部专人负责到公司定点刻字社刻制。

  4.2.8印章刻制完成后,由总经办专人负责领取印章并在印章备案表上登记备案,由总经办下发到单位并明确保管人和责任人后方可使用。

  4.3印章使用

  4.3.1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附件一),原则上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任何人不能在空白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印章不允许外带,特殊情况例外。

  4.3.2党工团组织印章,使用时需经党工团组织负责人批准。使用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3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用印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空白文件严禁用印。

  4.3.4法人印使用时原则上需经法人代表本人签字批准,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附件二),持有效申请单到总经办用印。

  4.3.5合同专用章使用有关程序参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4.4印章保管规定

  4.4.1公司行政印章、法人印、合同专用章统一由总经办指定专人保管。

  4.4.2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领导明确部门保管人和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保管。

  4.4.3党工团组织印章由总经办领导明确其保管人和责任人。

  4.4.4如印章保管人和责任人变更,需填写《印章保管人变更申请表》(附件三),交到管理部备案。

  4.4.5印章须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说明,并采取适当方式声明作废。对乱用或严重失职加盖印章,丢失印章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4.5印章销毁

  4.5.1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机构名称变更,要及时向总经办申请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交总经办,并定期销毁。

  4.5.2印章销毁必须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附件四),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持有效申请表和待销毁的印章交总经办登记备案。由总经办声明作废并定期销毁。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贪腐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6

  为了加强教育处的基础管理,规范处室行政管理运转流程,完善分工责任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江苏省中医院教育处”印章、“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教育处”印章、“江苏省中医院学术委员会”印章、“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审核章”、“省中继教”印章、“岗位培训”印章、“学术活动”印章、“进修录取通知”印章、“南京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分馆”印章、“江苏省中医院图书馆”印章等实行分工责任制,统一归院教育处管理使用。

  2、与外单位联系工作需要使用以上公章时,须经分工负责同志审核,并经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印。

  3、印章保管人员必须明确印章使用制度和纪律,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做好登记工作,严格手续,盖印正规。

  4、任何人不许私自携带公章外出。

  5、印章实行分工责任制,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给无关人员保管,保管印章要有专柜或专屉,随时上锁,钥匙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失。

  6、对新启用和作废的.印章要登记存档,作废的印章要保存好或交有关部门销毁。

  7、印章保管人员应对其保管的印章经常检查、清洗、细心保护,一旦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马上报告处长,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7

  第一条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三条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刻制,部门章一般为椭圆章。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

  2、公章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专人保管。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涉及到人事调动盖章的,还需董事长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对外合同,盖章前须先到综合管理部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审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董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银行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5、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6、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7、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

  第八条公司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副总经理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十条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第十一条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二o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8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

  2、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6、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2、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备案。

  3、未经总经理批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三、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给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使用管理制度

  1、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3、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

  五、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票专用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在收到货款,验证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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